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烟草专卖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备注 |
1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区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
||
2 |
专卖政策管理 |
组织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
3 |
专卖综合事务 |
负责烟草专卖案件的审理、审核,及提交案件的预审、处理、归档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
符合条件的烟草专卖案件及时移送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
||
负责专卖罚没款项收支两条线的工作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
||
专卖投诉的处理反馈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
||
4 |
专卖稽查 |
开展辖区内的卷烟打假打私工作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
对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实施日常监管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 史佳 填报时间:2015年4月28日 联系电话:860196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 |
区工商局 |
由区工商局开具预先核准通知书,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与发放,区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2014年6月19日,徐水区泓森超市负责人杨玉花在线工商局办理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014年7月25日,向烟草专卖局提出了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于7月28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为其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随后,杨玉花到区工商局办理了工商执照,并将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交烟草专卖局归档。 |
2 |
涉烟案件的移送 |
区公安局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烟案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14年7月4日下午,烟草专卖局接举报有一辆银色伊兰特轿车中有非法卷烟。经请示局领导后,联合徐水区公安局干警前往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车装有3个品种卷烟117条,因当事人相某某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证明,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将卷烟先行登记保存,并以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立案。经突击审查,相某某交代车内卷烟主要目的是用假烟套取当地零售户真烟。根据其在徐水销售记录单,又查扣玉溪(软)11条,当日共查获非法卷烟128条,案值26880元。另据相某某交代,其在2014年4月22日因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案件被山东省聊城公安局刑拘,涉及卷烟案值33400元。该案由于案情重大、情况复杂、涉嫌犯罪,徐水区烟草专卖局将该案件移交徐水区公安局调查处理。 |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 |
利用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日、法制宣传日等进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860196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
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内管抽查的方式进行。
(2)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或者自身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受查部门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4、监督检查措施
区烟草专卖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5、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证物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6)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8)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9)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10)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1)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2)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3)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4)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
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5)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6)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行为或干扰查处涉烟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7)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18)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依据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方式依法予以处理: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经营活动的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监督检查内容
(1)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3)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经营的烟草制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4、监督检查处理
(1)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4)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5)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6)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8)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9)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