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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权力清单

信息来源:徐水区编办 发布时间:2015-12-14 发布者:徐水区编办

  
保定市徐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行政监督 218001 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各标准实施单位 不收费
行政监督 218002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日常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公室、稽查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 不收费
行政监督 218003 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三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从事计量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不收费
行政监督 218004 能源计量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 不收费
行政监督 218005 能效标识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内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 不收费
行政监督 218006 计量器具质量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 不收费
行政监督 218007 计量比对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计量标准建标单位 不收费
行政监督 218008 计量器具检定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不收费
行政监督 218009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二十一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生产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不收费
行政监督 218010 有机产品认证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对中资认证机构、在辖区内生产加工且在辖区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 不收费
行政监督 218011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充装)单位实施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充装)单位 不收费
行政监督 218012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不收费
行政监督 218013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不收费
行政监督 218014 对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目录的企业、许可证核查人员、许可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的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 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目录的企业、许可证核查人员、许可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 不收费
行政监督 218015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不收费
行政监督 218016 产品质量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不收费
行政监督 218017 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食品安全法》第五、六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01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法生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02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法生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03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法生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04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法生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05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条形码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法生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06 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法生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07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擅自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08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标准和有关规定抽取样品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样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09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10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检验机构、认证机构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11 对为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为违法生产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的,或为以假充真提供之家生产技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12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擅自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的被检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13 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14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15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16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17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18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19 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法接受他人提供的许可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企业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20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被检查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21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企业和个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21 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2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24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25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26 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27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28 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计量法》第二十三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和个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29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企业和个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30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企业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31 对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进口计量器具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进口计量器具的企业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32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单位和个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33 对制造、销售、修理、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计量法》第二十八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制造、销售、修理、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34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处罚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35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单位和个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36 对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 使用非强制检定范围计量器具的企业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37 对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伪造单位、转让方、出租方、出借方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38 对未在计量器具说明书、产品铭牌、外包装上标注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厂名、厂址未在计量器具修理合格证上,标注修理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39 对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能力保证书》的生产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40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未在定量包装商品上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的生产者、销售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41 对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定量包装商品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生产者、销售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42 对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销售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43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使用计量器具收购商品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44 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有关计量活动规定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加油站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45 对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加油站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46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有关计量活动规定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眼镜配制的单位或个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47 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条、《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标准化法》或《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单位和个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48 对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标准化法》或《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单位和个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49 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标准化法》或《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单位和个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50 对未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未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产品未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标准化法》或《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单位和个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51 对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未按照规定进行标准化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执行的标准未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处罚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依照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52 对未在产品或者产品的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编号;销售未注明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或标签、标志等标识的标注和使用说明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生产、销售未注明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或标签、标志等标识的标注和使用说明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53 对列入强制性管理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或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未经认证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54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 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55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56 对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57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58 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59 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60 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或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61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成员资格的企业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62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63 对经销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商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商品经销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64 对未取得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而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核验委托人未取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印刷企业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承接条码印刷业务的企业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65 对未按期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手续、终止备案和换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66 对伪造、涂改或转让代码证书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67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68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69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70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71 对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72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73 对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74 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75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76 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77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78 对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79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80 对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81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82 对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83 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84 对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备案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85 对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86 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87 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88 对安排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89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事故单位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90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91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92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93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94 对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95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96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97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98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099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00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01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02 对跟踪调查和了解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03 对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04 对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05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06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07 对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08 对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09 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10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11 对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12 对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13 对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14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15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16 对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17 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18 对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19 对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20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21 对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21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23 对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24 对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25 对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26 对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27 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28 对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29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30 对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31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32 对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33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所进行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34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进行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35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36 对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37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38 对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39 对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40 对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41 对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42 对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43 对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44 对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45 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46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47 对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48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49 对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50   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51 对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52 对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53 对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54 对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55 对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56 对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11157 对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进行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公室、稽查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五)项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不收费
行政强制 212001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产品或直接用于生产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扣押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用于生产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不收费
行政强制 212002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不收费
行政强制 212003 强制检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 《计量法》第九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保价行费字(2009)第2号、保价行费字(2013)38号
行政强制 212004 封存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 不收费
行政强制 212005  封存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不收费
行政强制 212006 封存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进口计量器具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进口的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不收费
行政强制 212007 对违法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采取封存、扣押措施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违法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 不收费
行政强制 212008 封存未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合格而进行销售和使用的进口计量器具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未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合格而进行销售和使用的进口计量器具 不收费
行政强制 212009 封存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不收费
行政强制 212010 检查标准实施情况必要时,对违法物品采取封存和扣押措施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第第一款 违反《标准化法》或《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涉案物品 不收费
行政强制 212011 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不收费
行政强制 212012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不收费
行政强制 212013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不收费
行政强制 212014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不收费
行政强制 212015 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不收费
行政强制 212016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不收费
行政强制 212017 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不收费
行政强制 212018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稽查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 不收费
其他类 219001 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 7日内 不收费
其他类 219002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服务大厅代码办 《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 三个工作日 保价行费字(2003)第24号
其他类 219003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辖区内生产企业 十五日 不收费
其他类 219004 产品质量抽查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不收费
其他类 219005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 冀价涉费字(1993)第37号
其他类 219006 安全阀校验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 冀价行费字(1998)第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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