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审计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6-30 点击次数:?
望都县审计局责任清单
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 望都县审计局(盖章)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县审计机关的业务,编制全县审计工作规划,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
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管理制度的起草;负责全县审计宣传、信息、统计、规划、年度计划、综合调研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督办、机要、保密、文印、公文处理、档案管理和行政后勤工作;管理局机关财产及财务收支;承担审计局举报中心和信访工作;承办县人大代表建议、县政府委员提案事宜;审理、复核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受理审计复议和应诉;汇总协调各业务股的审计事项,划分审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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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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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工作措施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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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起草审计局向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结果报告,为县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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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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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
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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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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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开展预算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专项调查等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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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
专项审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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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
专项审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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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审计局安排的国有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
专项审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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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政府管理的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
专项审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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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计署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
专项审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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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县属境外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
专项审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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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县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
专项审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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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的决算。 |
专项审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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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
专项审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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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向县长提交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
向县长提交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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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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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
开展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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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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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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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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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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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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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杨会永 填报时间: 2015 年5月12日 联系电话:7827076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 望都县审计局(盖章)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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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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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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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单位名称 望都县审计局
(一)审计整改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
(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三)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
(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一)实地检查或者了解;
(二)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
(三)其他方式。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二)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三)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二)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书中存在的重要错误事项,应当予以纠正。
(三)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赋予的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结合当事人具体违法情形,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决定权和处置权。
二、标准规范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免予处罚:
1、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行为。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单位人强制下属单位或者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2、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3、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4、阻挠、抗拒审计,拒不纠正错误的;
5、拒不提供或者故意虚假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6、屡查屡犯的;
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三、有关措施
(一)在适用裁量权作出免予、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有充足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记录中予以说明,在审计证据中予以体现。
(二)审计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裁量的理由和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三)审计局应当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进行审理,并由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因行使裁量权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经确认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