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组织领导全区的民族宗教工作。 |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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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全区的民族宗教工作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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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检查乡(镇)村和区直部门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情况。 |
全区民族宗教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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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镇)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督促和指导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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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调查研究全区民族宗教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意见和措施。 |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研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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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民族宗教工作建议、意见和措施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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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益的事宜,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 |
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事宜,做好民族成分的变更手续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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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重大事项,做好民族工作,维护民族团结 |
综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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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推动少数民族村的经济发展,做好少数民族资金的争取工作,帮助少数民族村和特困户解决特殊问题。 |
做好少数民族村民族发展资金的申报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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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少数民族村特困户解决问题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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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管理少数民族的民族成分鉴定工作 |
根据相关手续做好少数民族成分的鉴定工作 |
综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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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拨、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做好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的政治安排。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拨、培养和教育工作,做好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的政治安排 |
综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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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和重大宗教活动,管理、团结、教育教职人员,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
依法管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活动场所和各场所的重大宗教活动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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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团结、教育教职人员,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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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管理民族宗教团体,指导其加强组织、思想、制度建设和自养事业。 |
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搞好自身建设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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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协助公安外事机构管理宗教外事,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 |
协助公安做好宗教外事,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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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会同有关部门制止非法、打击违法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方面的稳定。 |
会同有关部门制止非法、打击违法宗教活动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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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全区宗教方面的稳定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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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做好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来信、来访。 |
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来信和上访工作,保持民族宗教工作稳定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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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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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对民族宗教团体的管理 |
区民宗局 |
负责民族宗教团体业务管理 |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 |
例如成立道教协会,由民宗局同意后,到区民政局审批,审批完后,由区民宗局和民政局共同监管。 |
区民政局 |
负责民族宗教团体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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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高考加分 |
区民宗局 |
根据考生的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信确认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 |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 |
某考生,系少数民族,先到当地派出所开取本人户籍证明信,然后带着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信到民宗局开取少数民族证明信,再把少数民族证明信交到教育局。 |
区公安局 |
提供考生的户籍证明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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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 |
负责收取考生高考加分证明信 |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民族知识政策法规宣传月活动 |
开展民族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为群众提供民族政策咨询解释,提高社会对民族知识和政策法规的知晓度。 |
综合股 |
0312-8683692 |
2 |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 |
按照市宗教局的部署,在全区宗教界开展宗教政策法规的学习普及活动,进一步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基础和法制意识。 |
综合股 |
0312-8683692 |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区民宗局施行属地管理的9项行政执法事项。区民宗局主要负责日常检查、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执法活动是依据区行政职权目录,施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执法活动。
二、 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 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 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情况。
三、 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单独或者结合进行。
(二)区民宗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监督检查工作。
四、 监督检查措施
区民宗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民宗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 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 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不当的。
(三)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 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 其他应当纠正或者撤销的违法行为。
五、 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区民宗局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由有关部门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 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 违法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 在办案过程中,通风报信,泄露案情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务、收取费用的或者以其他收费形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八)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九)阻碍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的。
(十三)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