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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关于做好市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5-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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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字〔2016〕33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市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县直相关部门: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7号)和承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6〕59号)中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衔接。此次省政府下放49项行政权力事项中,市政府各部门承接46项,我县承接市进一步下放3项。为做好衔接工作,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衔接到位。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对承接的行政权力进一步创新办理方式,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做到接得住、管得好。

二、健全相关制度。各相关部门要针对新接收的行政权力,制定相关接收方案,规范管理措施,完善服务机制,确保衔接到位,服务到位。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政务公开。各相关部门要在文件印发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要将涉及本部门接收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栏等载体上公开公示,并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附件:兴隆县衔接落实省、市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附件

兴隆县衔接落实省、市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省下放市共计49项,前3项为市进一步下放县级实施,其余供各单位知情掌握)

序号

原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接收后实施

部门及科室

项目类别

许可

对象

办结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实

施机关

衔接备注

1 

省发展改革委

钢铁类金属制品、碳素制品、耐火材料等项目备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八县四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法人

法定:20个工作日

承诺:1个工作日

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市直接下放至县区发展改革委实施,并入 我县清单“23000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子项。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八县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法人

法定:15日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市直接下放至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施,并入我县清单“299015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审批”子项。

3 

省农业厅

除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种畜原种场及祖代以上(含祖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十五条

《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八县四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25个工作日

承诺:10个工作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市直接下放至县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施,并入我县清单“34001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子项。

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外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

八县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承市政办字【2014】91号已下放县区)

行政许可

法人

法定:30日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

承市政办字【2014】91号已下放县区,因省下放市级时未正式发文,因此次再予明确。我县已有此项审批,为“29000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5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级以外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行政许可

法人

法定:20个工作日

承诺:20个工作日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我县已有此项审批,为“29000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6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除中直驻冀单位、省直单位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河北省投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以外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号令)第七条、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

行政许可

法人

法定:30日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我县已有此项审批,为“299013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初审)”

7 

省质监局

县级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行政许可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20日

承诺:20日

冀价行费字[2008]10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我县已有此项审批,为“470007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8 

省质监局

县级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二十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行政许可

公民

法定:20日

承诺:20日

冀价行费字[2008]10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我县已有此项审批,为“470017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9 

省发展改革委

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的异地扶贫搬迁项目、海堤加固、农村小水电可研报告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38号)

市发展改革委农经科

政府内部审批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无

承诺:3个工作日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10 

省物价局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十七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

市发展改革委

行政许可

——

——

——

——

 

11 

省教育厅

除省管权限范围内举办教育网站的审核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第六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育部教技〔2000〕5号)第八条    

《河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暂行规定》(冀教〔2000〕7号)第八条

市教育局电教馆

其他类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无

承诺:5个工作日

设区市主

管教育行

政部门

 

12 

省教育厅

除省管权限范围内高等学校举办本专科函授教育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3号)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教高三字〔1987〕002号)第七条

市教育局职成教科

其他类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无

承诺:5个工作日

设区市主

管教育行

政部门

 

13 

省科学技术厅

实施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

行政确认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无

承诺:15日

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14 

省民族宗教厅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含较大规模修缮)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

市民宗局宗教科

行政许可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20个工作日

法定:20个工作日

省人民政府

 

15 

省民政厅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和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九条、第十条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行政许可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20个工作日

法定:20个工作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6 

省民政厅

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行政许可

公民、其他组织

法定:60个工作日

承诺:30个工作日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7 

省民政厅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的企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7项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行政许可

法人

法定:20个工作日

承诺:20个工作日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8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除正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延长批准和省属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延长批准以外的专家离休退休年龄延长批准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级专家退(离)休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95〕53号)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工资福利科

行政确认

公民

法定:15日

承诺:15日

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

 

19 

省环境保护厅

不跨区域的500千伏输变电项目环评审批、移动通信发射基站环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辐射科

行政许可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60日 

承诺:15日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0 

省环境保护厅

除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通告2015年第1号中列明的九大类30小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科

行政许可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报告书60日、报告表30日、登记表15日。

承诺:报告书30日、报告表15日、登记表7日。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1 

省环境保护厅

除列入国家污染物排放重点监控范围的设计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规模的火力发电企业(不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外的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条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五条

《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冀环办发〔2007〕106号)第四条

市环保局总量科

行政许可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20日

承诺:15日

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2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第159号)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6〕40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城市基础设施科

行政许可

法人

法定:20个工作日,需联合办理的54个工作日;

承诺:10个工作日,需联合办理的22个工作日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编制管理科

行政许可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20日

承诺:10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各设市城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综合科

行政许可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10个工作日

承诺:10个工作日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5 

省水利厅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由省级审批的且非跨市(含定州、辛集市)和不涉及市际(含定州、辛集市)边界问题、水资源矛盾的水利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办法》(水建〔1998〕16号)第六条

市水务局审批科、规计科

行政许可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20个工作日

承诺:9个工作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6 

省农业厅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市农牧局兽医科

行政许可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15个工作日

承诺:15个工作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27 

省林业厅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市林业局野保科

行政许可

外国人

法定:20个工作日

承诺:20个工作日

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28 

省林业厅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9项

市林业局

行政许可

——

——

——

——

 

29 

省林业厅

进入除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七条 

《林业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8项

《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47项

市林业局野保科

行政许可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20个工作日

承诺:20个工作日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0 

省林业厅

进入除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七条 

《林业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8项

《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47项

市林业局野保科

行政许可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20个工作日

承诺:20个工作日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1 

省林业厅

外国人进入除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批准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7项

市林业局

行政许可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2 

省商务厅

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上,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修订)第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6号令)第八条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修订)第七条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6项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4项—第36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30项—第47项

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

行政许可

法人

法定:90个工作日

承诺:5个工作日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33 

省商务厅

国家规定可以下放的加工贸易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

行政许可

法人

法定:20个工作日

承诺:3个工作日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

 

34 

省文化厅

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第九条

市文广新局文化市场管理科

行政许可

法人

法定:20个工作日

承诺:10个工作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35 

省卫生计生委

500张床位以上三级以下综合医院、100张床位以上三级以下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的执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不含增加床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中医科

行政许可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75日

承诺:25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6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调剂(跨市、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药品注册科

行政许可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20个工作日

承诺:20个工作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7 

省安全监管局

除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中型及以上矿山、三等级以上尾矿库项目和国家总局管理的项目外的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科、尾矿库科

行政许可

法人

法定:30日   

承诺:15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8 

省安全监管局

除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危化品项目外的生产、储存危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行政许可

法人

法定:30日   

承诺:15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9 

省安全监管局

除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危化品项目外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行政许可

法人

法定:45日    

承诺:25日

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

 

40 

省安全监管局

除国家、省立项审批(核准、备案)以外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行政许可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20日   

承诺:12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1 

省安全监管局

除国家、省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外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行政许可

法人

法定:20日   

承诺:12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2 

省安全监管局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行政许可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生产企业60日、经营企业30日

承诺:生产企业45日、经营企业20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3 

省文物局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一级、二级文物审批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三十五条

市文物局

行政许可

——

——

——

——

 

44 

省文物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8项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市文物局

行政许可

——

——

——

——

 

45 

省文物局

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和直播类节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9项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市文物局

行政许可

——

——

——

——

 

46 

省地理信息局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科

行政许可

法人

法定:20日

承诺:20日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47 

省地理信息局

国家等级GNSS点迁建审批以外的,其他测量控制点标志迁建的受理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科

行政许可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20日

承诺:20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48 

省地理信息局

展示、登载本行政区域地图(不公开出版,不含图册)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种展会宣传品、户外广告牌(条幅)、报纸期刊等附加的国家版图图形示意图的受理审核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0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科

行政许可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20日

承诺:20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49 

省地理信息局

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提供内容除本级基础测绘成果外,经省地理信息局授权,可提供各等级控制点成果)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3项

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科

行政许可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20日

承诺:20日

各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来源:兴隆编办
责任编辑:兴隆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