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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徐水区编办 发布时间:2017-11-20 发布者:徐水区编办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16号)精神,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认真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区实际,此次共衔接市政府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保定市徐水区机构编制网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附件:衔接保留的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1


附件

衔接保留的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

事项目录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编码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机构提供个要件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依据及标准

备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000000000008068990

-XK-002-0000

发改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七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驼子项目能力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第八条

节能专项报告

经营服务型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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