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备注 |
1 |
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
掌握全面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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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监督检查全区所有领域(军事设施除外)的重要生产、生活和公共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
负责石油、化工、电力、工贸、机械、冶金、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烟草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
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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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起草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化文件,拟订有关政策及工矿(指非煤矿山)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
全区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规章的具体起草工作,研究拟定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及安全技术标准 |
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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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拟定全区安全生产规划,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协调和监督检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
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分析安全形势,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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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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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对全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调出处理,负责因公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结案 |
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对全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调出处理,负责因公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 |
综合股 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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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协调、指导、督查全区安全生产有关检测检验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安全管理、资格认可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证的管理工作 |
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安全管理、资格认可工作 |
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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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证的管理工作 |
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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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全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企事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工作 |
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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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监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和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等使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事业单位安全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 |
监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和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等使用管理工作 |
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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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事业单位安全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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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安全监督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的职业危害的防范工作 |
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三同时”执行情况 |
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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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的职业危害的防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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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担非煤矿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及相关行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审查、危险化学品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辰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放工作 |
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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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监督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指导和协调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
负责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监管股 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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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协调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
应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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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依法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组织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规章和标准;参与组织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综合管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参加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
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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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拟订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示范和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和现代化安全管理成果 |
拟订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示范和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和现代化安全管理成果 |
监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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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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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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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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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烟花爆竹监管 |
区安监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同级政府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 督促地方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3.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的通知(冀安委[2010]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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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质监局 |
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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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烟火燃放许可证》的核发,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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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局 |
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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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信局 |
指导企业管理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企业的前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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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危险化学品 监管 |
区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4.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的通知(冀安委[2010]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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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质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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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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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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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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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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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局 |
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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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
区安监局 |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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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局 |
组织协调开展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开展对第二类、第三类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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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食药监局 |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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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信局 |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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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局 |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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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局 |
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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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局 |
指导全区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注册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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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局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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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药监管 |
区安监局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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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局 |
指导全区工商部门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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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局 |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协助农业部做好农药产品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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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质监局 |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农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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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粮食局 |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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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信局 |
负责农药行业管理,承担全区农药(含卫生杀虫剂)生产定点核准和生产批准书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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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局 |
指导监督各区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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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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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局 |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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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冶金、有色、建材行业监管 |
区安监局 |
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参与相关行业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28号);2.《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冀字[2014]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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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信局 |
指导全省工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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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土局 |
负责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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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
区安监局 |
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参与组织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保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保编办字〔2011〕1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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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 |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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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局 |
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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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总工会 |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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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负责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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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
区安监局 |
负责定期统计分析本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
1.《安全生产法》;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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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局 |
负责火灾事故(森林、草原、铁路、港航、军队及矿井地下部分,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发的火灾除外)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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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局 |
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有、集体和个体全部农牧渔业生产单位,由农业机械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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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当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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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质监局 |
负责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特种设备爆炸、损毁、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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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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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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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监局 |
指导、督促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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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局 |
负责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非收费普通国道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指导、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做好公路设施的隐患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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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局 |
负责建立健全公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机制,负责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联合排查和交通安全管理及其设施部分的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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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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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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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监局 |
对交通运输行业(公路)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5.《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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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局 |
负责国道、省道公路安全生产行业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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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
负责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办法的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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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局 |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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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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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事故调查(公路设施、标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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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监局 |
依法依规参与事故调查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5.《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7.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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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局 |
负责公路营运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审查,技术分析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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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局 |
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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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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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车辆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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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监局 |
督促、指导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5.《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7.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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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局 |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上牌查验和定期检验范围;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护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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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局 |
负责建立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督促本辖区企业营运车里卫星定位装置接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并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接口;负责组织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的督查输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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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 |
区安监局 |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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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局 |
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审查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牌照,审查驾驶人资格,依法查处校车东安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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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 |
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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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局 |
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校车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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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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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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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监局 |
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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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广新局 |
协助相关部门对星饭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酒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对外经营性酒店泳池安全检查及安全事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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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质监局 |
负责饭店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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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局 |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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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食药监局 |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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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局 |
负责旅馆业治安管理;负责对饭店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对饭店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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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
区安监局 |
依法依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号);4.《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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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信局 |
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改、扩审批;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营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事故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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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局 |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破物品的流向。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线路;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工矿商贸企业(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工矿商贸企业(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外)包括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电子、纺织、烟草、食品、电力、电信、贸易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简称“工贸行业”)。为了加强工贸行业领域安全工作,预防工贸企业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电子、纺织、烟草、食品、电力、电信、贸易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贸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三)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情况;
(四)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情况;
(七)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者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
(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安全检查包括专项检查、联合检查、互检互查、暗查暗访等多种形式。
专项检查是指对某个行业或特定事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
联合检查是指安全检查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检查;
互检互查是指各设区市之间相互抽查部分重点企业,对省局重点工作安排部署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暗查暗访是指在事先不告知的情况下,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督导检查应安排相关行业专业人员或专家参加
四、监督检查程序
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随身携带安全生产检查文书,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目的和内容,并对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详细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案备查。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各级安监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使用有关设施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二)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监管
为推进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增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医药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级以上安监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区级以上安监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安监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区级以上安监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医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市安监局不定期对获证企业进行后续监督检查,加强获证企业事后监管。
(三)各级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颁发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是安监部门重要的监管职责。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级以上安监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区级以上安监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取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安监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区级以上安监部门对取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市安监局不定期对获证企业进行后续监督检查,加强获证企业事后监管。
(三)各级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管
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落实职业健康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监督检查以下事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督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进入用人单位查阅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资料,对作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督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记录在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五)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六)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执法文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随后补发执法文书。
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安全培训机构监管
为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培训行为,促进安全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条件;(组织机构、场地、管理人员、师资、教学设备设施等)
(二)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
(三)是否按培训大纲规定内容实施培训;
(四)是否使用优秀的安全培训教材;
(五)培训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六)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收费;
(七)培训档案建立及规范情况;
(八)培训师资是否符合经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九)从事高危行业企业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是否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各级安监部门按监管范围监督检查为主,区安监局对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实施指导。
区安监局根据工作实际每年组织1至2次专项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安监局对辖区内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情况每季度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监督检查一般由分管领导带队,检查前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
(二)区安监局专项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范围。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检查。
4.后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监管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标准化达标企业运行管理,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检查达标企业标准化体系的运行情况。督促企业落实标准化建设的主体责任,包括:设立或明确本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部门,配备相应专职人员;保障标准化创建工作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标准化建设工作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将标准化纳入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等管理体系中,做到安全检查必查标准化,治理违章必查违反标准化行为;定期开展厂级、车间、班组标准化培训教育,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标准化工作,解决标准化体系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定期向职代会报告标准化建设及体系运行情况,每年对本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将自我评定情况及时报送标准化审核公告部门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区级安监局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原则,对辖区内达标企业实施安全监管。
(一)区级安监部门应当对达标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安监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区级以上安监部门对达标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结合本地安全监管力量,充分发挥安全技术专家的作用,按照“一级抓巩固、二级抓提高、三级抓整改”的原则,针对各类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一)一级达标企业是本辖区安全生产标准化模范企业,应作为安监部门鼓励和支持的对象。一级达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要以自我管理为主。安监局应定期组织本地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经验交流,其中每年不少于一次对一级达标企业进行对口交流检查。
(二)二级达标企业作为本辖区安全管理工作较好企业,应作为安监部门鼓励和重点指导服务对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以自我管理为主和安全监管部门抽查督促为辅。安监局应定期组织对二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现场指导服务,其中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二级达标企业进行对口检查指导。
(三)三级达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对较弱,是安全监管部门重点监管和整治提高对象。安监局除了组织安全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外,应督促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外聘安全技术专家来企业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指导,当地安监局每年安排不少于二次的现场检查。
(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监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单位执业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14〕49号)、《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冀安监管办〔2014〕14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对象
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未取得评审单位资质的机构监管主要内容
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资质证书从事标准化评审活动的。
(二)获证评审单位监管主要内容
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评审项目的;
2.评审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评审活动的;
3.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审报告的;
4.资质条件不符合或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5.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审活动的;
6.评审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审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的;
7.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评审活动的;
8.泄漏被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9.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评审单位,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10.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11.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2.内部管理混乱,评审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13.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评审技术服务合同的;
14.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评审单位开展年度考核;
(二)开展专项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评审单位开展复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评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违法违规的评审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范围;
(二)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检查;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结果逐级上报,根据违法违规情节依法查处。对一级评审单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对二级、三级评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由省安监局决定实施。
(一)日常督导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针对举报开展专门检查。
(八)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立案标准及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案件,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法治环境建设,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安监局具备安全生产执法条件并持有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的机关工作人员是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执法人员。
第三条 执法监察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并按照年度执法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 区局重点对下列企业进行执法监察:
(一)区属以上企业。
(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三)近两年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四)安全生产评价、培训和检测检验等中介服务机构。
(五)其他规模达、风险大、隐患多、易发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
第五条 执法计划报局党组审查、区政府(市安委会)批准、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六条 执法时,执法组2名以上执法人员首先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程的规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第八条 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当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名,并要求该负责人签署“以上情况属实”的意见。拒绝签署姓名和意见的,执法人员要记明实际情况。
《现场检查记录》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
第九条 执法人员对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除应当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外,其它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的问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的整改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的,执法处室应当及时研究并报有关领导同意,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准予延期。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整改限期届满的,执法人员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
第十二条 执法处罚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当场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本处室备案。
第十三条 执法处罚一般程序
(一)执法人员认为有证据表明违法行为存在,并属于本机关管辖,拟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除适用于简易程序情形之外,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立案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 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摄录、照相。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人、被询问人和记录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四)必要时应抽样取证。对物证应提取原物,并尽量少抽样。执法人员填写《抽样取证凭证》。不能提取原物的,可以摄录、照相等方式复制,并有相应的记录。
(五)必要时应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于取得的情形,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后,在7日内应当依据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经鉴定和处室负责人、执法人员集体研究后,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经批准后,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1、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2、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六)必要时应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当事人、勘验人、被邀请人、记录人在《勘验笔录》上签名。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七)立案批准后,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市局《关于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实行分级讨论,进行集体研究,填写《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八)经审查案件,将已经立案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报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写《案件移送书》并移送给有关主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九)执法处室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十)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要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具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
1、提出陈述申辩的,处室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集体研究,并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有关领导审批。
2、提出听证的,执行听证程序。由市安监局法规处负责;
3、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的,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有关领导审核、审批。
(十二)《案件处理呈批表》经审批同意,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3日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三)填写《文书送达回执》,并依照下列法定方式将有关执法文书交给当事人,由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1、直接送达。将执法文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注明当时情况,在《文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
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安监部门代为送达。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执法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附上需要送达的执法文书和送达回证)邮寄给受送达人。
5、公告送达。无法采取上述四种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旦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执法人员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处罚决定中所确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生产经营单位在15日内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申请的,处室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集体研究,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并经审批同意后,下达《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第十六条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达《罚款催缴通知书》。
1、在15日内未缴纳罚款,且未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申请的;
2、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限期到期未按时缴纳的;
3、延期(分期)缴纳申请未被批准、《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缴纳罚款限期到期未按时缴纳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省安监局法规处负责。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经复查合格、罚款按期缴纳到位的,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予以结案,并按照归卷要求形成完整的案件档案。
(九)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管理,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监察工作由区安监局相关处室和区监察大队组织实施。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依法实施执法监察,指导、监督基层执法监察工作,推动全区执法工作开展。
监管科室应将需立案的案件,交由相应监察科室依法查处。
第三条 执法监察工作遵循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宽严相济,治标为先、治本为上,讲究方法、务求实效的原则,实施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执法监察以查隐患为切入点,纠正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堵塞安全漏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防范安全事故。并根据执法情况,督促各级政府和部门履行监管责任。
第五条 执法监察应当按照年度执法计划组织实施。编制执法计划应遵循明确任务、严格责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级负责、齐抓共管,提高效能、防范事故的原则,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执法重点以及执法的时间、内容、方式、要求等事项。
第六条 每年12月初,各执法监察科室要充分征求对应监管科室、有关科室和乡镇安监部门意见,拟定本行业领域下年度执法计划,报监察支队,由监察支队统一审核编制年度执法计划。
对列入计划的,原则上执法监察做到100%。
第七条 执法计划应合理界定执法范围,明确区局直接执法监察的企业名单:
(一)驻区重点以上企业。
(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驻保企业。
(三)近两年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四)安全生产评价、培训和检测检验等中介服务机构。
(五)其他规模大、风险大、隐患多、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
第八条 执法计划报局党组审查、区政府(区安委会)批准、市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后。
第九条 出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第22条规定情形,需对执法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的,要按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区安监局开展执法监察主要采取协同执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监督执法、观摩执法等组织形式。
执法监察应当根据区域、行业及企业实际状况选择相应的执法方式,做到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同心同德,最大限度地提高执法效率,减少重复执法,做到依法、严格、有序、有效。
第十四条 实施协同执法。在日常执法中,各监察处室按照执法计划,整合区级安监部门执法资源,以市局为主导,区级安监部门执法骨干为主体,配备高水平技术专家,混合编组,开展协同执法,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率。
第十五条 实施综合执法。按照执法计划,多个处室需要到同一企业执法监察,由支队明确牵头处室,其他处室特别是职业卫生监察处室,按照职责分工,一起进入该企业开展执法监察,一并出具执法文书,避免轮番执法,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六条 实施联合执法。充分发挥市安委办综合协调作用,对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联合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联合检查,减少部门重复执法,增强执法效果。
(一)对于同类企业较多的区域,分别选择安全生产状况相对较好和较差的2—4家企业,制定详细检查方案,组织精干专业力量,“解剖麻雀式”的逐项检查,同时组织同类企业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观摩。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正确行使经济处罚权。坚持依法办事、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和教育惩处并重的原则,不以罚款为目的,重在促进企业整改隐患。
(一)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引导企业自查自纠。
(二)对于主动消除或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者逾期未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大量事故隐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的,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本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仍存在同类事故隐患的,以及其他严重的非法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掌握处罚标准,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企业初查时,对于企业在自查中发现并正在主动整改的问题,不予处罚;依法可以并处罚款的,整改优先,不予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罚款的,从轻处罚。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做到“同样情形同样处理”,避免出现“畸轻畸重”现象,彰显法律的严肃性,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支持乡(镇)执法工作,调动乡(镇)执法积极性。责成乡(镇)级安监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成处理意见书》,督促整改到位、处罚到位。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要耐心听取当事人意见,认真研究,吸纳其合理成分,并做好讲法、说理、说服等沟通工作,达成一致。要在法律范围内,寻求和采取最有利于保护企业权益的处理方式。
第三十条 对拒不接受监察指令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或者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实际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说清事理、说通情理、说透法理,提出警告,直至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含责成乡(镇)级安监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都要组织现场执法人员和专家参加的讨论会,由执法人员集体研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省安监局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
一、主要内容
安监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或机构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危害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二、标准规范
省安监局已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1号令),制订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冀安监管政法〔2011〕82号),适用我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
三、有关措施
区级以上安监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裁量的,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监部门有权对下级安监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撤销、变更。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行业标准、AQ标准、MT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安全生产宣传服务 |
每年6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指导全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 |
综合股 |
0312-8676102 |
2 |
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服务 |
调度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或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
应急办 |
0312-8676103 |
3 |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与《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
每年4月最后一周,针对用人单位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职业卫生防护意识。 |
监管股 |
0312-8676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