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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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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乐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6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加挂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牌子。

第三条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相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拟定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道路、桥梁、排水、照明设施的改造、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及城市排水、中水的水质检测及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维护管理;负责城市夜景照明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城区市政设施改造以及验收和移交工作。

(三)负责制订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作业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制订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四)负责指导、协调、考核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专项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

(五)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工作。

(六)负责建成区主要街道、公园、广场和有关防护林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负责执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负责伐移树木的初审、上报、监管工作;参与圃地、花木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城区防汛工作。研究部署城区防汛工作,开展城区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城区防汛指挥部日常工作。

(八)负责城区沿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门店的改造、装饰装修、沿街实体墙改造和沿街楼宇立面清洗保洁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楼宇、桥涵景观及夜景亮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城市夜景、照明、户外广告以及门店牌匾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协调、监督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参与城市开发和城市改造中有关环卫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竣工验收。

(十)负责全市供热、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供热、燃气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区城市便道非机动车停放工作。

(十二)负责城区洗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容貌整治、环境卫生、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综合执法、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工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十六)实施与以下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1.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全部行政处罚权;

3.城市建成区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企业厂区外公共场地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城市建成区内城市道路、绿地、公园、广场、街头空地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城市建成区内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影响交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的行政处罚权,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7.城市建成区内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十七)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研究拟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资金计划;指导各乡镇(街道)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政务公开、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负责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政务督查工作;负责专项整治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督查;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城管新媒体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资金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所承担建设项目的前期预算、评审及招投标工作;负责综治信访维稳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对城市管理方面的重点、难点和前瞻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执行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招投标项目、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指导各乡镇(街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负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执法案卷评查、政策咨询及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核、业务技能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三)监督监察科。拟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对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执法效能、工作作风、绩效目标进行监督稽查和考评;负责公开电话、群众投诉和市容考评发现的问题落实情况督查;负责监督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负责对全市农村环境卫生及生活垃圾市场化运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接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牵头组织本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市政管理科。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日常维护作业标准;拟定城区环卫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照明设施的改造、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主城区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协调主城区相关设施养护维修等工作。负责监督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工作;协助做好市政道路及工程管线挖掘前的审核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牵头实施城市防汛工作;负责全市供热、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拟定全市供热、燃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供热、燃气行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供热、燃气管理工作,指导供热、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市容管理科。负责拟定城区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设置规划并监督落实;拟定城市市容市貌、环卫作业管理标准及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督导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监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牵头组织实施城市景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拟定城市路灯照明、景观灯光规划、重要区域的夜景景观设置布局方案;负责城市广场、道路、园林、雕塑等区域的城市夜景灯光的管理,指导城市楼宇景观亮化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景观灯光布置工作。

(六)园林建设管理科。负责拟定城市园林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参与城市“绿线”的划定和控制管理,对建设项目中的园林绿化比例和布局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监督考核城区园林绿化工作,确定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等级;指导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创建以及各乡镇(街道)园林绿化工作。

(七)安全生产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组织或参与组织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督促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城市供水、市政排水和照明施工中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股级职数7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新乐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新乐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

来源:新乐市编办
责任编辑:新乐市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