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7-01 点击次数:?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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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价格认定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8〕1392号),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3号)、国家计委转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计经调〔2000〕1786号);《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4号公告 ;中纪委、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河北省应税物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冀价认字〔2007〕8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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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中央、省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第三十六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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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四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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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检查 |
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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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检查 |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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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进行监督检查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2日,工信部48号令,2019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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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检查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 第 4 号)第四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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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对盐业管理对象的监督检查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四条、第二十三条;《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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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检查 |
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五条;《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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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检查 |
粮食库存检查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十六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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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检查 |
夏粮收购专项检查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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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检查 |
秋粮收购专项检查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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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检查 |
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520号)第五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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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检查 |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专项检查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冀政字〔2021〕17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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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检查 |
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巡查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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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检查 |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生产检查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第六十五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第四十条;《粮库安全生产守则》(国粮储〔2016〕234号)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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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检查 |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6〕36号)第六条第三款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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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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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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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指导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一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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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的监督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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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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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十一条;《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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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检查 |
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监督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五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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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备案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备案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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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备案 |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公布)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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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备案 |
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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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备案 |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公布)第四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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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备案 |
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九条;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通知(冀发改粮食〔2021〕457 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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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备案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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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备案 |
熏蒸作业熏蒸方案备案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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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备案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时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备案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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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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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第九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五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三条《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四十条《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第九条;《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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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其他类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七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07号附件1第27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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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其他类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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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其他类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邯郸市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和第十条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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