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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9-0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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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1

负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和制定全县交通行业发展的战略。

编制全县交通综合发展规划,负责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

办公室

 

组织制定公路运输行业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办公室

 

编制年度交通建设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情况。

办公室

 

2

负责全县公路的交通行业管理和运输的组织管理,统一负责全县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建设和行业管理。

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与资质管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县域内道路运输经营监督管理。

路政股

 

承担道路运输质量纠纷调解、道路运输行业调查与统计等工作。

路政股

 

3

负责全县运输市场、客运、出租行业、汽车维修、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负责全县客货运输、维修、驾培企业的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客货运输、维修、驾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

路政股  

 

负责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路政股

 

4

负责全县公路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及其设施的管理,并兼管交通战备工作。

负责全县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全县公路建设监管责任,拟定公路建设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路政股

 

组织落实公路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及规范,组织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施工图审核和报批工作,组织施工前期准备工作,负责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查,监督检查工程实施,组织工程决算、验收工作,收集竣工资料、建立技术档案。

路政股

 

负责管辖路段日常的路政巡查工作;负责维护管辖路段养护、施工现场的秩序与通行安全等。

路政股

 

负责管辖路段的大中修、小修保养、公路绿化、路政管理等养护管理工作。

路政股

 

对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工程质量及设备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完工项目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等工作。

路政股

 

5

负责本系统的各项审计,贯彻执行审计法规,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审核、检查下属各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对本系统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掌握财务制度,维护财政纪律,做好会计工作。负责各种规费的解缴;会同有关股室编制、审核工程预决算;负责基层会计的业务指导,办理各项财务收支业务。

财务审计股

 

 

 

 

 

 

 

6

指导全县交通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思想建设。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综合宣传、通讯报道工作。负责交通运输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起草交通运输行业政府规章草案,负责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调解日常工作;负责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办公室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刘朝晖  王刚     填报时间:2015416  联系电话:7722296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县交通运输局

指导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141月,根据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安监局文件要求,市、县两级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了联合排查,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安监局对各市上报点段进行了审核,确定了100处点段,报省安委会公布并挂牌督办,其中高速公路由经营管理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其它公路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进行整治。根据经审查的安评报告确定的事故原因分析和整治方案,公安、交通运输、县级政府、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努力完成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整治工作,省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县安监局

负责县级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参与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公路管理单位做好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县公安局

负责建立健全公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机制,负责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联合排查和交通安全管理及其设施部分的治理工作

县级政府

负责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和国省道交通安全隐患中沿线环境部分的治理工作

2

公路安全监督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所辖公路安全生产行业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5.《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6.《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7.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8.《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xxxx月,某高速公路路面大中修养护工程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经调查,养护施工企业将沥青摊铺工程分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承包,并在该工程中忽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未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维护通行秩序;事故发生前2天,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已分别对其发出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工整改。事故现场处理完成后,安监部门对养护施工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养护施工企业进行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交通运输部门注销了该养护工程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现场安全员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

县安监局

负责包括交通运输(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在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县住建局

负责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办法的进行处罚

县公安局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县安监局

受县政府委托时,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县公安局

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

3

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

1、对经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企业实施监管;2、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员或货运单位超限运输车辆占总数10%的分别依法予以吊销营运证、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责令企业停业整顿;3、依托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超限运输路面执法。根据需要通过巡查进行超限运输路面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安全保护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6.《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二条;8.《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9.《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经信、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县公安局

 

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暴力抗法。

县工商局

指导全县工商部门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通知,对有营业执照的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

县质监局

1、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2、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3、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4

危险化学品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及运输工具的《道路运输证》的核发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省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打击危化品罐车、罐体非法违规生产和改装行为,加强对危化品罐车用罐体检验工作的管理,打击危化品罐车用罐体获证企业的非法违规生产和改装行为。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县质监局

负责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不包括加油站埋地油罐、油库及加油站地面储罐、反应装置储罐和需要现场制造安装的大型储罐)

县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批准

县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县工商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科室

联系电话

1

行业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服务

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咨询

办公室

7722296

2

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

公开举报电话号码

办公室

7722296 

3

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等道路运输

统筹组织、指导、协调,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保百姓出行需求

运管站、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管理站

7722296

4

组织开展公路质量安全从业人员培训、开展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

开展全县公路工程检测人员培训;协助做好公路工程等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资格审查、收费以及各项考务工作;开展公路工程监理规范、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宣传培训

公路站

7722296

5

公路运输行业安全信息预警服务

在发生极端天气情况时,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向客货运输企业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指导相关企业、人员采取应急避险措施,为运输行业安全提供保障

    办公室

7722296

 

附件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部门名称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科室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建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科室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科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科室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科室检查纠正,受查科室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做出决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可作出如下处理:

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的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省交通运输厅201412月发布了《河北省交通运输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的通知》(冀交政法〔2014554号),明确规定了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布,网址:http://www.hbsjtt.gov.cn

三、有关措施

(一)对全县交通运输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在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三)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情况;

(二)交通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三)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

(四)信用体系工作情况;

(五)招标投标监管情况;

(六)建设项目监管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

(七)建设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全面督查或专项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科室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科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科室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科室检查整改,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中对于建设市场管理中较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视情况依法作出处罚。

(四)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建设工程各从业单位(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方案是否符合批复要求,是否落实勘察设计标准化要求;

2.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招投标是否合法;

3.施工许可情况,工程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履行施工许可审批程序。

4.工程质量控制及安全生产情况,是否落实施工标准化、质量通病治理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是否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交(竣)工验收情况,是否在项目交工验收结束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备案,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交(竣)工验收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6.合同执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农民工工作开展情况;

7.廉政建设及“十公开”落实情况;

8.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项目参建单位的日常信用动态管理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9.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组建机构、配备人员,是否制定完善的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其他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2.进度情况;

3.履约情况;

4.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6.“十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从业单位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全面监查工作或者专项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科室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科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科室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科室检查整改,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中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各从业单位,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视情况作出处罚,并计入信用评价档案。

(五)设立施工许可及护路林更新、砍伐许可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施涉路施工许可及护路林砍伐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实施并有相应的许可决定文书;

(二)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三)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四)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五)施工活动结束后,申请人是否要求许可机关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了验收;

(六)被许可人是否建立自检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范围为涉路施工许可及林木砍伐许可项目。

(一)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三)每年开展1次定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四)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勘察、检查涉路施工、林木砍伐现场;

(二)查看有关涉路施工、林木砍伐案卷文书;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涉路施工、林木砍伐行为及其台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厅公路管理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一)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林木砍伐活动的,由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三)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违法实施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职责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业主单位。适用于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业主的相关资格;

2.实施项目的组织机构健全程度;

3.项目的设计标准及设计深度;

4.项目审批程序;

5.项目的招投标组织程序;

6.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及安全控制;

7.项目实施过程的廉政风险管控;

8.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程序;

9.项目的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10.项目建设“七公开”执行情况;

11.项目档案的完整性;

12.县道、重要乡道及中型以上桥梁项目交竣工验收文件是否及时报上级备案。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是否合理;

2.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科学;

3.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审查审批工作是否按有关要求执行;

4.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进度;

5.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否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

6.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文件是否齐全;

7.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补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8.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

9.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是否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全部用于日常养护;

10.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是否健全;

11.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否列入政府的考核目标。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用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

(三)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

(四)根据反映及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二)实施检查。在完成自查并上报的前提下,分组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检查相关项目的建设进展、内业资料,听取被查单位的情况汇报,并反馈相关问题。

(三)汇总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汇总各组检查结果。

(四)下发检查通报。依据汇总的检查成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发文受检科室,并抄送受检科室上级部门,要求受检科室根据现场反馈及通报情况及时整改。

(五)整改信息归档。将各受检科室整改后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检查通报,要求整改,并及时反馈结果。对重要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反馈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依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执行。

1.对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对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通行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5.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7.对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二)对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根据《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冀交公[2011]779号)处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客运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

2.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客车数量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

3.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4.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否超期,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有效期是否过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依法经营;

2.是否按照服务承诺运营;

3.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运管机构要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二)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时进行检查。

(三)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六)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辖区内汽车客运站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立即或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在督查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一)口头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四)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施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许可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技术条件不合格的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四)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运管站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对不再符合驾驶员培训机构条件的,督促其撤销其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如下: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2.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规定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2.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3.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4.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5.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6.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2.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3.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4.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5.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6.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7.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8.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1.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2.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3.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4.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5.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再教育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单位(客货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驾驶员培训机构、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二)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

(三)安全监管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四)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五)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六)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

(九)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十)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对运管机构(部门、人员)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十二)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道路运输单位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制定落实及考核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考核培训及履职情况;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五)“两客一危”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

    (六)营运驾驶人、车辆管理情况;

    (七)安全生产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八)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九)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开展情况;

    (十)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事故报送和处理情况;

(十二)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工作。

(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科室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科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科室应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科室检查纠正,受查科室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每年组织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4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运管机构监督检查应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的情况的,及时向被检查道路运输科室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运管机构、人员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调离原岗位;

4.党纪或政纪处分;

5.其他处理措施。

(二)对道路运输单位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限期整改;

3.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4.行政限批;

5.行政处罚;

6.吊销经营许可或相应的经营范围;

7.降低站级并商请物价部门降低站务收费标准;

8.约谈企业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9.其他处理措施。

(三)对从业人员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3.依法进行上限处罚;

4.停运培训;

5.建议企业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

6.吊销从业资格;

7.其他处理措施。

(三) 对道路运输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调离原岗位;

4.进行经济处罚;

5.降职或撤职;

6.终身行业禁入;

7.其他处理措施。

(十)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客运经营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应站级要求,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严禁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员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客车进出站;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票价、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组织抽查、暗访等检查活动;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运管站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客运站基本检查档案;

(二)运管站对汽车客运站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一)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城市公交经营的经营者,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5号)《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

(一)监督范围

对城市公交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调查、监督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二)经营条件

1.有企业法人资格;

2.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汽(电)车和场站等设施;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行为

1.是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2.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辖区内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客运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以专项检查为主,辅之委托第三方开展神秘顾客访问。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定期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抽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城市公交行业服务指数为基本依据,委托第三方开展城市公交运行状况监测。

(二)对全县城市公交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三)形成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二)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实施出租车行业监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13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精神,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

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期限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限不得超过八年。

(四)经营行为

1.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2.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

3.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

4.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5.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6.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7.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对辖区内出租汽车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出租客运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指数为基本依据,委托第三方开展出租汽车运行状况监测。

(二)对出租汽车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三)形成服务监测评价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管理机构根据《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三)城市客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核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实施城市客运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以及继续教育工作的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管理机构对从业资格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培训、考试、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包括:

(一)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合法性;

(二)培训管理、考试管理、档案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规范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制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规范,组织贯彻实施。

(二)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三)从业人员考试工作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四)检查管理机构是否按照既定工作要求、计划等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五)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等渠道反映的市、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资格考试系统使用情况,抽查考试视频,检查考试台账;

(三)检查相关考点与考试设备设施情况。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试点每年至少普查1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从业人员考试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对考试点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对不符合要求而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书,要督促撤销相应人员的资格证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有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一)口头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四)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

(五)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六)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道路货运运输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开展有关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对不具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条件及不符合经营要求的企业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可作出如下处理:

运管机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五)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实施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的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经营许可证件、查看企业许可规定的条件现状、查看检测档案、查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查看市、县运管机构是否按部署和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对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出示工作证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经营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由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五)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如有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一)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上级对县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5.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关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以及实施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

2.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

2.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是否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3.是否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在经营场所公示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市、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省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按规定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委托非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如有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6.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关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望都县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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