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备注 |
1 |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指导食品安全检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
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
防保股 疾控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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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
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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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和跟踪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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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和实施。 |
组织制定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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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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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
制定农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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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
合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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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拟订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
拟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保健服务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
防保股 妇幼保健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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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疾病预防控制,拟订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拟订全区免疫规划及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 |
拟订全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 |
防保股 疾控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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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
组织指导全区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
应急办 疾控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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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拟订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总体规划和发展目标。 |
组织起草卫生及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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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精神卫生监督管理 |
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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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组织建立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组织拟订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拟订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 |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组织建立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
医改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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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以及院前急救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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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医疗技术的准入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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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区医疗服务监管工作。 |
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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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
拟订全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办公室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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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 |
协调有关股室、单位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 |
办公室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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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事宜。 |
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事宜。 |
爱卫办 防保股 疾控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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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 |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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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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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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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根据市、区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拟定、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 |
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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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数据进行分析,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和专题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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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及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估,确保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完成,稳定低生育水平。 |
研究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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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对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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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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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 |
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有关统计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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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并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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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区、乡、村计生工作人员人事统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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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认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
负责搞好城区内统计指标的收集、汇总与分析。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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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办理城区人口《生育第一个子女服务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避孕药具免费供应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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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对区直单位、城区政策外生育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协助法院办理强制执行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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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协调财政、农村信用社等相关部门,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安全准确地落实到户到人;协调财政、民政、教育、农业等相关部门,积极落实独生子女家庭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 |
负责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工作的调查摸底、资格确认及数据的汇总上报,并协调相关部门发放奖励扶助、特别扶助金。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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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符合《条例》规定而自愿不再生育二胎的夫妻入户核实调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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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落实优先优惠政策并进行统计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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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和退休一次性奖励资格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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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立股级以上干部计划生育信息档案,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计划生育审核工作;做好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审核工作。 |
负责农村独生子女参加中、高考加分照顾审核工作。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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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计划生育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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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编报区级人口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算、决算;管理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 |
编制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算、决算。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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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预算内外资金及财务帐目完成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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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办理工资发放和各种收支手续,组织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管用和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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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受理来信来访,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案件。 |
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组织开展办案活动,按时上报结案报告和统计报表。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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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负责对乡镇政策外生育户信访及调查解剖案件的直查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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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负责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推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便民维权工作;负责全区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收养资格审查、指导乡镇做好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工作。 |
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与监督、检查工作。 |
政策法规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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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并指导生育资格审查、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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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行政案件的应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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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负责对全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卷宗的审理工作;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对乡镇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
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指导。 |
政策法规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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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违法行政重大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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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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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
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
政策法规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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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工作协调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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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
政策法规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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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健康保健服务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
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与监督、检查工作。 |
技术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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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综合管理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指导乡镇、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和技术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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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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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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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生殖保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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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区、乡技术服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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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区“民心工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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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依法公布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重要信息;做好手术并发症及病残人员鉴定管理工作。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独生子女病残儿童、伤残成人和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 |
技术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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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负责本辖区的药具发放和管理,并对对乡级服务站的药具发放和管理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负责监测并及时报告和处理药具不良反应;负责编制上报全区药具购进和发放计划。 |
负责本辖区的药具发放和管理,制定药具管理制度,编制全年要货计划,药具报表填报,做好药具不良反应的监测、上报和处理,开展避孕药具宣传; |
药具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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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乡级服务站的药具发放和管理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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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的方针,开展计划生育的对外宣传工作,制做发放宣传品。 |
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的方针,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
宣传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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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负责计划生育的对外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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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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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形式,多渠道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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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加大宣传关爱女孩工作。 |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加大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案件的查处力度。 |
政策法规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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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
宣传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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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宣传关爱女孩工作;协调有关区直部门落实对独女户、双女户落实优先优惠政策。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性别比治理 |
卫生局 |
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做好孕情管理工作;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妇联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依法对发生“两非”行为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
国卫家庭发 〔2015〕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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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 政管理 |
负责依法查处“两非”广告;配合相关部门对违规经营相关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以合法注册为掩护,开展“两非”中介业务的企业,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将因从事“两非”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关闭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
||||
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 |
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及可用于胎儿性别鉴定相关医疗器械销售单位的监管,完善相关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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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 |
发挥妇联组织优势,依托“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寻找“最美家庭”等工作载体和妇联自有媒体阵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妇女自觉抵制“两非”行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 |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受理来信来访 |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受理所辖区域内发生的信访事项。 |
纪检监察室 |
0312-8683176 |
2 |
计划生育宣传活动 |
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做宣传品,实用性宣传品,多渠道进行发放,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 |
宣传站 |
0312-8683203 |
3
|
优质服务 |
组织实施全县“民心工程”工作,做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积极探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有效途径,努力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为全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
技术站 |
0312-8683207 |
办理城区人口《生育第一个子女服务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避孕药具免费供应证》。 |
综合股 |
0312-8683178 |
||
4 |
负责农村独生子女参加中、高考加分照顾审核工作。 |
做好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审核工作。 |
综合股 |
0312-8683230 |
5
|
奖励、扶助政策落实 |
为城镇无业非农依法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依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落实每人每月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 |
综合股 |
0312-8683182 |
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以后,纳入国家奖励扶助,给予每人每年960元的奖励;对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给予每人每年3240元的扶助金;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每人每年4080元的扶助金。 |
综合股 |
0312-8683182 |
||
对农村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和60周岁以上计生老人参加新农合的个人出资部分给予减免,由县财政负担。 |
综合股 |
0312-8683182 |
||
对女方年满45-49周岁,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没有生育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不低于每人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
综合股 |
0312-8683182 |
||
对女方年满45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实行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5000-20000元。 |
综合股 |
0312-8683182 |
二、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理以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
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人群进行健康指导、体检建档、健康随访、健康管理等服务。 |
各医疗卫生机构 |
|
2 |
“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4.7”世界卫生日主题宣传4.15-21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4.26“全国疟疾日”宣传活动5.15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5.31世界无烟日”主题宣传活动“6.14”世界献血者日主题宣传活动 “7.11世界人口日”主题宣传活动9.1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9.20全国爱牙日“10.1”《献血法》周年庆主题宣传活动10.8全国高血压日10.10世界精神卫生日11.14联合国糖尿病日“12.1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宣传活动“世界防治麻风病日”(每年1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宣传活动出生缺陷预防宣传周母乳喂养宣传周食品安全宣传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饮用水卫生安全宣传周活动 |
卫生宣传 |
区疾控中心 区卫生监督所 区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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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大型义诊活动 |
卫生医疗服务活动 |
各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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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受理卫生政策咨询、来信来访、投诉建议 |
接受卫生政策咨询、来信来访、投诉,按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各职能股室 |
|
5 |
社会的健康科普教育 |
提高国民健康生活理念、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素养,通过制作并下发相关的科普资料、开展各类课堂等实现 |
区疾控中心 |
|
6 |
科技宣传活动周 |
全区范围内支持、指导和管理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大型系列医学健康科普活动,推动在全社会普及医学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提升全民科学素养、提高群众健康水平。 |
区疾控中心 区卫生监督所 各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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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爱国卫生月活动 |
根据全国爱卫办确定的主题,每年4月份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重点是广泛发动群众整治环境,清除卫生死角,开展春季灭鼠等除四害活动 |
爱卫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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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
区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卫生相关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卫生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区卫生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区卫生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卫生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部门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行使卫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6、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8、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9、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10、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1、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2、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13、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5、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因办案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19、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2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2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