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机构编制网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国务院和省第三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6-24 点击次数:?
【字体:

下政办〔2015〕10号


下花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国务院和省第三批取消调整

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9号)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和省第三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张政办字〔2015〕14号)进行了衔接。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4项;衔接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82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接收和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对国家、省、市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不得违法移交给下属事业单位、协会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针对重要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各部门要对接收上级部门(含国务院、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涉及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工作,保证顺利实施。衔接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以及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待省通知下发后再行部署落实。

各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将涉及本部门取消和接收的行政审批事项在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中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附件:1.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衔接国务院、省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 

            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3.市接收国务院和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下花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附件1

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4项)

序号

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衔接
部门

衔接取消项目名称

衔接项目类别

备注

1

国家税务总局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66号)

县(区)国税局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

非行政
许可审批

地税不涉及

2

国家税务总局

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县(区)国税局

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

非行政
许可审批

地税不涉及

3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县(区)国税局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

非行政
许可审批

地税不涉及

4

国家税务总局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县(区)国税局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非行政
许可审批

地税不涉及





附件2

衔接国务院、省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
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82项)

序号

实施
部门

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衔接
部门

衔接项
目名称

处理
决定

备注

1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物价局

2

省公安部门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公安厅

3

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1年第6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财政厅

4

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财政厅

5

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县(区)财政部门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6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4号)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8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环境保护厅

9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 

市环保局及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宣化区、下花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的子项

10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交通运输厅

11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12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实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改为后置审批

 

13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实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改为后置审批

 

14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实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改为后置审批

 

15

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实施,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修订)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农业厅

16

省饲料管理部门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畜牧兽医局

17

设区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修订)

市农牧局

生猪定点屠宰许可

改为后置审批

 

18

商务部或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改为后置审批

省审核转报类事项,审批权在商务部

19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市商务局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核准的原址改扩建项目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20

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21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商务厅

22

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文化厅

23

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24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25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

改为后置审批

 

26

中国人民银行

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中国人民银行

27

中国人民银行

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中国人民银行

28

国家质检总局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质检总局

29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0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县(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改为后置审批

 

31

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县(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变更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及复印、打印经营企业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32

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县(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变更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及复印、打印经营企业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33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4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5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6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37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市文广新局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38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市安监局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改为后置审批

 

39

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改为后置审批

 

40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1

省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2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3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食品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换证、变更、注销)

改为后置审批

 

44

县级以上食品流通主管部门

食品流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市、县(区)食品流通主管部门

食品流通许可 

改为后置审批

 

45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餐饮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餐饮服务许可

改为后置审批

 

46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47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林业厅

48

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同级相关部门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林业厅

49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改为后置审批

省审核转报类事项,审批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

50

边境游地区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特定地区审批事项

51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市、县(区)粮食局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改为后置审批

 

52

国家能源局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能源局

53

国家铁路局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铁路管理局

54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中国民航局

55

国家邮政局或省邮政行政主管部门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邮政管理局

56

国家文物局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改为后置审批

省审核转报类事项,审批权在国家文物局

57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文物局

58

中国证监会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中国证监会 

59

中国保监会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7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中国保监会 

60

省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审批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号) 

 

 

改为后置审批

特定地区审批事项

61

省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

市、县(区)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62

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民政厅

63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
〔2012〕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财政部、证监会

64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期货相关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
〔2012〕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财政部、证监会

65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财政部、证监会

66

环境保护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环保部

67

所在城市的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明确为后置审批

 

68

交通运输部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交通运输部

69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交通运输部

70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交通运输部

71

农业部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省审核转报类事项,审批权在农业部

72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卫生计生委

73

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明确为后置审批

 

74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监部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质监局

75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监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质监局

76

海关总署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海关总署

77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明确为后置审批

 

78

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79

国家测绘地信局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省地理信息局

80

国家外汇局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外汇局

81

国家外汇局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外汇局

82

国家外汇局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外汇局














附件3

市接收国务院和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接收国务院下放的事项(共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部门

设 定 依 据

接收后
实施部门

项目类别

备注

1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国家烟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市烟草专卖局 

非行政
许可审批

 



二、接收省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共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部门

设 定 依 据

接收后
实施部门

项目类别

1

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

国家邮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市邮政管理局 

行政许可

2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国家邮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市邮政管理局 

行政许可


来源:下花园区编办
责任编辑:张家口下花园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