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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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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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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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拟定土地资源等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规定,并负责实施监督和检察;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
拟定土地资源等自然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规定,并负责实施监督和检察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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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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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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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查询与提供,土地登记、土地调查等相关业务咨询 |
相关业务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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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
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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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全区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
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 |
矿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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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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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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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全区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参与审核报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担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
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其它规划 |
地籍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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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市、区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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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实行用地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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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型、线型工程使用国有土地进行登记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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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规范全区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组织实施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
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相关权属管理工作 |
地籍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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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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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调处重大采矿权、探矿权权属争议 |
地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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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管理,提供土地登记资料的社会查询服务 |
地籍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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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地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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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全区耕地保护,确保规划确定的全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定并实施全区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监督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的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
承担耕保、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征收征用和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 |
耕地保护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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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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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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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报国务院、省市和区政府的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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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全区土地利用数据提供。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和土地统计,组织区重大土地专项调查,负责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
负责土地统计与土地利用数据的提供 |
地籍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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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全区土地调查和动态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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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土地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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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
耕地保护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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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全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等;指导全区土地的基准地价,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拟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贯彻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供地项目报批工作。 |
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等 |
耕地保护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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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区土地的基准地价,地价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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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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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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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建设用地信息及地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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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全区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规范工作。监测全区土地批后利用情况,监督检查全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规划执行开展情况;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负责全区土地批后监管 |
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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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区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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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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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矿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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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投诉、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
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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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错案及执法过错及违法案件责任追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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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 |
矿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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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法进行全区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初审、转让初审登记;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实施全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 |
依法进行全区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初审和转让初审登记; |
矿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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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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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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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全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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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全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按权限认定并管理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持质遗迹保护区。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地量开采与污染;负责矿泉水和地热勘查评价、鉴定。 |
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地量开采与污染 |
矿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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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矿泉水和地热勘查评价、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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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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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依法征收有关专项收费并负责专项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建议计划的编审;安排区财政拨付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
依法征收有关专项收费并负责专项管理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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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建议计划的编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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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区财政拨付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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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
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对外门外交流与合作 |
耕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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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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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
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
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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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砖瓦窑取缔专项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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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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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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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拆除非法粘土砖瓦窑 |
国土局 |
排查砖瓦窑《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持有情况,对已拆除的砖瓦窑确定为复垦的,及时做好复垦立项工作 |
省大气办《关于开展拆除废置烟囱和非法粘土砖瓦窑专项行动的通知》、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拆除非法粘土砖瓦窑实施方案的通知》 |
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拆除非法粘土砖瓦窑专项行动中,国土局负责摸底排查砖瓦窑《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持有情况,经过各部门的密切配合,此次专项行动取彻底取取缔了非法粘土砖瓦窑生产经营,国土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砖瓦窑复垦立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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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 |
负责停产断电、拆除砖瓦窑变压器及电力设备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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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
负责做好砖瓦窑职工工资清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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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砖瓦窑窑体爆破炸药审批、爆破拆除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严厉打击阻挠、破坏夸砖瓦窑关停取缔的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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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排查砖瓦窑环评审批手续情况,做好拆除现场的环境污染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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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负责排查《营业执照》持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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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负责做好专项行动资金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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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
发改、工信、质监局牵头,会同工商、物价、环保落实 |
强化煤碳管制,推广优质低硫煤 |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保定市大气污染治理十项攻坚措施》 |
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中,各部门密切配合,国土局负责整治矿山扬尘的源头治理,关停环保不达标的有证矿山企业,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形成常态,严厉整治矿山扬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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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 |
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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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养路工区 |
加强城区道路扬尘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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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 |
环保、食药监局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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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露天焚烧 |
环保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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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整治矿山扬尘 |
环保牵头,国土、安监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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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有效降低污染排放 |
工信、安监、环保、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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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
环保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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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 |
发改局 |
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立项审批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
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国土局负责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监督项目用地规范使用工作,保障项目用地的合法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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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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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
监督项目用地规范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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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
负责制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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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质灾害防治 |
国土局 |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在地质防治工作中,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在地质灾害高发期,各部门密切配合,合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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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 |
负责及时提供气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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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
负责做好山洪灾害和病险水库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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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住建、教育、安监 |
负责做好交通沿线、工厂、尾矿库等场所的地灾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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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耕地占用税征收 |
国土局 |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
国土局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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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
负责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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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契税征收管理 |
国土局 |
负责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负责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负责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 |
在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中负责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负责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负责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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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
负责将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将在征管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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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 |
负责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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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 |
国土局 |
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在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中,国土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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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打击非法发掘、非法买卖、非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等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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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负责查处非法买卖重点古生物化石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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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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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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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质资料借阅利用服务 |
为各部门及其他民生需要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借阅利用服务 |
综合股 |
8696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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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土资源政策法规信息发布 |
对新出台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在媒体和局网站上发布 |
综合股 |
8696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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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土资源档案查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的保护和利用国土资源档案,规范档案查阅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档案的作用,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服务 |
综合股 |
8696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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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土资源相关业务咨询 |
政策法规查询与提供,土地登记、土地调查等相关业务咨询 |
相关业务处室 |
8696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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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25”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 |
开展土地资源国情国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服务活动 |
综合股 |
8696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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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4.22”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 |
按照活动周主题,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建设绿色矿山、保护地质(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等内容,向公众宣传资源国情国策,普及国土资源科学知识,推广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技术,引导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
综合股 |
8696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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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事项监管
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主要是检验一个地区在本年度内对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的检查,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各国土资源所(分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 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二) 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整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展情况汇报;
(二)查阅台帐;
(三)实地检查,到违法项目整改现场检查是否整改到位,到卫片执法发现的合法项目是否按照批准情况进行建设,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等;
(四)根据发现的线索开展执法检查及立案查处工作。
四、 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加大整改力度,直至达到整改验收标准,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三)督促被检查单位依法查处发现各违法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核实一宗,查处整改一宗;
(四)指导被检查单位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的土地资源管理的政策和工作方式方法。
五、 监督检查程序
(一) 制定出台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二) 土地执法监察局各队、各国土资源所(分局)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本辖区工作进度、存在困难及对策;
(三)国土资源局开展内、外业核查,统计各项数据;
(四)符合问责条件的,向组织部门、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六、 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当年部级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结果,对辖区内违法占地面积大、整改不利的单位分管领导和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规范案件查处
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案件查处规范:
一、 制止程序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三)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二、立案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三、 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程序按本制度第四条查处流程执法。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并向区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查处流程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查处:
(一)组织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 依法取得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作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证据。
3、调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的原件、原物、原始载体;收集、调取原件、原物、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调取复印件、复制件、节录本、照片、录像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5、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6、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建议。
(二)审理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定性是否准确;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程序是否合法; 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三)决定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
(四)告知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单独作出。
(六)、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开通报; 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结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
执行完毕的;
终结执行的;
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结案前移送。
五、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作为年终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国土资源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价;发生错案的,依照问责办法的规定予以问责。
(三) 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规范全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行政处罚自由无论是权规范制度。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具有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作出何种类别以及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权与处置权。
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处罚的,明确是否处罚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选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出人意外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便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罚款限度。
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有关措施
由土地执法监察局对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经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纷乱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需交局机关负责人讨论决定。
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予以认定。
设立监督举报平台。对处罚标准及典型案件处理流程在单位网站上公示,接受监督。
(四)土地登记事项监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各类土地登记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土地权利人。
二、 监督检查内容:
(一)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完备,土地登记是否达到要求;
(二)土地登记是否合法政府;
(三)违法登记是否存在;
(四)土地登记资料是否规范;
(五)土地登记证书管理使用是滞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宗土地提交登记资料时当场检查;
(二)每年组织1-2次案卷评查;
(三)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督;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开展个案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时,当场核对检查;
(二)不定期进行土地登记事项专项检查;
(三)对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管过程中和土地督察、土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公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登记个案,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四)通过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系统对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统一管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系统和土地登记专项检查以及公众投诉举报,发现土地登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登记机关调查核实;
(三)对不规范的地方进行整改完善,对错误登记通过更正登记等措施纠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对象有涂改土地权利证书等情形且情节较轻的,视情节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伪造、涂改土地证书等情形的,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三)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