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望都县机构编制网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望都县财政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8-31 点击次数:?
【字体:

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财政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制定有关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制度和规定;代表县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涉及财政、税收、债务等方面的涉外事务。

1、贯彻执行各项财政、税收方面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全体股室

 

2、研究制定乡镇管理体制和县直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预算股

3、涉外财政: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表和产权登记年检工作、世行贷款的管理工作

综合股

4、研究拟定全县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和制度方法

5、拟定和完善与县发改、交通、国土、环保、住建等职能部门资金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2

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县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计划,制定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执行县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监督乡镇预算的执行,审编年度决算,对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1、县级年度预决算

预算股

 

2、部门预算指标审核

3、预算执行指标

4、预算执行及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国库股

5、汇总全县预算内、外会计及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

6、编制财政收支旬、月报

国库股

7、协助预算单位做好年度决算工作

3

参与宏观经济的决策和管理,参与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贸易、科技、住房、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工行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并加强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运用财政、税收、补贴等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进行调控。

1、编制社保预算

预算股

 

2、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县本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

国库股

4、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等管理工作,地方金融企业监管、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等管理工作。

综合股

4

 

审定对全县预算影响较大的临时和特殊减免税。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预算安排,制定全县地方税收年度收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综合治税工作

综合治税办公室

 

5

组织和管理全县各项财政收入,分解落实并考核各部门收入任务。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的统一征收管理;协调国税、地税、银行关系,保证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1、贯彻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彩票公益金及其他除税收以外的非税收入征管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全县非税收入的征收与管理。

收费管理中心

 

2、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保管、发放、核销、检查等日常工作。

3、开展非税收入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依法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征管规定的行为。

4、承担与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的联络事宜。

国库股

6

管理全县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县直接分配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办理和监督由国家财政承担的全县经济贸易、农业支出、行政和公共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增加支出的政策;统一管理全县基本建设的财务制度。

1、全县预算单位资金账户的开户审批

国库股

 

2、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集中收付业务,审核财政收付预算单位的各项资金,开具支付令。

3、管理行政、文教事业、卫生、政法部门和农口事业单位、社会保障部门的经费。

预算股

4、及时设和办理部门交通、国土、环保、住建、基本建设资金等有关财政资金拨款事项。

综合股

5、做好实有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管理工作。

6、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舍用情况的审核、拨付等管理工作。

7、做好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等管理工作。

企业股

8、负责本县农村“一事一议”专项资金的申请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股

9、负责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的立项、申请、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7

管理预算外资金,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制度和办法,编制预算外资金决算。

 

预算股

 

8

管理世界银行在我县的贷款,办理我县与上级财政部门及世界银行的贷款和偿还手续,建立和管理世界银行贷款偿债基金。

管理世界银行在我县的贷款项目,参与贷款项目的立项、评估、谈判、签约、监督、检查和执行,落实债权,主管世界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和转贷等工作。

综合股

 

9

监督企业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帮助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制定财政财务政策,帮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1、执行国家对国有工业、商业、粮食、外贸、供销、物资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分配政策、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指导上述企业的财务管理,监督企业的财务执行,协调企业财务中的有关问题。

企业股

 

2、参与研究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和分配关系的改革,并加强监督。

3、企业决算月报。

4、管理全县“三资”企业的财务管理

5、负责对地方金融企业进行监管

6、负责全县基本建设、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

10

管理和指导全县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查处会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研究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会计工作运行机制;贯彻国家和省的各种会计法规,并制定本县会计工作的各项制度;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的业务工作。

1、依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进行检查。

会计股

 

2、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对全县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

会计股

3、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根据企业提出的申请,并按要求做出是否审批。

4、负责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资格报名的资格审查工作,对考生提供的有关凭证进行审核。

5、组织和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综合股

11

监督乡镇的财政收支和各部门的财务活动,检查财政税收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返财经纪律的事项进行检查和处理。

1、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财税法律、法规、政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本级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查出的违纪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提出完善制度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综合股

 

2、协调局内各业务股室实施财政外部监督检查工作和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3、指导全县财政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

4、搞好财政监督检查业务培训

5、受理自责范围内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问题,按程序查处违反财税法规问题。

12

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对违法事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实施细则。

国资股

 

2、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

3、资产管理系统报表、企业月报和企业年终决算

4、编制县级国有资产收益和投资年度计划

预算股

13

制定全县财政教育规划,组织全县财政干部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

1、制定财政系统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办公室

 

2、加强财政文化建设

3、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

14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全体股室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崔子敬              填报时间:2015519       联系电话:7827119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财政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检查、按省市文件精神开展检查。

国税

管辖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

 

地税

管辖企业

财政

组织、协调、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财政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一事一议项目

根据上级财政要求,给农村安排一事一议项目,对项目的申报、建设、验收、拨款进行监督管理

综合治税办公室

0312-7827157


 

附件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财政支出资金监管)

 

单位:望都县财政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财政资金日常监督检查;

(二)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等情况以及完善财政管理的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针对具体举报线索开展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二)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三)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可由当地财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措施,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比对分析等方法。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即查即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四)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资金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五)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一起开展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二)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在财政资金监督检查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2.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4.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5.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4.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5.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6.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7.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2.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4. 虚列投资完成额;

5. 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 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七)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4.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八)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会计从业资格审批监管)

 

单位:望都县财政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存在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四)是否存在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五)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六)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七)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八)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九)是否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相应学分,是否按规定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根据举报对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二)对在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中发现会计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要求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财政票据监管)

 

单位:望都县财政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1. 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2. 是否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使用记录记载是否齐全;

3. 是否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票面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4. 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5. 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6. 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7. 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8. 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请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9. 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

1.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2. 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3. 买卖、出借、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4.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5. 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6. 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用品;

7. 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方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一)日常检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财政部门对照用票单位所持的《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定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1. 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2. 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资金款项;

3. 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4. 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5. 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

6. 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7. 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

8. 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1. 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 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 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4. 采用重点抽查措施的,抽查面一般不大于10/年。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措施: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和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二)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来源:望都县编办
责任编辑:望都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