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民政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全县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
负责全县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条例的问题,对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社会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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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和补助。承办革命烈士申报和褒扬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评残申报工作;承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
按时按标准发放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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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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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重点优抚对象待遇审核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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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双拥共建活动。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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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活动。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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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役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负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按政策安置退役士兵,落实军休干部“两个待遇”,组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
安置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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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全县救灾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
负责灾情统计上报及救灾工作 |
救灾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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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监督落实各类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及标准。 |
开展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工作。 |
社会救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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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
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制定本县社区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全县的社区建设示范城区活动,推动社区建设。 |
社会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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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婚姻登记工作。 |
办理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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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行政区划管理。 |
拟定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
地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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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地名管理和服务工作。 |
负责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地名调查,负责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
地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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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县界联查联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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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我县与毗邻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的勘查、协调和报批工作;承办勘界资料的整理,报批、档案管理以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制工作。 |
地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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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承担老龄工作管理职能和孤儿、残疾人、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工作 ,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相关办法,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负责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
按时按标准发放孤儿生活补助。 |
社会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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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按标准发放高龄老人补贴,免费办理老年优待证。 |
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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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福彩发行管理和服务工作。 |
福彩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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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
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监督执行国家制定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设施标准;审批民营养老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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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殡葬改革工作 |
负责报批公墓;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发展。开展火化工作。 |
殡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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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全县儿童收养工作 |
办理收养登记。 |
社会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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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
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
社会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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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
民政局 |
协调、牵头引导 |
保民[2013]161号 |
民政局牵头协调,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保险公司办理入保手续及按协议进行赔偿。 |
财政局 |
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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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支公司 |
宣传发动,理赔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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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低保家庭信息核查比对工作 |
民政局 |
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核查比对 |
徐政办[2013132号] |
民政局提供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单位,公安、国税、地税、工商、人社、住建等部门根据名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
公安局 |
提供户籍及机动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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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 |
提供低保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纳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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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
提供低保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纳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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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提供低保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有注册工商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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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
提供低保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养老金(退休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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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提供低保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 |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5.12”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 |
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 |
救灾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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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级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县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级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县级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县级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县级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县级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