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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权力清单

信息来源:徐水区编办 发布时间:2015-12-14 发布者:徐水区编办

  
保定市徐水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行政许可 31000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 烟草专卖局 专卖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企业、自然人 法定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行政处罚 311001 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烟草专卖局 专卖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企业、自然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311002 无准运证或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烟草专卖局 专卖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企业、自然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311003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处罚 烟草专卖局 专卖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企业、自然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311004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烟草专卖局 专卖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企业、自然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311005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烟草专卖局 专卖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自然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311006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处罚 烟草专卖局 专卖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企业、自然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311007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烟草专卖局 专卖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企业、自然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311008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烟草专卖局 专卖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企业、自然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311009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烟草专卖局 专卖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企业、自然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311010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烟草专卖局 专卖科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自然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311011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烟草专卖局 专卖科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自然人 不收费
行政强制 312001 强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烟草专卖局 专卖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企业、自然人 不收费
行政强制 312002 强制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局 专卖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自然人 不收费
行政监督 31800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 烟草专卖局 专卖科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遗失或损毁证明;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自然人 不收费
行政监督 318002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 烟草专卖局 专卖科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企业、自然人 不收费
行政监督 318003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 烟草专卖局 专卖科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企业、自然人 不收费
行政监督 318004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恢复营业 烟草专卖局 专卖科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企业、自然人 法定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行政监督 318005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 烟草专卖局 专卖科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企业、自然人 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申请 不收费
行政监督 318006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 烟草专卖局 专卖科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企业、自然人 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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