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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1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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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6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保政办发〔2018〕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县衔接取消行政许可事项3项。为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即停止审批取消的事项。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要制定细化措施,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确保将每一个具体事项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衔接取消事项的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并于本通知印发后20日内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做好取消事项改革后续工作。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照改革后制定的标准规范审核把关,实施审批。

三、精简优化审批流程。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完善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有关内容。对保留实施的事项,要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附件:1.望都县衔接国务院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2.望都县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

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7


附件1

望都县衔接国务院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序号

衔接取消项目编码

衔接取消项目名称

事项类别

衔接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11130631732905606W-XK-015-0000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行政许可

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取消审批后:1.严格按水利部制定的堤防兼做公路的有关要求执行,加强日常监管。2.对新建堤防拟兼做公路的,在设计阶段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把关。3.对现有堤防已兼做公路的,市水利局要求有关单位按标准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市水利局;拟兼做公路的,公路建设管理部门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性分析报告,提出有关安全防护措施,报堤防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签订运行管理协议,对河道行洪期间的车辆限行、断交提出明确要求。5.督促堤防管理单位加强堤防日常巡查。

 

 

 

 

 

 

附件2

望都县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序号

衔接取消项目编码

衔接取消项目名称

事项类别

衔接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11130631732905606W-XK-007-0000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行政许可

县水利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取消审批后,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加强水资源论证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水行为。

2

11130631732905606W-XK-001-000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行政许可

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取消审批后,1.在水土保持方案批文中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加强工程建设水土流失监测工作。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望都县编办
责任编辑:望都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