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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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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民政局三定

发布时间: 2019-03-3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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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赵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7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赵县民政局(简称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执行国家和省、市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拟订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具体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依法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检

(三)落实社会救助有关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落实社区建设政策及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落实行政区划、行政区城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和标准;负责行政区划调整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撤销、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察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烟登记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七)组织实施殡葬管理地方性法规、殡葬服务规范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因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标准实施儿童福利、儿童救助相关政策,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十一)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组织开展慈善捐助工作,负责社会公益性慈善捐赠监管工作,指导慈善精准扶贫帮扶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志愿服务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全县民政系统综合执法工作,指导乡(镇)做好民政执法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国家以及省、市各项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县扶贫开发工作相关方案和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扶贫开发重大事项调查研究。

(十五)负责全县贫困识别和动态及贫困状况的统计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贫困退出工作。

(十六)负责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估工作;监督检查扶贫开发政策、责任、工作落实情况。

(十七)配合有关部门拟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开展绩效评价。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意见建议;指导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十八)协调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负责协调联系有关单位对口帮扶工作。

(十九)负责协调扶贫开发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县民政局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全县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六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拟定全县民政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公文起草、督查督办、信息、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

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办中央和省、市、县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评定申报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人事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拟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扶贫开发政策、责任、工作落实情况。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科。拟订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中央和省、市、县有关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工作,参与拟定全县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保护救助工作。

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定全县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负责老年人福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

拟定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参与拟定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相关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做好相关工作并就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经营性公墓的经营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处理涉外殡葬事务;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落实全县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全县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困境儿童保障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办华侨及居住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儿童登记工作和儿童涉外收养的审核上报工作;协调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

落实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相关政策和措施,落实慈善信托、慈善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慈善捐助工作,负责社会公益性慈善捐赠监管工作,指导慈善精准扶贫帮扶工作;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志愿者服务规范和标准,负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负责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组织或参与组织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督促民政行业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负责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拟订县扶贫开发工作相关方案和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扶贫开发重大事项调查研究。

负责全县贫困识别和动态调整及贫困状况的统计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贫困退出工作;负责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估工作。

社区(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科。落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监管,指导县社会组织党群建设工作。

落实社区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办法,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组织、指导乡(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表扬表彰工作。

落实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行政区划调整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撤销、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管理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查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编印和审查全县行政区划图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

负责民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核,负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和应诉等工作;                                              负责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

负责协调扶贫开发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协调联系有关单位对口帮扶工作;提出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意见建议,指导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正股级职数3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128日起施行。

来源:赵县县委编办
责任编辑:赵县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