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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6-04-2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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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字〔201621

 

永年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

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有效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和切断利益关联,促进审批提速增效,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及《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45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邯政字〔20164号)等文件要求,县政府对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规范。经严格评估论证,县政府决定:

一、保留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58项,纳入到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7项。对法定依据不充分,特别是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二、县政府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许可中介服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按照有关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三、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一律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

四、本决定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县政府各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县政府门户网站适时汇总公开,县编办负责指导公开工作。同时,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中介机构信用体系、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社会监督等制度体系,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有效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建立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1.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永年县人民政府

2016413

 

 

 

 

 

 

 

 

 

 

 


附件1

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设 定 依 据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备 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县发改局

编写节能专项报告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七条

节能专项报告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县发改局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第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3

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县工信局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第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书

衔接国发〔201558号第1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

县属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民政局

注册登记时,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1号)第二十二条

验资报告

 

5

县民政局

变更法人时,离职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1号)第二十二条

离任审计报告

 

6

县民政局

注销登记时,清算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清算报告

 

7

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民政局

注册登记时,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第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

验资报告

 

8

县民政局

变更法人时,离职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离任审计报告

 

9

县民政局

注销登记时,清算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

清算报告

 

10

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核

县林业局

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535)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

 

1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

县住建局

施工图设计方案及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报告、审查合格证、审查后的设计文件和

监理报告

 

12

商品房预售许可

县住建局

房屋面积测量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 131 )第七条

房屋面积预测报告书

 

13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县住建局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图审查报告、审查合格证和审查后的设计文件

 

14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县住建局

水质、水量检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15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审核及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核

县住建局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河北省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16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县规划局

批准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17

县规划局

核准类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项目申请报告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18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县规划局

现状地形图测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现状地形图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19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条件核实

县规划局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20

县规划局

竣工图测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竣工图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21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县安监局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2

县安监局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3

县安监局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4

防雷装置设计和竣工验收

县气象局

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2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县国土资源局

土地勘测定界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坐标文件(txt)

 

26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县国土资源局

勘测定界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7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

勘测定界图及技术报告

 

27

在非耕地、耕地取土批准

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承办)

勘测定界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8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

勘测定界图及技术报告

 

28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批准

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承办)

勘测定界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2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

 

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txt文件)

 

29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县国土资源局

土地评估、资产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26条)

评估报告

 

30

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审核

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承办)

勘测定界、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

《河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022号)第九条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

勘测定界图、界址点坐标成果表(txt文件)、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

 

31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承办)

勘测定界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

勘测定界图、界址点坐标成果表(txt文件)

 

32

小型储量规模非金属建材矿审批

县国土资源局

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该事项为采矿权审批中的部分内容

33

建设项目(含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县环保局

编制影响评价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该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自治的机构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34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及向大气排放转炉气及可燃气体的批准

县环保局

服务性环境监测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141112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124以河北省政府令公布)第五条

环境监测报告

 

35

县环保局

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141112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124以河北省政府令公布)第五条

排污许可技术报告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36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县水利局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编制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31号令)第九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子项)

37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县水利局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子项)

3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县水利局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的子项)

3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县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的子项)

40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县水利局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属于取水许可审批的子项)

41

河道采砂许可

县水利局

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8年第 3 号)

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42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查同意

县水利局

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43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审批

县文广新局

注册资本验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九条

验资报告

 

44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县文广新局

注册资本验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九条、第十一条

验资报告

 

45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县文广新局

注册资本验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九条、第十一条

验资报告

 

46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县交通局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四条

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47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核发

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条

 

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48

 

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四条

 

49

县交通运输局

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12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九条

 

50

劳务派遣许可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注册资本证明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5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批、审查、核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拟建学校的注册资金证明、拟建学校的固定资产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410号)第十条

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

属于民办学校设立审批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分

52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县公安局

集会游行示威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人或相关单位

 

53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县公安局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方案

《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二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

活动举办单位和申请人

 

54

消防验收、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县消防大队

出具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2年第119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55

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消防验收、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县消防大队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证明文件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2012年第120号)第八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2年第119号)第二十一条

检测报告

 

56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县粮食局

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6〕第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检验报告

 

57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

县商务局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第十四条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58

县商务局

资产评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十四条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

 

 

 

 

 

 

 

 

 

附件2

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此类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性服务要件,改由审批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序号

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审批

部门

技术性

服务事项

名称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是否向申请人收费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县发改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十一条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评估报告

不收费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县发改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评估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第三条

《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04120号)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意见

不收费

如有必要,进行评估

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县环保局

服务型环境检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九条

环境检测报告

不收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4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县水利局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专家审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

专家审查意见

不收费

 

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县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78修订)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不收费

衔接国发〔201558号第27

6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县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不收费

 

7

建设工程地址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县科技局(县地震局)

地震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23号)第十七条

安全性评价报告

不收费

衔接国发〔201558号第66

 

 

 

 

 

 

 

 

 

 

 

 

 

 


 

 

 

 

 

 

 

 

 

 

 

 

 

 

 

 

 

 

 

 

 

 

 

 

 

 

 

 

 

 

 

 

 

抄送:委、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

团体。

永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13印发

                                           

 

来源:永年县编办
责任编辑:永年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