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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1-2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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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裕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8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规格为正科级,加挂区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决策和部署,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全区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办法,依法负责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工作。组织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区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区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广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根据上级授权,协助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四)负责全区宏观质量管理工作。拟定全区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开展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五)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区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六)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政策,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全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裕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九)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区域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区认证认可工作。

(十三)负责推进全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依法保护专利权,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负责专利培训和执法工作。负责全区专利申请补助、专利实施资助的申报及管理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负责药品(不含二类精神药品、药用罂粟壳、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器械(一类)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重大信息直报制度。药品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不含药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负责医疗机构(不含省、市级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

(十五)研究拟订规范维修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和指导维修市场监管工作;查处维修及售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理维修争议申诉;对维修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等。

(十六)承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区级实施的管理事项。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

(一)划入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

(二)划入原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价格垄断、反垄断相关职责。

(三)划入区科学技术局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四)整合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区物价检查所的市场监管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五)整合消费者投诉、食品药品投诉、质量监督举报、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构建统一的申诉举报机制,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六)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和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的监管职责;加强强检计量器具及相关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监督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支持保障体系建设。

(七)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区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区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八)严守安全底线。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十)承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下放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区公安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区公安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二)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果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果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开展进一步调查。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区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商务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商务局按照市商务局相关要求开展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调味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与区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教育局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和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

(六)与区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转事项的审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区行政审批局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资源共享。

(七)与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分工。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3—5名。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目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食品安全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八)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牵头抓好综合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承担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规范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案件核审、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信用监督管理科。指导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实施本区内资市场主体的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和修复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和抽查工作;长期未经营企业强制退出的管理工作;指导违反登记管理和信息公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市场合同规范科。依法指导实施合同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实施拍卖行为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实施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为企业融资服务。组织指导查处不平等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组织指导“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研究拟订规范维修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和指导维修市场监管工作;查处维修及售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理维修争议申诉;对维修行业从业人员技术培训等。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执法协调科。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有全区性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工作。承担区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反不正当竞争科。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市场监管、禁止传销工作。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指导、督办、查处涉及反不正当竞争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例。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以及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上级授权,协助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案件;配合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承担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商标战略,承担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负责“中国驰名商标”培育和推荐工作。指导、促进地理标志商标、国际注册商标等商标发展工作,推进商标品牌化建设。承担对商标侵权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全区广告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制订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投诉指挥中心)。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指导调解消费纠纷工作。指导消费维权中心开展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全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平台建设工作。负责受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咨询,消费者投诉,对生产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举报,分派、协调、督办反馈结果。负责相关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质量和认监科。拟定推进质量强区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开展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区质量强区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国家强制认证及自愿性认证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国家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对全区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认可、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区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区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协助配合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标准计量科。拟定全区标准化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区级对标采标相关工作,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区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承担区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负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推动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对企业标准公开声明进行监督管理;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国家、区域标准化活动,创新标准管理模式。承担全区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全区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依法对全区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三)食品安全协调科。拟订推进国家、省、市和区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督促区直有关部门和各镇办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区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食品销售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品销售领域监督检查工作。承担食盐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食盐销售单位健全食盐安全可追溯体系。拟订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拟订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负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品经营领域监督检查工作及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落实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动协作工作机制,指导协调辖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码头等人员流量较大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食品安全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负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组织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拟订食品安全生产环节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负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组织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药品监督管理科。负责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不含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不含二类精神药品、药用罂粟壳、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不包含省、市级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监管。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承接市局药品质量抽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不包含省、市级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监管。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承接市局医疗器械质量抽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化妆品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贯彻落实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负责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分析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具体措施,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环节安全管理有关规范,负责化妆品质量抽检及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拟订保健食品流通环节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负责不合格保健食品核查、处置,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组织排查保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知识产权保护科。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对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纠纷调处工作,指导维权援助工作。负责专利申请资助等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价格监督检查科。拟订上级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依法监管辖区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行为。依法查处辖区内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推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财务装备科。拟定实施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全局预决算编审、财务审计、国有资产购置及管理、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及审批、各类资金和制装管理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人事教育科。承担全局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事项。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局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工会、共青团、妇工委、计生等群众组织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四)党建办公室。服务局党组政治教育、理论中心组学习,以及全局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信访、新闻宣传工作。负责非公有制企业的党建工作。负责扶贫、退役军人管理工作。

第七条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82名(含10个派出机构编制),股级领导职数34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派出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承担所辖区域内监督管理等市场监管执法工作,机构规格为股级,10个派出机构行政编制共30名。其中:

1.槐底市场监督管理所  行政编制3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

2.方村市场监督管理所   行政编制3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

3.建通市场监督管理所  行政编制3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

4.东苑市场监督管理所  行政编制3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

5.裕兴市场监督管理所  行政编制3名, 股级领导职数1名。

6.裕强市场监督管理所  行政编制3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

7.裕东市场监督管理所  行政编制3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

8.裕翔市场监督管理所  行政编制3名, 股级领导职数1名。

9.建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 行政编制3名, 股级领导职数1名。

10.裕华路市场监督管理所  行政编制3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

第九条  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28日起施行。

 

来源:裕华区委编办
责任编辑:石家庄裕华区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