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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国土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8-3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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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望都县国土资源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拟订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规定,并负责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执法监察股

 

 

拟订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规定,并负责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国土资源行政复议等

2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报上级政府和国土部门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土地利用股

 

 

参与审核报上级政府和国土部门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

指导、审核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

编制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

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3

监督检查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本行政区域内及跨县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监督检查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

土地利用股

 

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本行政区域内及跨县的权属纠纷,

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4

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措施;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管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措施

地政用地股

 

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管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5

负责全县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等工作。

负责全县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

地政用地股

 

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

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城乡地籍等工作

负责全县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负责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6

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出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拟订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

地政用地

 

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7

指导全县土地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承担报市、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组织全县土地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

地政用地

 

承担报市、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8

依法负责全县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初审及转让初审登记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实施全县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核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

依法负责全县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初审及转让初审登记工作

办公室

 

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采矿权年度检查

组织协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

实施全县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核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

9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保护地质环境;负责矿泉水和地热勘查评价、签定;按权限认定并管理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

办公室

 

保护地质环境

负责矿泉水和地热勘查评价、签定

按权限认定并管理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10

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按法定权限对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成果进行管理,对界限测绘进行初审;按法定权限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测绘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办公室

 

按法定权限对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成果进行管理,对界限测绘进行初审

按法定权限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测绘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11

依法征收有关专项收费并负责专项管理;安排县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其他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依法征收有关专项收费并负责专项管理

办公室

 

安排县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其他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12

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办公室

 

13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郄同占              填报时间:201558         联系电话:7721736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望都县国土资源局(盖章)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采矿权新设

县国土局

负责在符合《望都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前提条件下划定拟出让矿权的矿区范围及矿种;依据《望都县涉矿行政许可审查会商机制》,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同意后,由县国土局报县政府;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国土局报市国土局审批审核

 

 

 

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制的《河北省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县水务局

负责组织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写《水土保持方案》,并出具水保意见

县环保局

负责组织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出具环评意见

县发改局

负责出具经济发展意见

县旅游局

负责出具旅游规划意见

县规划局

负责出具规划意见

县林业局

负责出具林地鉴定意见

县安监局

负责出具安全生产意见

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

负责出具乡镇发展规划、信访稳定等意见

2

探矿权新设

县国土局

负责在符合《望都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前提条件下划定拟探矿权的矿区范围及矿种;依据《望都县涉矿行政许可审查会商机制》,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同意后,由县国土局报县政府;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国土局出具核查意见报市国土局审批审核

 

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制的《河北省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县林业局

负责出具林地鉴定意见

县水务局

负责组织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写《水土保持方案》,并出具水保意见

县环保局

负责组织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出具环评意见

县发改局

负责出具经济发展意见

县旅游局

负责出具旅游规划意见

县规划局

负责出具规划意见

县林业局

负责出具林地鉴定意见

县安监局

负责出具安全生产意见

乡镇政府

负责出具乡镇发展规划、信访稳定等意见

 

 

地质灾害

防治

县国土局

承担县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望都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交通局

做好全县交通道路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水务局

做好水库、险坝及其它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住建局

做好建设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民政局

组织调运救灾物资

县卫生局

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伤员和防疫工作

县公安局

做好社会治安工作,防止因地质灾害引起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县气象局

收集有关气象信息,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县联通公司

保证通信畅通

县供电公司

组织灾区供电部门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

武警部队

部署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助工作

县教育局

要对各校区周边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

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及监管隐患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

3

 

 

 

土地出让

县国土局

编制出让方案、组织出让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县建设局

负责出具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

县规划局

负责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意见、规划红线

县财政局

负责出让金入库

县地税局

负责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4

 

 

国有土地划拨

县国土局

负责项目用地指标审核、划拨前公示、上报政府、签发划拨决定书

《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003年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划拨用地目录》

 

县规划局

负责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规划红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县发改局

负责项目立项

县住建局

负责出具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

5

 

土地整治

项目

县国土局

负责踏勘、立项、组织实施、验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19号)、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印发《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水务局

负责出具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文件

县农业局

负责立项时出具立项可行性意见;验收项目时出具耕地质量鉴别认定意见

县林业局

负责出具项目立项可行性意见

县财政局

负责资金监管使用

7

 

不动产登记

县国土局

负责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县林业局

负责森林、林木所有权的登记

县建设局

负责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

县农业局

负责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望都县国土资源局(盖章)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6.25土地宣传日”主题宣传活动

提高全社会了解土地国情国策、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

法制办

7721736

2

4.22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

8.29”测绘法宣传

12.4”法制日宣传

活动宗旨在唤起人类爱护地球、保护家园的意识,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进而改善地球的整体环境。

法制办

7721736

 

附件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

 

单位:望都县国土资源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集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以供地政策落实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的履行,对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送达文书、使用权人申报、现场核查、动态巡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局内设机构要设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专岗,基层国土所是现场核查的第一责任主体。

五、监督检查程序

由使用权人按规定在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向国土局提交申报书及相关资料,国土所在实际开工、竣工验收等时点以及建设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要求,对涉嫌构成闲置的建设用地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勘查项目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所有勘查项目(探矿权)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证照及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合法齐全有效;

 2、探矿权人是否按规定备案,提交相关报告;

3、勘查单位是否按设计方案施工;

4、是否有信访苗头;

5、是否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年底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查阅相关资料;

2、实地检查或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以通知或不通知的方式进行检查或抽查;

2、配合市局或省、国家督查员进行检查或抽查;

3、经检查或抽查不合格的地质勘查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并进行整改验收。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查阅勘查项目相关资料;

2、会同国土所、执法队进行野外实地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地质勘查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并进行整改验收;

3、检查完成后,向市国土资源局总结汇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勘查项目发现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移交国土所或执法队进行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来源:望都县编办
责任编辑:望都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