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教育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9-09 点击次数:?
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教育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县教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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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综合协调办理机关重要政务,管理机关后勤事务。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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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办理局务会、局长办公会、校长会和其它综合性工作会议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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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文秘、督办、新闻宣传、信息、文书档案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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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起草局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总结和目标管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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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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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育系统法律法规的实施,负责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综合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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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负责教育体制、办学体制、学校管理体制、教育综合改革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负责教育国际交流工作;参与经济、教育统筹和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 |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工作,推动九年义务、扫除青壮年文盲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 |
教育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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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全县教育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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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权限审核地方教材、教师参考资料、教学辅助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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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的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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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国际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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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品德、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指导推动教育教学的理论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审批公办、民办初中小学及幼儿园的设置;组织实施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组织指导各类学校的招生考试工作;对各部门教育工作状况及办学水平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验收。 |
规划协调中小学德育、思想政治教育、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
教育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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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拟订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的指导性文件,组织协调学校参加国家、省、市、县级体育竞赛、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组织全县中小学生运动会,承办学校招生工作中体育考试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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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制定有关招生政策、指导学校招生工作;承办中小学、幼儿园省市级示范校(园)的评估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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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幼儿教育工作和残障少年儿童特殊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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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并指导其教育教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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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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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基层领导班子建设,配合县委组织部做好高中学校领导干部的考核、考察、任免工作,管理直属学校中小学校长、中层干部和校级后备干部,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任免;负责本系统人员编制、调配、工资福利、劳动保险、职称评定和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及业务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和指导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 |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学校、局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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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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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本系统行政干部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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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系统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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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系统机构编制、调配、考核奖惩、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考试、评审、聘任等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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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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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系统人员的奖励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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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有关处室,负责全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资格认定,研究和拟定教育人力资源配置的有关政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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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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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指导、组织中小学校长及行政干部培训,定期对校长和学校中层干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任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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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局机关科级以下国家公务员考核、培训、交流等公务员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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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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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直属学校和单位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和单位稳定、综合治理及学校安全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和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及计划生育工作。 |
负责党委领导重要讲话、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经验总结、规章制度、党委决议、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起草、送发工作。 |
党委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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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党委宣传、信息报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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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党委会议的准备、记录和议定事项的催办、落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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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教育局机关和直属学校、单位的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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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实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综合治理工作、防范邪教工作和信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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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妇联、共青团和计划生育等群众的组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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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指导教育经费预决算工作,依法监督教育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监督检查教师工资的政策落实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和管理本系统基本建设和设施的设置以及计划统计工作;负责本系统贫困生的资助工作;指导全县学校后勤社会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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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
计财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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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教育局系统各种经费的划拨、财务监督和预算决算的审核、统计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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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定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政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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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全县教育经费的投入和执行情况,提出县级教育事业预算及上级补助专款使用建议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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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系统各单位的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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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省财政物价部门的政策规定,监督检查中小学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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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县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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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系统内部贫困生资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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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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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教育分中心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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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研究制定教育经济政策,统筹安排县拨教育事业经费,推动县属国有教育的规划、开发和利用;提出经费使用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制定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
计财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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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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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指导、监督全系统各单位基本建设工作,拟定投资计划,承办社会各界对教育方面的捐款、捐赠项目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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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有关职能部门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张克伟 填报时间:2015年5月15日 联系电话:7722634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教育局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望都县初中、小学、幼儿园、初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类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
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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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
收费管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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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校舍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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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大队 |
消防管理及校舍消防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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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 |
学生食堂监管并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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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
教育局 卫生局 |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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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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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配合食药监部门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物安全事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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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 |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指导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教育局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民办学校审批 |
1、望都县初中、小学、幼儿园、初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类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2、民办教育机构(含初中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初等非学历教育)变更举办者审批 |
职成教股 |
7829217 |
2 |
民办学校备案事项 |
1、民办教育机构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备案 2、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职成教股 |
7829217 |
附件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民办学校年检工作)
单位:望都县教育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1、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政策情况。2、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3、办学条件。4、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情况。5、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包括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6、教育教学管理工作。7、收费与财务管理。8、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发布。
三、监督检查方式:年检采取学校自查与教育行政部门检查评估相结合的办法。
四、监督检查措施:制定各类民办学校《年检评估方案》,在学校自查的基础上,组成年检工作检查小组逐校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1、民办学校提交自查报告、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年检自查表;2、教育局对各校提供资料进行审查:3、年检工作检查小组到校按照民办学校评估方案进行检查(座谈、问卷、查资料、到教室及功能室实地检查设施设备情况)4、根据检查各校情况,形成年检评估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以上(含合格、规范化学校、示范性学校)和不合格。年检结论确定后,将由县教育局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并发布公告。年检合格的学校取得当年的招生、评优、评先资格;年检不合格的学校由县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给予减少招生计划的处理;存在问题严重的,暂停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审批机关组织组织资产清算并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