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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责任清单

信息来源:徐水区编办 发布时间:2015-12-14 发布者:徐水区编办

保定市徐水区农业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备注

1

组织拟订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农业经济宏观调控措施和农业技术改造计划;组织拟订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

 

负责农业建设项目初审和实施过程中的审计监督

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管理股

 

负责承办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筛选及实施工作

负责农业科技成果、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负责农用地及农业生物特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协调监督工作

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促进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持续发展

2

组织拟订农业生产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拟订农业生产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农业产业政策,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政策建议,发布农情信息;组织制定经济作物品种审定,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组织制定全区大宗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及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拟定产业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

 

负责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产品品质的改善

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管理股

 

负责农业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

负责预测、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负责“菜蓝子工程”建设

负责全市农业信息网络体系建设

负责主管产业质量认证工作

负责绿色食品质量监督和认证管理

负责协调有关农业投入品质量检验

负责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

3

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副仲裁案件。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

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管理股

 

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

负责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及农民负担情况的监测

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负责农村集体经济改制工作

4

组织拟订局机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规划和农业专业技术资格及行业特有工种职业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农业产业有关政策、法规的实施;监督管理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和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组织拟订农业信贷规模、结构补贴和贴息等政策。

组织全区农业项目申报,指导各类农业项目的实施与组织验收工作

综合股

 

负责提出农业财政资金安排意见并指导实施

负责项目资金的引进、使用和管理

负责农业部门干部、工人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编报部门预算与执行

负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审批和机关政府采购申报工作

组织开展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5

贯彻国家畜牧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畜牧水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区畜牧水产养殖品种繁育和改良规划;组织制定草地资源、农作物秸秆资源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负责畜牧产业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初审和申报工作

 

畜牧水产股

 

负责科研课题的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负责全区草地资源保护、建设、开发、利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负责全区草地防火工作

负责畜牧业统计信息

6

拟订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生产机械装备的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引导农民使用新型农机产品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承担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工作;依法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指导农机教育培训管理。

负责指导农业机械化生产服务工作,指导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和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农机跨区作业等

农机股

 

负责指导全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农机产品质量管理和农机培训工作

负责指导全区做好农机化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全区落实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工作

负责指导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负责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开展农机化新技术培训、咨询和科普宣传等活动

7

贯彻执行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农机监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农机安全法规,坚决依法行政,依据全区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实施方案,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管理。

负责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工作

农机监理站

 

负责全区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和核发驾驶证工作

负责对全区农业机械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8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组织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测;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负责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无公害产地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及证后监管

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负责对农产品质量进行安全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负责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销售市场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检测制度的监管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信息管理与有关情况的汇总上报

负责对有关农产品检测站点和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9

组织实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风险评估、预警预测工作;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文案;制定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的检测工作。

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

负责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区域诊断实验室建设

10

依法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行政处罚;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的许可及监督管理;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负责制定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承担种子、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资打假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饲料、兽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工作

11

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

负责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和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

新能源办公室

 

12

参与制定全区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规定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组织全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农业先进技术的引进,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指导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促进农业发展。

负责先进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推广

农业技术综合推广中心

 

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治

负责指导农业科技、农民培训、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

承担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指导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科技奖励和科技宣传

负责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

负责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开发工作

13

参与制定本区域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与强制性检验;组织对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组织对水生植物疫病监测、预报和水生植物防疫及控制扑灭;组织协调农机作业质量监督,组织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农业机构管理。

负责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及适用技术的组装集成与推广

7个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

 

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治

负责农业公共信息及培训教育服务

负责指导农业机械化安全生产服务工作

14

依法行使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依法实施全区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区政府组织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组织实施无公害畜产品的产地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承担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

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屠宰、流通等环节的监督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动物卫生监督所

 

负责全区动物防疫的监督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

负责全区动物诊疗机构、官方兽医、执业兽医、检疫员的管理工作

负责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

负责动物养殖、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动物诊疗、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监督工作

负责对乡站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15

组织实施动物的防疫与监督;组织对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报和水生动物防疫及控制扑灭;协助乡镇政府搞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承担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

负责动物疫情的普查、监测、收集、报告

7个乡镇动物防疫监督站

 

负责动物的防疫、检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公害化处理

负责动物防疫证章标志(标识)管理、耳标佩戴、免疫合格证发放和免疫档案的建立工作

负责辖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用生物制品储存、保藏供应

负责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动物防疫知识的推广普及工作

负责动物防疫协助员的培训、防疫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6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7

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组织草拟林业及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技术股

 

 

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范执法程序,对执法证发放进行管理,对全市林业系统案件进行评查,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林政股、森林公安局

 

 

组织指导林业普法宣传教育

林政股

 

 

确定林业行政许可项目,指导林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

林政股

 

 

负责林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相关工作

林政股

 

 

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工作

办公室

 

 

18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区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徐水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组织指导全区营造林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定全区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并监督实施

技术股

 

 

组织指导全区森林经营工作

技术股

 

 

负责太行山绿化工程、中央财政造林补贴项目监督实施

技术股

 

 

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非公有制造林、企业造林等社会造林工作;承担全市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评比表彰工作;

技术股

 

 

组织指导绿色通道及村屯绿化工作

技术股

 

 

组织开展全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林政股

 

 

负责全区林木种子管理,开展林木种子行政审批、审核、监督检查,指导林木种苗市场监管,指导监督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

林政股

 

 

指导全区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林木品种(良种)的选育、示范和推广

林政股

 

 

指导全市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

林政股

 

 

19

 

 

 

承担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报上级批准后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

组织编制区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林政股

 

 

全区林权登记、发证及管理工作

林政股

 

 

依法开展建设工程使用林地行政许可

林政股

 

 

履行对林地的监管职责,监督用地单位依法使用林地

林政股

 

 

负责组织全区年度森林覆盖率净增量考核工作

林政股

 

 

监督木材运输管理

林政股

 

 

20

组织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指导全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

林政股

 

 

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培植)和经营利用活动

林政股

 

 

依法办理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

林政股

 

 

21

承担推进全区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组织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林政股

 

 

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指导全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林政股

 

 

全区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流转

林政股

 

 

组织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工作

林政股

 

 

负责全区退耕还林工程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技术股

 

 

22

指导监督全市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工作,落实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拟订有关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指导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林业产业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

技术股

 

 

指导监督全区木材经营加工工作

林政股

 

 

指导林产品推介和市场拓展,组织参展相关产业博览会等重大活动

 

 

 

指导全区林下经济发展,组织有关规划、项目实施

技术股

 

 

23

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工作,承担徐水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区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查处破坏森林及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本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森林公安局

 

 

监督管理林业综合执法,指导全区林业综合执法工作

森林公安局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命令

林政股

 

 

组织、协调全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开展,指导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林火研究、区域联防、火灾统计、档案整理,监督检查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林政股

 

 

组织森林草原火灾预警监测、火险预报、火情发布工作

林政股

 

 

组织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组织森林消防队伍、隔离设施、林火通信等基础建设与管理。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制定、演练

林政股

 

 

负责全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负责林业病虫害的监测、预报管理工作

林政股

 

 

24

负责全区果品、蚕桑、花卉行业的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果品、蚕桑、花卉的结构调整和基地建设,组织指导果品、蚕桑、花卉的品种改良、品质提高和标准化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果品质量安全,负责果品质量安全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

负责全区果品、花卉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果品、花卉的结构调整、基地建设和标准化建设

技术股

 

 

监督管理果品质量安全,组织实施果品质量安全标准

技术股

 

 

负责果品产地环境和生产投入品的监管、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技术股

 

 

25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食品安全监管

区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种子、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39号);2.《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保机编办[2014]37号)等相关文件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区粮食局

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区质监局

负责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区卫生计生委

组织拟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区工商局

负责商标培育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公安局

负责食品安全等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2

农药监督管理

区质监局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农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区安全监管局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区工商局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3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区农业局

食用动物产品从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前的监管,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4.《河北省九厅局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用动物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

区公安局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涉嫌犯罪的案件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开展农机质量投诉咨询和受理服务

接受农民等消费者对农机质量与农机维修质量投诉、举报和咨询,按规定及时处理。

徐水区农业局农机股

0312-8660838

2

组织农机技术和知识学习培训

提供农机化技术信息服务,对全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农机新机具和新技术培训、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农机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竞赛等活动。

徐水区农业局农机股

0312-8660838

3

注册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核发)及驾驶操作证件核发

徐水区农机监理站

0312-5850278

4

年度检验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定期审验,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的实地安全检验等

徐水区农机监理站

0312-5850278

5

损害调解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徐水区农机监理站

0312-5850278

6

补换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换(补)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徐水区农机监理站

0312-5850278

7

开展种子质量检验

开展种子质量检验

徐水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0312-8665181      8688059      

8

受理农业投入品(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质量纠纷投诉

1、受理投诉并做好记录,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对投诉事由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购销双方进行调解。

3、必要时建议购销双方申请鉴定。

4、发现销售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

5、调解不成的,建议投诉者起诉。

徐水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0312-8665181      8688059   

9

组织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咨询活动

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咨询活动,开展农业法律法规、农业技术、真假农资识别等咨询,为农民群众做好指导服务。

徐水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0312-8665181      8688059 

10

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主题日活动,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成效,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及安全生产技术等。

徐水区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0312-8696668

11

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开展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徐水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0312-8665181      8688059   

12

动物产品、饲料、兽药监测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兽药残留检测、饲料常规监测

徐水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0312-8679130

13

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

组织农业先进技术的引进,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指导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促进农业发展。

徐水区农业技术综合推广中心

0312-8665050

14

畜牧业生产指导

指导养殖场进行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和健康养殖

徐水区农业局畜牧水产股

0312-8688062

15

动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宣传

开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答复解释动物防疫、检疫相关政策

徐水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0312-8660110

16

组织开展林业普法宣传及“12·4”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方针,提高文明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文明服务。宣传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普及林业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林业法律水平。

林政股

0312-8683552

17

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及“爱鸟周”宣传活动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河北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知识

林政股

0312-8683552

18

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宣传

宣传《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弘扬生态文明,动员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

技术股

0312-8683552

19

科技下乡,现场指导等

根据现代林业发展的需要,开展林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科技普及,通过送科技下乡与现场技术指导等,提高区林业技术队伍和林果农整体素质,为促进林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技术股

0312-8683552

20

林木种子检验

承担全区林木种子质量检验任务

林政股

0312-8683552

21

果品质量检验

承担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果品质量检验任务

技术股

0312-8683552

22

林产品质量检验

承担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林产品质量检验任务

技术股

0312-8683552

23

6月“安全生产月”活动

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度;接受群众有关安全生产、森林消防知识的咨询

林政股

0312-8683552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单位:保定市徐水区农机监理站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及作业辅助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在开展农机安全检查时,主要检查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

1、驾驶操作人员证件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机车号牌是否有效且悬挂是否规范等;是否有违规操作、疲劳操作现象;驾驶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和作业上岗证件等。

2、机车状态是否良好,转向、制动、照明等主要部件是否安全有效;悬挂机具、割台等是否提升到安全位置并锁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备有效,安全警示标志是否上醒目。

3、固定作业机械是否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车润滑是否正常,电气设备是否有漏电情况,安全旋转部位防护措施是否有效,螺栓有无松动或脱落情况。

4、作业场地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危险地段和物体是否设有警示标识。

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起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和农忙时节、节假日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2.检查和验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驾驶操作证件。

3.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4.责令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用指挥手势示意驾驶操作人员靠边安全停放或停止作业。

 (2)向驾驶操作人员敬礼、出示证件,并说明检查的内容。

 (3)对农机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录像、照相。

 (4)向驾驶操作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并做相应登记或笔录。

 (5)驾驶操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指出其违法违规行为及法规依据,并督促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6)驾驶操作人员以及相关作业人员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解除检查。

 (7)对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解除检查。

 (8)对驾驶操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罚的,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按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行政处罚(罚款);

2)行政强制(扣押农业机械或操作证件);

3)行政裁决(农业机械事故损失赔偿调解)。

 

(二)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⑴对农作物种子的监督检查

单位:徐水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其他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件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由徐水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制定全区年度农资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方案,明确全年种子市场监督管理目标和重点。根据法定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日常监管计划,针对农时季节、重要农作物生产关键时节、重大隐患问题、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由徐水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随机抽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种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关于“区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之规定,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或者农作物种子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农业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种子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农业执法部门在实施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检查时候,应当有两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要遵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列的应当遵守的内容。农业执法部门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农业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并及时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对违法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没收种子。

(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法种子。

(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⑵对农药的监督检查

单位:徐水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为了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预防农药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落实农药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药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药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生产经营有关管理制度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三)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建立健全;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由徐水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制定全区年度农资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方案,明确全年农药市场监督管理目标和重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日常监管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辖区内重点生产经营企业、集散地进行常规检查;

(二)专项检查。由徐水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以禁限用高毒农药为重点,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河北省农药检定所安排部署开展农药标签、质量专项抽查活动。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农业执法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应立即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关于“区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之规定,农业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及与农药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行为或者农药产品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农业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该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时,负责农药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农业执法部门对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的监督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农业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并及时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对流入市场的国家禁止生产的农药依法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并及时处置;

(五)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农药;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法农药。

(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⑶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单位:徐水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为了加强肥料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预防肥料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落实肥料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肥料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肥料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农业部肥料登记产品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的肥料是否经过农业部登记;

(二)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由徐水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制定全区年度农资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方案,明确全年肥料市场监督管理目标和重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日常监管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辖区内重点生产企业、经营门市、集散地进行常规检查;

(二)专项检查。由徐水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不少于2肥料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开展质量专项抽查活动。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关于“区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之规定,农业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及与肥料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行为或者肥料产品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农业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该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农业部门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时,负责肥料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农业执法部门对肥料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的监督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农业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肥料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肥料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肥料产品质量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并及时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警告;

(三)处以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畜牧水产业投入品的监管

单位:徐水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畜牧水产投入品主要包括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了加强市畜牧水产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畜牧水产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畜牧水产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运销大户,以及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畜牧水产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无批准文号或伪造套用文号生产经营,违法销售禁用药物和其它化合物,超范围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增加主要成分、改变用法用量等违规问题,改变产品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二)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合格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养殖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蛋白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以及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目录外物质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在水产育苗期、动物产品进出栏等购销期间、使用高峰期,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农资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重点加强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加工、分装黑窝点的治理和对乡村流动商贩的监管。

(二)科学制定并合理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突出监督抽查中的职能作用,以兽药和饲料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其他违禁成分、动物产品残留等为重点检测内容,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积极从举报投诉、执法检查、监督抽查、畜牧水产生产事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案件线索,按照“五不放过”原则深挖案件源头,按照最严厉处罚的要求,限期查办,彻底查办。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监管工作分级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

(二)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构在农资打假中的主力军作用,做好农资市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案件查办工作。

(三)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案件协办、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假工作合力。

(四)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普及农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识假辨假常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监督检查程序

农业执法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计划,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且配带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过程填写检查记录卡,经执法人员和被检对象签字后存档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警告;

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3.没收违法所得;

4.吊销许可证(登记证)或许可文件,并处以罚款;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单位:徐水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畜牧养殖及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动物“瘦肉精”检测及溯源单使用情况;

(二)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检查巡查。对畜牧养殖主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巡查。

 (二)检验监测。对辖区内畜产品质量情况进行监督监测。

 (三)宣传告知。多种方式宣传告知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动物卫生监督部门部门通过检查巡查,对辖区内养殖企业动物“瘦肉精”检测情况及“溯源单”使用情况、无公害畜产品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配合做好上级部门安排的监测抽样工作。

(三)开展畜产品风险预警监测工作,定期由风险预警专家委员会进行分析会商,研究潜在的隐患问题和薄弱环节,指导安全生产。

(四)加强多部门监管联动,做好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和“瘦肉精”案件的移交工作。

(五)加强宣传告知,多种渠道普及和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六)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违禁物质以及生产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进行执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七)加强应急处置。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反应。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检查。

(三)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有关情况汇总。

(四)通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处理。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实施检查的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

 

单位:徐水区农业局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管理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审计监督对象

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审计监督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              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二)              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              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              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              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六)              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七)              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情况;

(八)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九)              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十)              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

(十一)当地人民政府、同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三、审计监督方式

报送审计、就地审计、委托审计和联合审计。

四、审计监督措施

根据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和《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健全农村审计各项制度

一是建立经常性审计制度。对具有一定集体经济收入的村都必须坚持实行每三年轮审一次和村主要干部任期及离任审计制度,对集体经济强村要建立年度审计制度。任期审计应当在届满前完成并予公布。二是建立审计公告制度和跟踪检查制度。在实施审计前要实行审计公告,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在审计结束后要实行跟踪检查,对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和审计移交案件查处情况跟踪检查,切实必履行农村审计工作职责。三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农村审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工作计划,按照农业部《规定》中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并向农民群众公布。四是建立审计文书档案制度。农村审计机构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审计文书,建立规范的审计档案。

五、审计监督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证明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主动听取农民群众和民主理财组织的意见。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向委派其进行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分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

审计报告在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并向农民群众公布。

(六)被审计单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申请复审。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按月或按季进行经常、全面的审计监督。

六、审计监督处理

(一)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通报表扬和奖励。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和非法所得的收入,应当在审计结论和决定中明确,分别 按规定上缴国家,或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三)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拒绝提供账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给予处分,或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4)泄露秘密的。

(五)对经济处理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向作出处理决定机构的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诉。

(六)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林木采伐许可证

单位:保定市徐水区林业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办证资料是否完整,办证程序是否合法,采伐数量、采伐面积、品种、位置是否与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内容一致;采伐后是否按规定及时更新。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证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档案、现场实地调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查阅档案、实地调查、发现问题、通知整改、依法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森林法》规定,对发现违规越界超采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六)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核

单位:徐水区林业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批准占地的地点、面积进行检查。对审批与实际占地(少批多占、批占不符)情况进行检查。对异地恢复造林情况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证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档案、现场实地调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查阅档案、实地调查、发现问题、通知整改、依法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森林法》规定,如发现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停工,依法处罚

 

(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单位:徐水区林业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按法定要求更换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要求生产、经营者有关事项发生变更后及时对有关事项进行变更,重新办理两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证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档案、现场实地调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查阅档案、实地调查、发现问题、通知整改、依法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逾期不换证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单位:徐水区林业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办证资料是否完整,办证程序是否合法,木材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经营木材、是否按规定及时换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证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档案、现场实地调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查阅档案、实地调查、发现问题、通知整改、依法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森林法》规定,对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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