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7-01 点击次数:?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权责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律师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条: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为予以调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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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建议权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律师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
1、立案责任: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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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违规行为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1、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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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第59号令)第三十六条、四十二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存在违规行为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1、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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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4号)第十三条 |
持证行政执法人员越权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持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违法实施监督检查活动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
暂扣或吊销证件,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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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行为的处罚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邯郸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87号)第十八条 |
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和进行审查,视不同情形,在三日内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
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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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强制 |
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的暂扣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持证行政执法人员越权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持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违法实施监督检查活动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暂扣或者吊销其证件,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检查责任:依据上级文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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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奖励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表彰方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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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奖励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四)组织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活动;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表彰方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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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给付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
1.受理责任: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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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河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30日内向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递交案件卷宗; |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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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十六条。 |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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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检查 |
处理行政执法投诉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邯郸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 |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吊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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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检查 |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基本方式,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手段,运用大数据监测分析、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约谈被监督机关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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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检查 |
罚没许可证的核发、年检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吊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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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检查 |
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备案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省政府令〔2007〕第1号) |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持证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为时,履行下列职责: |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吊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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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检查 |
变更、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执法委托、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批准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被监督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
被监督机关逾期不整改或者拒不改正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决定,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但当事人已对该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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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检查 |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的办理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3号)第五条 |
(一)受理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检举、举报、控告、报告和建议,进行立案审查; |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人事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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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检查 |
指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建立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39号) |
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吊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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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检查 |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2号)第四条第一款 |
1.组织责任: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进行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组织进行考核工作的; 2.工作人员在行政考核中徇私舞弊的; 3.工作人员在行政考核中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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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检查 |
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权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七条: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依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
1、受理责任:接受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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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检查 |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权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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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检查 |
公证机构监督管理权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组织建设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公证质量情况、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档案管理情况、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
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公证执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公证书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 或公证档案;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6.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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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检查 |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权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三十一条: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并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 |
1、监督; |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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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权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公证机构负责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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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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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
受理责任: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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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七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第八条 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 |
1、受理责任: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
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公证执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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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换(补)发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书 |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九条 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出借或者转让。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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