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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权力清单

信息来源:徐水区编办 发布时间:2015-12-14 发布者:徐水区编办

  
徐水县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利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许可审批 00001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财政局 会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6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3、5条
  
              保定市徐水区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 项目名称 实施 承办 实施依据 实施 办理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编码 主体 机构 对象 时限
行政许可审批 090001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财政局 会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6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3、5条 社会组织 30个工作日  
政府内部审批 090002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审批 财政局 国库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第1条 纳入县级预算管理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20个工作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第14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第1条
政府内部审批 090003 各乡镇、区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小汽车编制及购置审批 财政局 国资采购股 《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中办发〔1994〕14号)第5条 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及县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区局初审,市局终审
《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10号)第8条、第13条
政府内部审批 090004 各乡镇、区直部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审批 财政局 国资采购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7条 各乡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 3个工作日  
政府内部审批 090005 各乡镇、县直部门废标后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审批 财政局 国资采购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7条 各乡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 3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 091001 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的处罚 财政局 会计股、财政 监督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2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单位: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行政处罚 091002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财政局 会计股、财政 监督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3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3条、第30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单位: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行政处罚 091003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财政局 会计股、 财政监督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4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单位: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行政处罚 091004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财政局 会计股、 财政监督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5条 违法行为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尚不构成犯罪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行政处罚 091005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财政局 国资采购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2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9条、第70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九条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091006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财政局 国资采购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2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9条、第70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九条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091007 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财政局 国资采购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6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091008 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财政局 国资采购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82条 集中采购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091009 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财政局 财政监督股、预算股、社保股、农财股、基建企业股股、收费管理中心、会计股、国资采购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3条 企业或个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091010 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财政局 财政监督股、预算股、社保股、农财股、基建企业股、收费管理中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条 企业和个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单位: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091011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财政局 收费管理中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6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第40条 单位或个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5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行政处罚 091012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财政局 财政监督股、预算股、国库股、社保股、农财股、基建企业股、收费管理中心、会计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第17条 单位和个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第十七条单位: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
行政处罚 091013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财务会计报告,未按规定结账,清偿资产、核实债务,拒绝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情况的处罚 财政局 基建企业股、 会计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39条 企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单位:3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行政处罚 091013 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财政局 基建企业股、 会计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40条 企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条单位:5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行政处罚 091014 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财政局 国资采购股、基建企业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31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十一条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091015 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的处罚 财政局 国资采购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3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091016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财政局 基建企业股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73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  
行政处罚 091017 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 财政局 基建企业股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74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  
行政处罚 091018 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财政局 财政监督股、预算股、社保股、农财股、基建企业股、收费管理中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9条 单位和个人  
行政处罚 091020 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转让或违规分包中标项目的处罚 财政局 国资采购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5条 中标供应商  
行政处罚 091021 政府采购评标不正当行为的处罚 财政局 国资采购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7条、78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091022 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罚 财政局 国资采购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30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行政处罚 091023 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处罚 财政局 国资采购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31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行政处罚 091024 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行为的处罚 财政局 国资采购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32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行政处罚 091025 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处罚 财政局 国资采购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33条 单位和个人  
行政处罚 091026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处罚 财政局 国资采购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41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人  
行政处罚 091027 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财政局 国资采购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26条 投诉人  
行政处罚 091028 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公积金,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 财政局 基建企业股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72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  
行政裁决 095001 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财政局 国资采购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6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30个工作日  
行政监督 098001 会计监督 财政局 会计股、财政监督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2条 单位  
行政监督 098002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财政局 收费管理中心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37条 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情况  
行政监督 098003 预算编制、执行监督 财政局 预算股、国库股、财政监督股、社保股、农财股、基建企业股、收费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88条 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  
行政监督 098004 企业财务管理监督 财政局 基建企业股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4条 企业  
行政监督 098005 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管理监督 财政局 预算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第8条 县级单位、县财政部门  
其他类 099001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财政局 国资采购股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 县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  
其他类 099002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财政局 国资采购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2号令)第2条、第5条 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  
其他类 099003 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资产评估 财政局 国资采购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第8、12——19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35号)第37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第41条 行政事业单位 20个工作日  
其他类 099004 财政票据发放、核销和销毁 财政局 收费管理中心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4条 财政票据  
其他类 099005 罚没财物的管理 财政局 收费管理中心、国资采购股 《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4条 罚没财物  
其他类 099006 县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财政局 国资采购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7条 采购人 自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其他类 099007 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财政局 预算股、国库股、社保股、农财股、基建企业股、收费管理中心 《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8]5号)第6条 财政专项资金  
其他类 099008 行政复议 财政局 收费管理中心 《行政复议法》第3条 复议申请人 60日  
其他类 099009 配合法制办罚没许可证年检 财政局 收费管理中心 《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6条、第7条 国家司法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执法机构  
其他类 099010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投资、处置审批 财政局 国资采购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第24条、第29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第21条、第25条。 县级事业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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