山海关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 |||||||||
表二 |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期限(工作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非行政许可 | 1 |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户审批 | 财政局 | 国库股 | 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库【2012】32号 | 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7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2 | 畜禽定点屠宰许可 | 商务局 | 驻政务中心窗口 | 国务院令(1997)第23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字(2001)123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秦政办[2002]45号 | 申请单位和个人 | 3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3 | 地名命名、更名 | 民政局 | 地名办 | 河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3条 | 单位和个人 | 5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4 | 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批准 | 水务局 | 驻政务中心窗口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36条 | 申报单位 | 5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5 |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 | 人社局 | 工资福利股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4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1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6 |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初级) | 人社局 | 职改办 | 河北省各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评审条件 | 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 初级资格每人100元,按照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00)40号文件规定 | ||
非行政许可 | 7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 人社局 | 人事管理股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第6条;《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第6、7条;《秦皇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第6条 | 被招聘人员 | 3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8 | 军转干部安置 | 人社局 | 人事管理股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文件);《河北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冀发[2002]8号) | 营级以下的军转干部 | 当年度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9 | 人事代理 | 人社局 | 人事管理股 | 《河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冀人发字[1997]151号 | 1、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辞职或被辞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3、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5、自某职业的军队专业干部;6、出国留学的回国人员。7、外商投资、乡镇、区街、民营、私营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8、外国企业常驻冀代表机构的中房雇员;9、其他流动人员。 | 1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10 | 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待遇核定 | 人社局 | 保险事业管理处 |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6、7条;《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 | 全区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 1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11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审核 | 人社局 | 保险事业管理处 | 《秦皇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行)问题的通知》(秦政【1997】158号);《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秦劳社【2002】47号)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冀劳社【2003】42号) | 符合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 机关事业单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12 | 职工正常退休 | 人社局 | 企业工资福利股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1条 | 全区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 即办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13 | 更改民族成分认定 | 民宗局 | 民宗股 |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 拟更改人 | 5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14 | 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 工商局 | 市场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89条; 《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 |
企业 | 1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15 | 公司股权出质 登记 |
工商局 | 驻政务中心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3、226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3条 |
公司 | 1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16 |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2A级及以下评定 | 旅游局 | 行业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 旅游经营地四十二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第八条 | 属地内申报 2A级以 下旅游景区 (点) |
1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17 | 旅游饭店2星级及以下评定 | 旅游局 | 行业管理科 |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 属地内申报 2星级以下 的宾馆 |
1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18 | 计划总投资300万元以下单建式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新建、续建或改建审批 | 建设局 (人防办) |
人防股 | 《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国人防办字[2007]3号)第十二条 | 申报单位 | 15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19 | 人民防空工程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 建设局 (人防办) |
人防股 | 国家人防办、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 申报单位 | 15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2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 | 发改局(工信局) | 工信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6条);、秦发改环资{2010}175号 | 申报单位 | 5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21 | 物业收费管理 | 发改局 (物价局) |
驻政务 中心窗口 |
(1)《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12号 (2)《秦皇岛市物业服务收费分等定级管理办法》47号 (3)《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省授权秦皇岛市定价范围>的通知218号 (4)《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的函>》10号 |
针对物业服务企业 | 7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22 |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在30元(含30元)以下 | 发改局 (物价局) |
驻政务 中心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三款、《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02】14号)《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省授权秦皇岛市定价范围>的通知》(秦价调字【2003】218号)《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的函>》(秦价函字【2014】 10号) | 合法经营的游览参观景点 | 15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23 | 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和审验 | 发改局 (物价局) |
驻政务 中心窗口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人常[1995]2号);《河北省减轻企业负担暂行规定》(冀政府令[1997]第179号)《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省授权秦皇岛市定价范围>的通知》(秦价调字【2003】218号)《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的函>》(秦价函字【2014】 10号) | 行政事 业性单位 |
15个工作日变更:2 核发:5 审验:即办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24 | 《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 | 质监局 | 驻政务 中心窗口 |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九、十七、十八、十九;《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八、九、十条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3 | 发改价格〔2003〕82号 ;冀价行费字(2003)第32号 (1)技术服务费90元;(2)证书(正本)工本费10元;(3)证书(副本)工本费8元;(4)代码IC卡工本费40元; | |
非行政许可 | 25 | 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管理权限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发改局 | 驻政务 中心窗口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第(四)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4]62号)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第7项 | 机关事 业单位 |
3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26 | 除国家、省明确规定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林业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及省财政专项资金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防火项目)初步设计、营造林作业设计、实施方案、施工设计方案审批 | 发改局 | 驻政务 中心窗口 |
1、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 2、《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机关事 业单位 |
3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27 |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二项 | 纳税人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28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146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 | 纳税人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29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第一、二项 | 纳税人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30 | 预约定价期满后对需要续签的企业核准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57条和58条 | 纳税人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31 | 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69条 | 纳税人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32 |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 纳税人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33 |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四条 | 纳税人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34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16条 | 纳税人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35 | 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四项 | 纳税人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36 | 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四项 | 纳税人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37 |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项 | 纳税人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38 | 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第六项 | 纳税人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39 | 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第一项、第六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第四项 | 纳税人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40 | 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第二项 | 纳税人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41 | 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第二、三项 | 纳税人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42 | 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三项 | 纳税人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43 |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 纳税人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44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三、四项 | 纳税人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45 |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三、四项 | 纳税人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46 |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三、四项 | 纳税人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47 |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三、四项 | 纳税人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48 |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三、四项 | 纳税人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49 |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八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三、四项 | 纳税人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50 | 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三、四项 | 纳税人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51 |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三、四项 | 纳税人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52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三、四项 | 纳税人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53 |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的审核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6条、第9条 | 非居民企业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54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审批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五条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 20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55 |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 | 地税局 | 相关 科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四项 | 纳税人 | 20 | 否 |
非行政许可 | 27 |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 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20 | 不收费 |
非行政许可 | 28 |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36条:《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16条: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7 | 不收费 |
非行政许可 | 29 |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20 | 不收费 |
非行政许可 | 30 |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27项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20 | 不收费 |
非行政许可 | 31 |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4条: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20 | 不收费 |
非行政许可 | 32 |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 申请继续抵扣的审批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1条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20 | 不收费 |
非行政许可 | 33 | 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税额审批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部分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期 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0〕100号)第3条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20 | 不收费 |
非行政许可 | 34 | 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三、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申和审批。(一)企业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审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注明的设备名称与企业实际购进的设备是否一致,申请退还的购进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20 | 不收费 |
非行政许可 | 35 |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5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实施机关: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釆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第1条:“国家税务总局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申请以及财政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通过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免税申请所购货物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出具证明材料,如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与财 政部出具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20 | 不收费 |
非行政许可 | 36 | 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9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纳税货物退税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20 | 不收费 |
非行政许可 | 37 |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核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1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20 | 不收费 |
非行政许可 | 38 |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的审核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5条:“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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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39 | 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拍卖行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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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40 |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核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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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41 | 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第1条:“随军家属就业。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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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42 | 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第1条:“军队转业干部就业。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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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43 | 营改增后退役军人优惠政策审批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第1条:“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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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44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审核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29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为设定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办理免税。”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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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45 | 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退车的退税审核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23 条:“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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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46 |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国税发〔2006〕66号)第4条:“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附件1)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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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47 |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审批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 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第3条:“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符合财税〔2011〕87号文件退(免)消费税规定且需要申请退(免)消费税的,须按本办法规定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免)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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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48 | 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51号)第23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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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49 |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22条:“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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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50 | 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 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2条:“二、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一)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可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回函。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申请,按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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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51 | 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2年第47号):“(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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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52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46项: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实施机关: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2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第3条:“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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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53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一、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未设立国际税收业务部门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所指定部门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二、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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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54 |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的审核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6条:“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第9条:“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应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鉴定表》的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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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55 |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5条:“(二)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不一致的,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主管机关;经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选择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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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56 |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24条:“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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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57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16条:“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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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58 |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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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59 | 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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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60 | 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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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61 |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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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62 | 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185号):“六、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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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63 | 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 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六、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四、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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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64 | 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 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二、符合前条规定的企业,可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办理免税手续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三、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的免税申请后,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免税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免税手续。企业在未办理免税手续前,必须按统一规定报送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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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65 | 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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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66 |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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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67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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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68 |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 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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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69 |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一、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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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70 |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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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71 |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08〕48号):“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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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72 |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十八、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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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73 | 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规定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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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74 |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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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 75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国税局 | 征收分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一、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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