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衔接落实张家...
发布时间: 2016-09-05 点击次数:?
涿政办〔2016〕13号
涿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衔接落实张家口市政府部门取消、
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赵家蓬区公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字〔2016〕60号)进行了衔接,共计26项,其中,衔接取消2项,接收下放16项,衔接调整8项。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和调整的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落实到位。对已公布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违法转交所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搞变相审批。要将事项目录和有关要求以部门文件形式通知本系统和下属单位,将接收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上级部门搞好对接。对委托的事项,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的规定与委托机关签订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书,启用委托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委托书、公章参考样式及县区编码见附件),并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将取消、接收和调整事项在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予以增减,并及时在当地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二、提升承接水平。对县政府部门接收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重要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防止监管缺位。
三、规范工作程序。根据《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第13号)有关规定,各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等行政权力过程中,不得擅自新设、修改、调整、取消事项或下放事项管理层级。有上述需要的,需预先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实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依法公布施行。
四、严格督查问责。强化对衔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县政府有关规定,取消、下放和调整事项不到位,滥用审批权,不执行委托手续,擅自处置行政权力等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对不认真进行衔接,造成应取消的事项未取消,应接收事项未承接的,要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1.涿鹿县衔接张家口市政府部门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目
录(共2项)
2.涿鹿县衔接张家口市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
录(共16项)
3.涿鹿县衔接张家口市政府部门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目
录(共8项)
4.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书(参考样式)
5.委托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参考样式及县区编码
涿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
附件1
涿鹿县衔接张家口市政府部门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2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类别 |
备注 |
变更情况 |
1 |
048002 |
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评比检查 |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教基〔2005〕59号) |
县教育科学技术局 |
行政监督 |
|
衔接取消,将县权力清单中的“048002”取消 |
2 |
33001 |
收费许可证核发、变更 |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
县物价局 |
其他类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 |
衔接取消,将县权力清单中的“33001”取消 |
附件2
涿鹿县衔接张家口市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16项)
序号 |
项目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类别 |
下放方式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备注 |
变更情况 |
1 |
04003 |
实施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中等层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号修订)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许可 |
下放 |
县教育科学技术局 |
“实施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中等层次)”的一部分 |
承接,纳入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新增编码 “04003” |
2 |
05006 |
市级以外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
行政许可 |
下放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一部分 |
承接,纳入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新增编码 “05006” |
序号 |
项目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类别 |
下放方式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备注 |
变更情况 |
3 |
05001 |
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外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号修订)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
行政许可 |
下放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招生简章和广告、聘任校长的审批、审查、核准”的一部分 |
承接,加入到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05001”中 |
4 |
05004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行政许可 |
下放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一部分 |
承接,加入到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05004”中 |
5 |
05002 |
除中直驻冀单位、省直单位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河北省投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以外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 |
行政许可 |
下放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的一部分 |
承接,加入到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05002”中 |
序号 |
项目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类别 |
下放方式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备注 |
变更情况 |
6 |
01004 |
除市级及以上发改委或相关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下放 |
县国土局 |
“0100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一部分 |
承接,加入到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01004”中 |
7 |
无 |
小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批准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其他类 |
委托 |
县水务局 |
|
承接,开展委托工作,不纳入县行政审批目录 |
8 |
09010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24号修订)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一条 |
行政许可 |
下放 |
县农牧局 |
|
承接,县行政审批目录已存在此项,将“09010”的设定依据按文件修改完善 |
9 |
09022 |
农药广告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22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
行政许可 |
下放 |
县农牧局 |
|
承接,纳入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新增编码“09022” |
序号 |
项目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类别 |
下放方式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备注 |
变更情况 |
10 |
12012 |
除市卫计委注册执业的单位以外的医师执业、变更、重新注册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行政许可 |
下放 |
县卫计局 |
“ 医师执业、变更、重新注册许可”的一部分 |
承接,纳入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新增编码“12012” |
11 |
12013 |
开办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等服务项目审批 |
《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
行政许可 |
下放 |
县卫计局 |
|
承接,纳入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新增编码“12013” |
12 |
无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的书面告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二十三条 |
行政监督 |
委托 |
县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一部分 |
承接,开展委托工作,不纳入县行政审批目录 |
13 |
无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批准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
行政许可 |
委托 |
县食药监局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批准”的一部分 |
承接,开展委托工作,不纳入县行政审批目录 |
14 |
21002 |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
行政许可 |
下放 |
县食药监局 |
主城区批发企业、连锁企业总部 |
承接,县行政审批目录已存在此项,将“21002”的设定依据按文件修改完善 |
序号 |
项目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类别 |
下放方式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备注 |
变更情况 |
15 |
21006 |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
行政许可 |
下放 |
县食药监局 |
|
承接,纳入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新增编码“21006” |
16 |
无 |
市属以下加油站(加油网点)、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变更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
行政许可 |
委托 |
县安监局 |
“2200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的一部分 |
承接,开展委托工作,不纳入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附件3
涿鹿县衔接张家口市政府部门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8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类别 |
调整方式 |
备注 |
变更情况 |
1 |
06006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23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
县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转为其他类 |
|
衔接调整,将“06006”从县行政审批目录取消,纳入县权力清单的其他类 |
2 |
13002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
县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市级收回 |
|
衔接调整,市级收回,将“13002”从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取消 |
3 |
20005 |
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工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除外)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县质监局 |
行政许可 |
市级收回 |
市级并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衔接调整,市级收回部分权限,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仍保留“20005”的其余权限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类别 |
调整方式 |
备注 |
变更情况 |
4 |
20004 |
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锅炉能效作业、电梯机械安装维修、电梯电器安装维修、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电器安装维修、大型游乐设施维修、水上游乐设施操作与维修、车辆维修、安全阀校验和安全阀工作人员及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工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除外)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县质监局 |
行政许可 |
市级收回 |
|
衔接调整,市级收回部分权限,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仍保留“20004”的其余权限 |
5 |
20004 |
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锅炉能效作业、电梯机械安装维修、电梯电器安装维修、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电器安装维修、大型游乐设施维修、水上游乐设施操作与维修、车辆维修、安全阀校验和安全阀工作人员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工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除外)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县质监局 |
行政许可 |
市级收回 |
|
衔接调整,市级收回部分权限,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仍保留“20004”的其余权限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类别 |
调整方式 |
备注 |
变更情况 |
6 |
21005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
县食药监局 |
行政许可 |
收回市级 |
|
衔接调整,市级收回,将“21005”从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取消 |
7 |
11016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28号修订)第十七条 |
县文广新局 |
行政许可 |
明确为委托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
|
衔接调整,开展委托工作,将“11016”从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取消 |
8 |
无 |
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2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
县文广新局 |
行政许可 |
明确为委托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
|
衔接调整,开展委托工作,不纳入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附件4
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书(参考样式)
委托机关: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机关: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机关拟将 项行政权力事项办理权限委托至受委托机关,现将有关事宜确定如下:
一、委托事项名称及依据
(一)事项名称:
委托机关项目编码:
委托依据:
(二)事项名称:
委托机关项目编码:
委托依据:
……
二、委托范围
县(区、管理区)辖区内。
三、委托权限
负责上述 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受理、审查和批准等。
四、委托期限
委托权限自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
1.委托机关负责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实施该行政权力事项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依据、范围、权限等内容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
3.委托机关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行政管理需要或者法律、法规修改情况等,变更或者终止行政权力事项委托。
(二)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
1受委托机关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权力事项,并按委托机关要求报告实施情况。
2.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受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
3.受委托机关因其过错、以其自身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不当实施委托行政权力事项的,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机关自行承担。委托机关可依法追究受委托机关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和法律责任。
4.受委托机关还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等行政权力事项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前述事项时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
六、其他事宜
本委托书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委托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委托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
参考样式及县区编码
一、参考样式
二、县区编码
桥东区01,桥西区02,宣化区03,下花园区04,
万全区05,崇礼区06,经开区07,
察北管理区08,塞北管理区09,
张北县10,康保县11,沽源县12,尚义县13,蔚县14,
阳原县15,怀安县16,怀来县17,涿鹿县18,赤城县19
涿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