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07 点击次数:?
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 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做好《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7号 )衔接落实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对应国务院取消的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我县衔接取消由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6项。为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衔接落实到位。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取消工作。
二、做好事项监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切实防止监管缺位。衔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确保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要求落实到位。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的,将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望都县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6项)
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
望都县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共6项)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权力类别 |
审批 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行政 许可 |
县行政 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1.取消审批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尽快修订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加强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有关法规规定,依法实施有关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行政 许可 |
县交通 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维修业务标准,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
3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行政 许可 |
县行政 审批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加强对农机维修经营者的监管,确保维修质量。对维修使用的零配件加强检查,确保符合标准。严禁拼装、改装整机、承揽维修已达报废条件的农机;2.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能力和水平;3.农机维修企业要加强自律,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权力类别 |
审批 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4 |
设立分公司备案 |
其他类 |
县行政 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要求,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 |
5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
其他类 |
县行政 审批局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原工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 |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要求,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
6 |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其他类 |
县行政 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