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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1-2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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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行政审批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裕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8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裕华区行政审批局(简称区行政审批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规范全区行政审批行为,创新和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承担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投资项目、商事登记、市场服务、文教体卫、社会事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农林畜水、经贸商务、住建等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负责协调派驻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派驻部门行政审批行为。

(五)负责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流程进行规范和优化,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标准化建设。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形成管理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三位一体”的政务服务管理模式;推行全区电子证照库建设。

(七)负责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拟订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推动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负责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共享平台和网站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的汇聚、交换、共享和应用;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罚制度建设,建立诚信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城市信用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八)负责对全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检查考核。

(九)负责区直部门已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现场勘验、审图、联合验收等工作。

(十)负责行政审批信息化工作,区级行政审批信息资料的保管、整理、统计、编目和定期检查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行政审批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等工作;负责政务公开;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负责对外宣传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要件、实施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依法行政及督察工作;承办法治考核工作。

(三)运行监督科。负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跟踪督办审批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事项办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负责协调派驻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以及部门间并联审批业务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派驻部门行政审批行为;负责审批办事大厅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综合协调科。负责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重点、难点和前瞻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信息报告工作,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协调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各专题组、保障组工作;组织开展“放管服”改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和评估;统筹调研推进全区“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重大决策措施,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联系主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承担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组织拟订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与综合管理,负责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发布、评价、奖惩和使用管理,负责信用市场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五)审批改革科。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等方面重点、难点和前瞻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信息报告工作,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全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下放、取消、调整以及审批流程等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行政许可目录和办事指南,负责全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调整和规范工作;负责推进全区审批服务便民化,推动各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互联互通。承担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勘验科。负责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勘验办法;负责现场勘验、核查,牵头建设专家库和组织实施联合勘验工作;负责远程视频勘验平台系统建设管理与维护;研究勘验方式改革创新工作。负责制定专家评审办法和第三方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的抽取工作并组织评估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七)投资项目科。负责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市委托);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注册;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农药广告审批;草种经营许可;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包括二级良种繁育、父母代场的子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药品经营许可(零售);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管理权限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不含外商投资项目);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总投资500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的备案;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四级、暂定级);房产经纪机构备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备案、从业人员上岗证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农药经营许可;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及含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市委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含市委托);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市委托)等事项的审批。

(八)登记注册一科。负责名称预先核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广告发布登记等事项的审批。

(九)登记注册二科。负责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的审批。

(十)食品科。负责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粮食加工品等16类)等事项的审批。

(十一)医疗卫生科。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医师执业注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再生育审批;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竣工验收;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市委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核发、变更、换证许可(市委托);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等事项的审批。

(十二)文体教育科。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营业性演出审批;娱乐场所设立审批;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设立与变更审批;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印刷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印刷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审批(不含出版物企业),印刷业经营者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市委托);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市委托);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市委托);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市委托);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企业及企业变更经营活动的审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冠名“河北”审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等事项的审批。

(十三)社会事务科。负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市委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只含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的审批。

(十四)档案管理科。负责各类审批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  区行政审批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股级领导职数14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区行政审批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128日起施行。

来源:裕华区委编办
责任编辑:石家庄裕华区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