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6-30 点击次数:?
望都县卫生局责任清单
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和政策措施,监督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
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妇幼卫生发展规划、疾病防治规划、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中医药发展规划和卫生技术规范及其它一般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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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含中医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公立医院改革.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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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卫生计生基本建设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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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审核申报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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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制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
拟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规划、制度、预案和规范措施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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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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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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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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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范和应对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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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配合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
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计划要求,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配合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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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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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规范执业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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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场所、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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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控制等措施。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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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投诉举报事件的调查处置。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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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负责全县妇幼保健的监督管理。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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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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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等行政许可的意见和建议。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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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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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县放射卫生专项整治并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日常放射卫生监督检查。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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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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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负责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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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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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受理投诉、申述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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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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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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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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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艾滋病、结核病、疟疾防治规划、全县免疫规划和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拟订健康教育、健康促进规划并指导实施,完善各类传染病防控体系。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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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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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监管。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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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卫生的管理。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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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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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教师的健康体检及相关工作。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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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市农村卫生政策负责我县有关农村卫生政策措施的落实,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农村卫生政策落实。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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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监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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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全县乡村医生的执业注册、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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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相关部门、股室,监督、指导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城乡居民(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落实的督查、绩效考核等。 |
防保股 政策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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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
医院感染控制:根据国家卫计委和省卫计委政策负责我县有关医院感染控制政策的落实,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医院感染控制工作落实。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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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血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临床合理用血评价工作,加强技术培训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保证血液安全。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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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负责我县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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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受理辖区医疗事故的鉴定申请转交及医疗纠纷处置、监督工作(含中医医院等);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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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各医疗卫生单位重点发展方向,依托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建设体系,鼓励各单位制定人才团队培养计划,加强学科带头人、老中青层次分明的团队人才的培养。 |
医政股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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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护理事业,负责我县护理行政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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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应急演练,组织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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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公立医院改革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工作,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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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监督和规范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 |
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抗菌药物的临床使用。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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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开展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管理工作,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拟订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
监督检查全县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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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乡镇计生办做好一胎、二胎登记工作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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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再生育证件的审批、发放、检查、指导工作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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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开展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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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管理工作,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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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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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政策的衔接。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力度,扎实推进“亲情关爱”行动和“关爱女孩行动”。 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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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及发证验证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
政策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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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
拟订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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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审核、申报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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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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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查认定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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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负责我县各医疗机构(含中医医院等)的医疗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开展医院人性化精细管理活动。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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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城市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政策,负责监督、指导我县对口支援工作的落实。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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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科学技术发展指导下,在我局统筹规划下,拟订医学科技发展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发展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并通过学术交流、技术支援、技术合作等方式加大普及。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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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信息化管理平台下,加强继续医学教育ICME平台信息化管理,将管理范围扩大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及所有卫生技术人员。并逐步实现按照不同职称、不同岗位、不同科别的系统管理。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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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继续医学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适宜技术推广、全科知识培训、学历教育等培训项目,加强各级各类在岗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尤其是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的在职培训。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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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对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估,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稳定低生育水平。 |
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
防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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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统计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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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有限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和考核 |
统计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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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工作 |
统计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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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执行人口计划的措施、办法,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负责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
统计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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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交流合作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交流合作和信息化建设 |
局相关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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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拟订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中医药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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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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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医医疗机构能力建设。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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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中医药继承传承工作。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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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加强中医机构内涵建设,强化医疗质量,发挥中医特色,确保医疗安全。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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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中医“治未病”工作。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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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确有专长人员报名和技能考试。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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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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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力量在基层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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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中医药体制改革。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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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京津,深化中医药改革工作。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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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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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搜集、整理和总结雄县民间中医药治疗经验和一技之长中医药人员的良方、技方、秘方和适宜技术。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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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县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
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县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
医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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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县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县计划免疫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
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县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县计划免疫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
局有关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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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局有关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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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望都县卫计局(盖章)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
卫计局 |
是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实施规划等工作方案,对试点及推广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2003年1月16日国办发[2003]3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3]19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办字[200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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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参合农民生病,花去家里积蓄80万元,新农合可以为其报销合规部分费用(最高可报销12万元),因家庭特别困难还可到民政部门申请大病救助资金。基金使用结束后由审计部门对使用的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其他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 |
财政局 |
负责安排落实新农合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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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 |
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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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 |
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的流通供应管理,加强农村药品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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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
负责完善农村医药价格监管政策,加强监督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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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关工作,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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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
配合做好新农合宣传推广工作,反映情况,协助对筹集资金的管理,监督基金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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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
负责农村卫生机构的人才培养与相应改革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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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 |
负责农村卫生人才情况调研及政策的制定,推进农村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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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局 |
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有关工作,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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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
负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作医疗的宣传动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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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办 |
负责扶贫开发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协调,支持贫困地区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
残联 |
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帮助残疾人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协助有关部门解决残疾人在参加合作医疗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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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 |
负责协调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工作,制定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制度和规范,引导和监督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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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 |
参与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工作,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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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
卫计局 |
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进一步健全管理组织,完善系统内部各业务部门协作机制。 |
1、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卫计生发[2013]26号)2、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妇社发[2010]112号)3、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农民工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卫流管发[2014]82号) |
一个居民的健康,由乡镇卫生院组织向居民免费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定期组织对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和督导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计生局、民政局、综治办、财政部等部门加强对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组织协调。 |
财政局 |
要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定期组织对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和督导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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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
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进一步健全管理组织,完善系统内部各业务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对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组织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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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办 |
加强对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组织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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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加强对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组织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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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计划生育手术 |
卫计局 |
终止妊娠与结扎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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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
上环、取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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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婚前医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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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
婚前男、女双方的医学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河北省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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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
优生四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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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食品安全监管 |
质监局 |
负责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
某地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一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时,发现甲企业存在两种违法行为:生产的保健食品已发霉变质,所使用的食品包装物存在质量问题。有人主张由食药和质监部门分别对企业的两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有人认为只需对其中任一个行为进行从重处罚。为此,该地请示了省食药局和质监局,两局的答复完全一致,并要求质监、食药两部门及时通报信息。根据有关食品监管的职责分工,食药部门对生产发霉变质的食品进行处罚,并将不合格食品包装物生产的有关证据移交给质监部门。 |
食药监局 |
负责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和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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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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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
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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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局 |
负责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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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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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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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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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局 |
负责食品、医药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医药工业信用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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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
负责制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制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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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精神卫生工作 |
卫计局 |
根据全县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精神和心理卫生预防、诊断、治疗和社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某地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接到报警后,由公安部门应急处置,将患者及时送诊,医疗机构负责患者诊治,人社部门负责患者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费用,民政部门对贫困患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费部分进行医疗救助。 |
教育局 |
负责对师生进行精神卫生和心理卫生知识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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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落实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控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对紧急送诊患者采取约束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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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落实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措施,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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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
负责督促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属做好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精神卫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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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
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特殊(规定)病种医疗保险范围,出台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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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
卫计局 |
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
2014年,针对埃博拉疫情不断发展,我县成立了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根据我县工作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部门分工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
教育局 |
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防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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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 |
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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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助部门依法追查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加强网上巡查,依法处置各类有害信息,打击构成违法犯罪的网络造谣行为。 |
||||
交通局 |
负责交通工具一旦出现病例时的应急处置,负责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做好疫点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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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
负责境外望都工作人员联系,做好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疫情防范工作,发现相关情况第一时间通报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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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局 |
负责建立重大体育赛事的报告制度,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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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 |
负责疫情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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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打击非法行医 |
卫计局 |
卫生局根据职责分工和专项行动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查处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
国家、省、市下发的“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
某门诊部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人流手术并在户外张贴小广告。县卫生局会同县计生局组织开展对该门诊部依法执业情况的调查取证并立案查处。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乱张贴的户外医疗广告。若该门诊部涉嫌利用医托招揽经社会上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进行引产手术三例以上,则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
公安局 |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利用“医托”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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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 |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药品广告和在媒体上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误导消费者,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的虚假广告等行为。负责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查处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零售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坐堂行医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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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局 |
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行医行为,查处在沿街两侧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行医小广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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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饮用水卫生监管 |
卫计局 |
负责饮用水、涉水产品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开展对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的卫生监测和评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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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负责城市集中式供水日常管理;负责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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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负责水源地保护和水源水卫生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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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
负责指导水源地水生态恢复与建设,饮用水源地河道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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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医疗废物处置监管 |
卫计局 |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对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原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 |
某地接到举报有人私下收集医疗废物,环保、卫生、公安三部门联合进行调查。环保部门对私下收集医疗废物者的行为及数量进行调查、查处,卫生部门对涉嫌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存在医疗废物擅自买卖、规范处置情况进行核查、查处,公安部门控制私下收集医疗废物者及涉嫌的医疗机构责任人,并根据医疗废物买卖的数量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
环保局 |
负责对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许可;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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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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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
卫计局 |
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许可以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 |
某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某医疗机构如果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食药监局 |
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等环节的许可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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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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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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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医疗机构药品监管 |
卫计局 |
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制度、处方点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负责第一类疫苗采购、分发、预防接种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监管,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监管。 开展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国家食药总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 |
一患者服用某医院药品后出现不适。接到反映后,卫生局应对该医院处方、调配、使用等环节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医院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药品质量依法进行检查和抽验,并依法进行查处 |
食药监局 |
负责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药品质量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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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管 |
卫计局 |
负责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管、抽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河北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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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 |
负责消毒餐饮具使用环节的监督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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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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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重大疾病防控 |
卫计局 |
负责制定全省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预防控制、监测工作并组织实施 |
1.《传染病防治法》;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 3.《艾滋病防治条例》 |
卫生局监测发现某地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和户盐合格率偏低,要及时通报碘缺乏病防治各相关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教育局要组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盐务部门要加强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保证碘盐质量,保障市场供应,加大盐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盐等违法违纪行为,防止私盐流入市场。宣传部门、残联和妇儿工委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人际传播等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普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 |
县社 |
加强碘盐加工和市场供应的监管,保证碘盐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食盐加碘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生产供应不同含碘量的合格碘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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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
负责做好农村供水发展规划,落实水源型氟中毒村改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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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
在卫生部门指导下,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群众普及地方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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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
结合林业重点工程对地方病病区给予倾斜支持,改善地方病病区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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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
做好农村地区重大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人畜共患疾病的疫情监测、防控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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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必要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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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部 |
研究制定预防控制重大传染病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协调和指导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宣传教育。指导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及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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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
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重大传染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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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 |
把重大传染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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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国劳务人员重大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教育 |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望都县卫生局(盖章)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
卫生宣传 |
防保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312-7813606 0312-7722927 |
2 |
4.15-21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 |
卫生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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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 |
卫生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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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26全国疟疾日宣传活动 |
卫生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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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15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 |
卫生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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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9.1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 |
卫生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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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9.20全国爱牙日 |
卫生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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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0.8全国高血压日 |
卫生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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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0.10世界精神卫生日 |
卫生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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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1.14联合国糖尿病日 |
卫生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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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2.1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宣传活动 |
卫生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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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世界防治麻风病日(每年1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宣传活动 |
卫生宣传 |
||
13 |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
卫生宣传 |
||
14 |
爱国卫生月活动 |
整治环境,清除卫生死角,开展春季灭鼠等除四害活动 |
爱卫办 |
0312-7813602 |
15 |
“6.14”世界献血者日主题宣传活动 |
无偿献血宣传及无偿献血知识普及 |
医政股 |
0312-7827596 |
16 |
“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大型义诊活动周 |
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各种形式义诊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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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6.6全国爱眼日 |
保护眼睛、视力知识宣传及眼科相关咨询、义诊等活动 |
||
18 |
3.3全国爱耳日 |
耳聋预防、康复公众宣传及相关咨询、义诊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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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9.12预防出生缺陷日 |
预防出生缺陷知识 |
防保股、妇幼保健院 |
0312-7813606 0312-7722015 |
20 |
8月份第一周母乳喂养宣传周 |
宣传母乳喂养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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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食品安全宣传周 |
卫生宣传 |
防保股 |
0312-7813606 |
22 |
5.15国际家庭日 |
卫生宣传 |
||
23 |
4.7日世界卫生日主题宣传活动 |
结合年度世界卫生日主题和我国的宣传主题,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以引起公众对卫生和健康工作的关注,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强调健康对于劳动创造和幸福生活的重要性 |
防保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312-7813606 0312-7722927 |
24 |
5.31世界无烟日主题宣传活动 |
围绕世界和我国宣传主题,密切结合我省年内工作重点,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以提醒公众吸烟有害健康,呼吁全世界吸烟者主动放弃吸烟,号召所有烟草生产者、销售者和整个国际社会一起行动,投身到反吸烟运动中去,为人类创造一个无烟草的环境 |
||
25 |
7.11世界人口日主题宣传活动 |
围绕世界和我国宣传主题,密切结合我省年内工作重点,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以唤起人们对人口问题的关注 |
||
26 |
卫生科学普及工作 |
通过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健康教育活动,制作和散发科普材料,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国民健康生活理念、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素养 |
||
27 |
卫生政策法规宣传 |
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运用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制作并散发群众实用、方便易得、简明扼要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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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卫生法律法规法定宣传日和宣传周 |
卫生宣传 |
防保股、医政股 |
0312-7813606 0312-7827596 |
29 |
饮用水卫生安全宣传周活动 |
卫生宣传 |
防保股 |
0312-7813606 |
30 |
食品安全宣传周 |
卫生宣传 |
||
31 |
卫生监督咨询服务 |
接受涉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或涉及(可能)影响公众卫生健康权益的各类事(案)件的投诉、举报、咨询,按规定对投诉举报者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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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委托检验 |
受理社会委托开展资质认定范围内的卫生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312-7722927 |
33 |
元旦春节、7.11世界人口日、国际家庭日等集中宣传活动 |
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为实现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
宣传站 |
8446010 |
34 |
手术并发症及病残人员鉴定 |
指导并组织实施手术并发症、病残人员的鉴定和管理 |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8446012 |
35 |
再生育审批 |
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进行再生育审批 |
政策法规股 |
8446010 |
36 |
受理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举报 |
接受群众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举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举报情况予以调查处理 |
政策法规股 |
8446010 |
37 |
接受计划生育各项政策的咨询 |
接受群众对计划生育各项政策的咨询,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
政策法规股 |
8446010 |
38 |
中、高考加分身份认定的审核 |
对经过乡镇计生部门审核过的参加当年中考的农村独生子女身份进行审核;对经过县乡两级计生部门审核过的参加当年高考的农村独生子女身份进行审核 |
宣传站 |
8446010 |
附件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部门名称: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盖章)
(一)传染病防治事项监管
(二)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和学校卫生监督
(三)医疗卫生机构事项监管
(四)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项监管
(五)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事项监管
(六)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七)对所辖区域负责计生政策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督
(一)传染病防治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依法查处传染病防治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情况。
5.医疗卫生机构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情况。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全年对承担监管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覆盖率100%。
2.专项检查: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对特定传染病和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3.监督监测:根据年度消毒隔离监测工作方案,开展监督监测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执法检查:按照上级下达专项工作和自行组织专项工作开展检查。
(二)监督抽检:根据年度消毒隔离监测方案,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物品和环境等进行消毒隔离抽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对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制作检查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三)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物品和环境等进行消毒隔离抽检,制作采样记录并送相关资质机构检验。
(四)对适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按程序予以查封、扣押。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四)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和学校卫生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的卫生监督,提高公共场所、学校和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预防疾病,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卫生安全。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类公共场所、学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卫生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质量。
(二)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是否建立卫生制度;饮用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是否按规定设立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是否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是否落实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防控措施等。
(三)饮用水:供水单位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是否按要求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按要求落实卫生管理制度;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是否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等。
(四)生产销售单位生产或者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有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
根据季节变化特点,对公共场所、学校和饮用水供水单位进行全面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
定期对各有关单位卫生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卫生质量抽检,促进常态管理。
(三)不定期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汇总检查结果,必要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整改落实。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视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吊销卫生许可证等。
(三)医疗卫生机构事项监管
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全面提升我县医疗卫生行业整体水平,保障公众医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是否超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3.诊疗相关行为是否规范。
4.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
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全年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覆盖率100%。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或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监督巡查:由县卫生局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检查;根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行政指导或处罚。
2.执法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全市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社会关注度高、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星级管理和登记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四)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项监管
为了加强我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管,使我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进一步规范化,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保障公众医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开展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2.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3.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对承担监管职责的医疗机构监督覆盖率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由县卫生监督所会同县妇幼保健院对辖区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根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执法。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我县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生产的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生产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
2.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集中消毒餐饮具是否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4.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5. 集中消毒餐饮具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6.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掌握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基本情况,完善监管台帐;加强日常餐饮具消毒单位监督检查,季覆盖率100%。
2.每季对辖区内餐饮具消毒单位开展全覆盖抽检,覆盖率100%,每家每次抽样不少于10件。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巡查:由县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
(二)监测抽样:对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进行采样监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对生产的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检。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责令改正。
(二)对调查确认存在一般以上违法行为的,按照违法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罚款等卫生行政处罚。
(六)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级计生办。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局有关人员对所辖县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纳入年终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乡计生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口计生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违纪情况,视情向县人口计生局局长会议报告或报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对所辖区域负责计生政策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辖区域负责计划生育政策落实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各项计生政策是否按相关规定落实到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全面检查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卫生计生局制定监督检查统一标准,组织本局有关人员,分若干个组,到乡、村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落实计生政策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者确认违法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督导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落实有关计生政策或群众举报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和工作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