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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经济开发区权责清单

信息来源:唐县编办 发布时间:2023-07-07 发布者:唐县编办

附件1

唐县经济开发区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2类、10项)

单位: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9

 

1

1

节能审查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2

2

取水许可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3

3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官网许可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4

4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5

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6

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7

7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8

8

建筑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9

9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二、行政处罚

0

 

 

三、行政强制

0

 

 

四、行政征收

0

 

 

五、行政给付

0

 

 

六、行政检查

0

 

 

七、行政确认

0

 

 

八、行政奖励

0

 

 

九、行政裁决

0

 

 

十、其他类

1

 

10

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唐县经济开发区权责清单事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节能审查(委托县级)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十四条;条款内容:第十四条 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审查未获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依法负责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依据文号:冀政办字〔2017〕37号;条款号:第四条;条款内容: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3:法律法规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依据文号: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条款号:第五条;条款内容: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 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 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 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 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 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 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号;条款号:第十五条;条款内容: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2 行政许可 新(补)办取水许可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修改;;条款号:第四十八条;条款内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条款号:第十一条;条款内容:取用地下水的,由省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审批。;3:法律法规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修正;条款号:第二条;条款内容: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修改;;条款号:第七条;条款内容: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5: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条款号:第十条;条款内容:第十条 取用地表水的,由取水审批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审批:(一)年取水量不足一百万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二)年取水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万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三)年取水量在五百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从跨行政区域的河流边界上游十公里、下游三公里内或者从边界河流取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各自有审批权的取水审批机关的共同上级取水审批机关审批。从水库取水的,由该水库主管部门的同级取水审批机关审批;超出取水量限额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和权限审批。;6:法律法规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延续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修改;条款号:第四十八条;条款内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七条;条款内容: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3:法律法规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五条;条款内容: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变更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六条;条款内容:条款内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8年7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二十一条;条款内容: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用途和退水地点,或者增加取水量;确需变更上述事项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3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41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条款内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2:法律法规名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4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四条;条款内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七条;条款内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八条;条款内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九条;条款内容: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5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条款号:第二条;条款内容: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23号;条款号:附件2,20条;条款内容:附件2,20条;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依据文号: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条款号:第七条;条款内容: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6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条款号:第二十三条;条款内容: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3: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依据文号:2020年第1号;条款号:无;条款内容:……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机构垂直改革划定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条款号:第二十三条;条款内容: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3: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依据文号:2020年第1号;条款号:无;条款内容:……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机构垂直改革划定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4:法律法规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7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04〕28号;条款号:第二条第九款;条款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2:法律法规名称:《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依据文号:自然资规〔2019〕2号;条款号:无;条款内容:全文;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六条;条款内容: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4: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依据文号:冀自然资规[2020]4号;条款号:无;条款内容:全文;5: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三条;条款内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6: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7: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文号: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五十二条;条款内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8:法律法规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无;条款内容: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8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2:法律法规名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依据文号: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3:法律法规名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依据文号: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条款内容: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4:法律法规名称:《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转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职责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机编办〔2019〕68号;条款号:全文;条款内容:“...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的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职责划入省自然资源厅,由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承担”。;5: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29号;条款号:全文;条款内容: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6: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依据文号: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条款号:第三十九条;条款内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件。;7:法律法规名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依据文号: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9 行政许可 公司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公司设立登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分公司变更登记(变更营业场所)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公司变更登记(变更住所)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分公司变更登记(变更负责人)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分公司变更登记(变更企业类型)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公司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公司变更登记(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公司注销登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公司变更登记(变更股东)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分公司变更登记(名称变更)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分公司注销登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分公司设立登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公司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公司变更登记(变更名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分公司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变更企业住所)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变更投资人)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变更经营范围)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变更名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变更名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2: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法律法规名称:《合伙企业法》;依据文号: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2: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法律法规名称:《合伙企业法》;依据文号: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变更注册资金)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2: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法律法规名称:《合伙企业法》;依据文号: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2: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法律法规名称:《合伙企业法》;依据文号: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变更经营期限)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2: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法律法规名称:《合伙企业法》;依据文号: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变更住所)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2: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法律法规名称:《合伙企业法》;依据文号: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变更经济性质)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2: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法律法规名称:《合伙企业法》;依据文号: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2: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法律法规名称:《合伙企业法》;依据文号: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2: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法律法规名称:《合伙企业法》;依据文号: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10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内资))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8]4号;条款号:第四条;2: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73号;条款号:第三条;3: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依据文号:中发(2016)18号;条款号:第二条第(二)项;4: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7]8号;条款号:第一条;5: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条款号:第四条、第六条;6: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04]20号;条款号:第二部分第(一)款;7: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72号;条款号:第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唐县经济开发区权责清单事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节能审查(委托县级)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十四条;条款内容:第十四条 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审查未获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依法负责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依据文号:冀政办字〔2017〕37号;条款号:第四条;条款内容: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3:法律法规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依据文号: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条款号:第五条;条款内容: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 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 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 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 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 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 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号;条款号:第十五条;条款内容: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2 行政许可 新(补)办取水许可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修改;;条款号:第四十八条;条款内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条款号:第十一条;条款内容:取用地下水的,由省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审批。;3:法律法规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修正;条款号:第二条;条款内容: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修改;;条款号:第七条;条款内容: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5: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条款号:第十条;条款内容:第十条 取用地表水的,由取水审批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审批:(一)年取水量不足一百万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二)年取水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万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三)年取水量在五百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从跨行政区域的河流边界上游十公里、下游三公里内或者从边界河流取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各自有审批权的取水审批机关的共同上级取水审批机关审批。从水库取水的,由该水库主管部门的同级取水审批机关审批;超出取水量限额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和权限审批。;6:法律法规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延续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修改;条款号:第四十八条;条款内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七条;条款内容: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3:法律法规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五条;条款内容: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变更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六条;条款内容:条款内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8年7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二十一条;条款内容: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用途和退水地点,或者增加取水量;确需变更上述事项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3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41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条款内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2:法律法规名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4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四条;条款内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七条;条款内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八条;条款内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九条;条款内容: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5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条款号:第二条;条款内容: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23号;条款号:附件2,20条;条款内容:附件2,20条;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依据文号: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条款号:第七条;条款内容: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6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条款号:第二十三条;条款内容: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3: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依据文号:2020年第1号;条款号:无;条款内容:……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机构垂直改革划定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条款号:第二十三条;条款内容: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3: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依据文号:2020年第1号;条款号:无;条款内容:……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机构垂直改革划定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4:法律法规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7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04〕28号;条款号:第二条第九款;条款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2:法律法规名称:《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依据文号:自然资规〔2019〕2号;条款号:无;条款内容:全文;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六条;条款内容: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4: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依据文号:冀自然资规[2020]4号;条款号:无;条款内容:全文;5: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三条;条款内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6: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7: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文号: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五十二条;条款内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8:法律法规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无;条款内容: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8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2:法律法规名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依据文号: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3:法律法规名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依据文号: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条款内容: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4:法律法规名称:《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转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职责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机编办〔2019〕68号;条款号:全文;条款内容:“...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的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职责划入省自然资源厅,由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承担”。;5: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29号;条款号:全文;条款内容: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6: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依据文号: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条款号:第三十九条;条款内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件。;7:法律法规名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依据文号: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9 行政许可 公司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公司设立登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分公司变更登记(变更营业场所)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公司变更登记(变更住所)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分公司变更登记(变更负责人)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分公司变更登记(变更企业类型)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公司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公司变更登记(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公司注销登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公司变更登记(变更股东)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分公司变更登记(名称变更)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分公司注销登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分公司设立登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公司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公司变更登记(变更名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分公司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2:法律法规名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变更企业住所)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变更投资人)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变更经营范围)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变更名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变更名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2: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法律法规名称:《合伙企业法》;依据文号: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2: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法律法规名称:《合伙企业法》;依据文号: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变更注册资金)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2: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法律法规名称:《合伙企业法》;依据文号: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2: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法律法规名称:《合伙企业法》;依据文号: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变更经营期限)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2: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法律法规名称:《合伙企业法》;依据文号: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变更住所)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2: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法律法规名称:《合伙企业法》;依据文号: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变更经济性质)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2: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法律法规名称:《合伙企业法》;依据文号: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2: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法律法规名称:《合伙企业法》;依据文号: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2: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法律法规名称:《合伙企业法》;依据文号: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10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内资)) 河北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8]4号;条款号:第四条;2: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73号;条款号:第三条;3: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依据文号:中发(2016)18号;条款号:第二条第(二)项;4: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7]8号;条款号:第一条;5: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条款号:第四条、第六条;6: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04]20号;条款号:第二部分第(一)款;7: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72号;条款号:第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唐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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