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国土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8-31 点击次数:?
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望都县国土资源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拟订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规定,并负责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
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
执法监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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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规定,并负责实施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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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国土资源行政复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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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报上级政府和国土部门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
土地利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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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审核报上级政府和国土部门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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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审核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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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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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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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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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监督检查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本行政区域内及跨县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
监督检查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 |
土地利用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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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本行政区域内及跨县的权属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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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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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措施;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管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
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措施 |
地政用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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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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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管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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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全县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等工作。 |
负责全县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 |
地政用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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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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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城乡地籍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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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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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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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出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拟订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
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 |
地政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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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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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导全县土地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承担报市、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
组织全县土地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 |
地政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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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报市、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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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依法负责全县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初审及转让初审登记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实施全县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核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 |
依法负责全县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初审及转让初审登记工作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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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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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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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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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全县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核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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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保护地质环境;负责矿泉水和地热勘查评价、签定;按权限认定并管理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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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地质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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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矿泉水和地热勘查评价、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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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权限认定并管理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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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按法定权限对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成果进行管理,对界限测绘进行初审;按法定权限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测绘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
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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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定权限对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成果进行管理,对界限测绘进行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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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定权限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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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测绘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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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依法征收有关专项收费并负责专项管理;安排县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其他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
依法征收有关专项收费并负责专项管理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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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县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其他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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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
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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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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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郄同占 填报时间:2015年5月8日 联系电话:7721736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望都县国土资源局(盖章)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采矿权新设 |
县国土局 |
负责在符合《望都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前提条件下划定拟出让矿权的矿区范围及矿种;依据《望都县涉矿行政许可审查会商机制》,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同意后,由县国土局报县政府;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国土局报市国土局审批审核 |
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制的《河北省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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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
负责组织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写《水土保持方案》,并出具水保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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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负责组织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出具环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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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
负责出具经济发展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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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旅游局 |
负责出具旅游规划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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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划局 |
负责出具规划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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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
负责出具林地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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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
负责出具安全生产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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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 |
负责出具乡镇发展规划、信访稳定等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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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探矿权新设 |
县国土局 |
负责在符合《望都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前提条件下划定拟探矿权的矿区范围及矿种;依据《望都县涉矿行政许可审查会商机制》,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同意后,由县国土局报县政府;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国土局出具核查意见报市国土局审批审核 |
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制的《河北省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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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
负责出具林地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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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
负责组织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写《水土保持方案》,并出具水保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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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负责组织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出具环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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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
负责出具经济发展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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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旅游局 |
负责出具旅游规划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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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划局 |
负责出具规划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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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
负责出具林地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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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
负责出具安全生产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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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
负责出具乡镇发展规划、信访稳定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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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 防治 |
县国土局 |
承担县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望都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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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 |
做好全县交通道路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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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
做好水库、险坝及其它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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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做好建设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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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
组织调运救灾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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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伤员和防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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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做好社会治安工作,防止因地质灾害引起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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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局 |
收集有关气象信息,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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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联通公司 |
保证通信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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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电公司 |
组织灾区供电部门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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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 |
部署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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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
要对各校区周边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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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及监管隐患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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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出让 |
县国土局 |
编制出让方案、组织出让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洷》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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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建设局 |
负责出具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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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划局 |
负责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意见、规划红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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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负责出让金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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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税局 |
负责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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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有土地划拨 |
县国土局 |
负责项目用地指标审核、划拨前公示、上报政府、签发划拨决定书 |
《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003年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划拨用地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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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划局 |
负责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规划红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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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
负责项目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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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负责出具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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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土地整治 项目 |
县国土局 |
负责踏勘、立项、组织实施、验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19号)、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印发《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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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
负责出具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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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负责立项时出具立项可行性意见;验收项目时出具耕地质量鉴别认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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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
负责出具项目立项可行性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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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负责资金监管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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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动产登记 |
县国土局 |
负责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新 增 职 责 |
县林业局 |
负责森林、林木所有权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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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建设局 |
负责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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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负责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 |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望都县国土资源局(盖章)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6.25土地宣传日”主题宣传活动 |
提高全社会了解土地国情国策、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 |
法制办 |
7721736 |
2 |
“4.22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 “8.29”测绘法宣传 “12.4”法制日宣传 |
活动宗旨在唤起人类爱护地球、保护家园的意识,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进而改善地球的整体环境。 |
法制办 |
7721736 |
附件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
单位:望都县国土资源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集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以供地政策落实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的履行,对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送达文书、使用权人申报、现场核查、动态巡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局内设机构要设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专岗,基层国土所是现场核查的第一责任主体。
五、监督检查程序
由使用权人按规定在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向国土局提交申报书及相关资料,国土所在实际开工、竣工验收等时点以及建设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要求,对涉嫌构成闲置的建设用地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勘查项目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所有勘查项目(探矿权)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证照及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合法齐全有效;
2、探矿权人是否按规定备案,提交相关报告;
3、勘查单位是否按设计方案施工;
4、是否有信访苗头;
5、是否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年底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查阅相关资料;
2、实地检查或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以通知或不通知的方式进行检查或抽查;
2、配合市局或省、国家督查员进行检查或抽查;
3、经检查或抽查不合格的地质勘查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并进行整改验收。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查阅勘查项目相关资料;
2、会同国土所、执法队进行野外实地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地质勘查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并进行整改验收;
3、检查完成后,向市国土资源局总结汇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勘查项目发现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移交国土所或执法队进行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