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直部门保留、取消民生领域证明材料的通知
时间: 2018-09-27 作者:邢台市襄都区委编办
东政字〔2018〕45号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区直部门保留、取消民生领域证明材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围绕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改革。依照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清理群众和企业办事的各类证明,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的要求,结合我区“放管服”改革不到位问题清理整改“回头看”、“简政便民”专项行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我区在2017年度清理精简的工作基础上,通过安排部署、清理归纳、研究调研、意见征集等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形成区直单位民生领域证明材料保留清单。经过此次清理,取消证明15项、保留证明73项。
清单发布后,我区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群众提供取消证明清单中的证明材料、保留证明清单以外的证明材料。各单位要根据简政放权改革和相关政策法律变动情况,按权限对证明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上报区审改办清单调整动态,向社会公布调整结果。
附件:1. 区直部门取消的民生领域证明材料清单
2. 区直部门保留的民生领域证明材料清单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7日
附件1
区直部门取消的民生领域证明材料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具体用途 |
原索取 单位 |
原开具 单位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备注 |
1 |
申请灾后救助 |
申请灾后救助 |
区民政局 |
有关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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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高龄生活补贴等人员条件的核实情况材料 |
申请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
区民政局 |
有关个人 |
身份证、户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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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佛教教职人员单身证明 |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与备案 |
区民政局 (民族宗教股) |
公安派出所 |
单位主动核查与单位间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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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申报 |
区人社局 |
原参保单位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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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意外伤害证明 |
报销医药费 |
区人社局 |
原参保单位 |
单位主动核查或单位间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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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再婚证明 |
就业困难认证 |
区人社局 |
民政部门 |
单位主动核实或单位间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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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原始发票遗失证明 |
报销医药费 |
区人社局 |
有关单位 |
个人声明或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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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
查询社会保险 |
区人社局 |
地税部门征收单位 |
单位间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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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及变更住所 |
区行政 审批局 |
房地产管理法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 |
个人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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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区行政 审批局 |
银行及资产评估公司 |
不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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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及生产用地用途证明材料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区行政 审批局 |
村(居)委会 |
不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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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 |
林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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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见证明名称 |
不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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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设项目申请材料(二)林地证明材料。1.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见证明名称 |
不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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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婚育(姻)情况证明 |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
区卫计局 |
有关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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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索要过 |
附件2
区直部门保留的民生领域证明材料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具体用途 |
政策文件依据 |
索取单位 |
备注 |
1 |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0号)第十条第二款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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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农村义务教育资助金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三十四条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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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
《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教规〔2008〕2号)第二十三条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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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学前幼儿资助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三十四条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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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居住情况证明 |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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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公民申请民族成份变更,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时提供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第九条 |
区民政局(民族宗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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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编地址信息 |
用于办理门牌证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7号第十三条:农村街区式聚落街巷的命名、更名,由村委会提出方案。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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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孤儿身份认定需要提供家庭情况证明 |
办理孤儿基本生活费 |
《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民〔2013〕67号,附件4孤儿身份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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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婚姻关系证明 |
查不到婚姻档案的当事人,补领结婚证时出具 |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七章第64条: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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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变更婚姻登记信息证明 |
变更婚姻登记信息 |
参照《婚姻法律知识问答》215条:当事人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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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无子女证明、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 |
办理收养登记 |
2013年6月河北省民政厅《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五条:由收养人所在的单位或村居出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第六条: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生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物理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村居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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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
办理收养登记 |
2013年6月河北省民政厅《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五条:收养人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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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办理收养登记 |
2013年6月河北省民政厅《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五条: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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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办理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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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收入证明 |
申请享受城乡 最低生活保障 |
《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冀民[2013]4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工资性收入,参照用人单位证明认定;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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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诊断证明 |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5号第八条第四款,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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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申请医疗救助低收入证明 |
申请医疗救助 |
《邢台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邢民[2016]21号第四项救助程序和结算:住院救助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五保证、低保证、低收入证明、诊断证明、病历首页等有效证件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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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申请医疗救助诊断证明 |
《邢台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邢民[2016]21号第四项救助程序和结算:住院救助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五保证、低保证、低收入证明、诊断证明、病历首页等有效证件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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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申请特困人员的收入证明 |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
《邢台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邢民[2017]41号第二项第一款:工资性收入包括任职或受雇而获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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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申请人的收入等证明 |
申请临时救助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冀政发[2015]3号):第二条: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核审批程序种第一条申请受理方式:申请临时救助,要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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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申请贫困患儿大病救助人员资格的初审情况材料 |
14周岁以下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且家庭经济贫困、未进行手术治疗的少年儿童申请天使阳光基金 |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
区红十字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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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收养证明 |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城镇或农村人口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 |
区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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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收养子女的农村人口申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5〕13号) |
区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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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婚育(姻)情况证明 |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城镇或农村人口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 |
区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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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居民在家死亡证明 |
现无存活子女的城镇或农村人口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 |
区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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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现无存活子女或丧偶的农村人口申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5〕13号)第六部分 |
区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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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的协查情况材料 |
办理异地居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核查认证(参考外地增加)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第三部分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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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居民在家死亡证明 |
城镇企业职工死亡后养老保险涉及存额移转法定继承人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6号)第一部分 |
区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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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职工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书 |
新参保单位申报 |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11条、第26条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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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的变更证明 |
参保单位变更信息 |
《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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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公安户籍证明 |
个人参保信息变更 |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 第22条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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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劳动模范、复转军人、重度残疾等特殊人群身份证明 |
个人参保信息变更 |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11号 第22条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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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国土资源统一征地相关证明 |
失地人员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管理的通知》邢人社办〔2013〕8号 第一部分第六条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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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医学死亡证明及公安部门死亡户籍注销证明 |
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抚恤金办理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6号)第一条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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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居住证、就业证明 |
外省户籍人员办理就业创业证 |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行政办函〔2013〕4号第一部分第二条第一项、邢台市就业服务局关于做好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的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邢市就办〔2013〕2号 第二部分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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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死亡证明 |
工伤享受资格认定 |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52条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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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
个人信息注销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6号)第一部分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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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5条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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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医疗诊断证明书 |
工伤享受资格认定 |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52条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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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医疗费用报销 |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及结算流程(试行)》的通知 邢人社办〔2016〕103号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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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工伤享受资格认定 |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73、74条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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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孤儿、孤寡老人证明 |
工伤享受资格认定 |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53条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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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医疗单位相关证明 |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
《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65条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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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整户参保证明 |
城乡居民住院报销 |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邢政发【2016】7号第二条主要内容(四)参保登记和缴费第二项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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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异地参保证明(或封闭运行医保单位证明 |
新生儿参保及医疗费用报销 |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邢政发〔2016〕7号 第二条主要内容第三项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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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探亲或居住证明 |
异地医疗费用报销 |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及结算流程(试行)》的通知 邢人社办〔2016〕103号 第三条第二款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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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计划生育证明 |
符合计生政策生育费用的报销 |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流程》的通知邢人社办〔2013〕153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项、《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及结算流程(试行)》的通知 邢人社办〔2016〕103号 第二条第一款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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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外来务工居住证明 |
参保缴费 |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邢政发〔2016〕7号第二条主要内(三)参保对象和条件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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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参保缴费证明 |
协议管理定点申报 |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邢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邢人社办〔2016〕130号 第八条第六款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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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工作年限证明 |
职考报名 |
《关于做好2017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邢人考发〔2017〕07号 第三部分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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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职考报名表 |
职考报名 |
《关于做好2017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邢人考发〔2017〕07号 第三部分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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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生产、加工餐饮、娱乐行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 |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服务企业发展十四条>的通知》(邢批〔2018〕52号) |
区行政 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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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验资报告 |
单位或个人申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申请社会团体登记证、申请养老机构证书、申请劳务派遣证书、申请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九条第四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 《河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七项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三项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第四项 |
区行政 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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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单位或个人申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申请社会团体登记证、申请养老机构证书、申请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四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 《河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一项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条 |
区行政 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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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消防合格证明文件 |
单位或个人申请养老机构证书、申请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
《河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五项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
区行政 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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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
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 |
区行政 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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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建设项目资金到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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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农民工预储金缴存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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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医师注册、变更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区行政 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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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延续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区行政 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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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第二条 |
区行政 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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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设立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区行政 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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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区行政 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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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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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
娱乐场所设立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区行政 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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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经营人员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培训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三款 |
区行政 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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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
区行政 审批局 |
|
68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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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
|||
70 |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文件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款 |
区行政 审批局 |
|
71 |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7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
区司法局 |
|
72 |
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条件的核实(审核)情况材料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
《邢台市市区2018年度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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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没有档案证明或档案复印件 |
用于相关部门办理事务的凭据 |
|
区档案馆 |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