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机构编制网
行政体制改革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政体制改革

新华区金融局权责清单2021

发布时间: 2021-06-20 点击次数:?
【字体:

石家庄市新华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2类、5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0

 

 

二、行政处罚

4

 

1

1

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行政处罚

 

2

2

对地方金融组织未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未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3

3

对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行政处罚

 

4

4

当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0

 

 

四、行政征收

0

 

 

五、行政给付

0

 

 

六、行政检查

1

 

5

1

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的检查

 

 

七、行政确认

0

 

 

八、行政奖励

0

 

 

九、行政裁决

0

 

 

十、其他类

0

 

 

  

石家庄市新华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2类、5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新华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712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5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组织等。”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监管的部门(统称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地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协调指导工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在调查时,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清事实,依法处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向当事人进行权利告知。告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案件调查报告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应当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相关业务,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地方金融组织未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未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新华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712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5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组织等。”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监管的部门(统称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地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协调指导工作。”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在调查时,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清事实,依法处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向当事人进行权利告知。告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案件调查报告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应当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相关业务,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新华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712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5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组织等。”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监管的部门(统称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地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协调指导工作。”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在调查时,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清事实,依法处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向当事人进行权利告知。告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案件调查报告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应当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当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新华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712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5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组织等。”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监管的部门(统称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地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协调指导工作。”第四十三条“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在调查时,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清事实,依法处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向当事人进行权利告知。告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案件调查报告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应当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检查

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的检查

石家庄市新华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712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5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组织等。”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监管的部门(统称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地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协调指导工作。”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二)查阅、收集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证据;(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四)检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数据管理系统;(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采取其他监督管理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包括书面检查、监管信息系统等)或者综合运用以上方式,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督促地方金融组织遵循《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并依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对发现问题的依法查处。

3.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完毕的地方金融组织提出复查申请或整改期限届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及时组织复查,并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后七日内送达受处理单位。                                       

4.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组织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督检查;

2.未按法定程序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责令限期整改、未依法实施处罚;

4.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监督检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来源:新华区编办
责任编辑:石家庄新华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