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承接国务院、省、市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
发布时间: 2014-11-27 点击次数:?
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承接国务院、省、市取消和下放
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4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及《保定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审改办[2014]3号)精神,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我县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1项,下放行政审批1项;衔接省政府取消行政审批2项,下放行政审批5项;衔接市政府取消行政审批1项,下放行政审批9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衔接落实。对公布取消的项目,各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继续审批(国家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拆分、合并或重新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搞变相审批。各单位要按照管辖权限,将涉及本级取消、接收下放的项目在保留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予以增减,并及时在当地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二、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对承接上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要针对重要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防止监管缺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对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取消、承接上级下放项目不到位,滥用审批权等问题督促整改,确保落实到位。对不认真进行衔接,造成应取消项目未取消、应接收项目未承接的,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1.衔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衔接河北省2013年第三批和2014年第一批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衔接保定市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衔接保定市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014年11月20日
附件1
衔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2项,其中取消1项、接收下放1项)
一、我县衔接国务院取消项目(共1项)
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县教育局 |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二、我县衔接国务院下放项目(共1项)
序号 |
原实施 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财政部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 |
|
附件2
衔接河北省2013年第三批和2014年第一批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7项,其中取消2项、接收下放5项)
一、我县衔接省取消项目(共2项)
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第十七条 《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
2 |
县卫生局 |
区域性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设立审批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
|
二、我县衔接省下放项目(共5项)
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
县环保局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
暂定行政许可 |
|
2 |
县林业局 |
县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
暂定行政许可 |
|
3 |
县林业局 |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更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 |
暂定行政监管 |
|
4 |
县教育局 |
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冠名“河北”审批 |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一条 |
暂定行政监管 |
|
5 |
县卫生局 |
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 |
暂定行政许可 |
附件3
衔接保定市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我县衔接保定市取消项目(共1项)
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县工商局 |
年检(内资、外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修订)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
|
附件4
衔接保定市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我县衔接保定市下放项目(共9项)
项目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所属类别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行政许可 |
县财政局 |
|
2 |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第五条 |
行政许可 |
县财政局 |
|
3 |
户外广告登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3项 |
行政许可 |
县工商局 |
|
4 |
依法应由商务部门和原外经贸部门审批的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国家主席令第41号,自2000年10月31日起实施)第六条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自2001年3月15日起实施)第三条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国家主席令第40号,自2000年10月30日起实施)第五条及《实施条例》;《河北省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冀政[2011]35号)第二条第6项 |
行政许可 |
县发改局 |
|
5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二十一条 |
行政许可 |
县计生局 |
|
6 |
开办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等服务项目审批 |
《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九条 |
行政许可 |
县卫生局 |
|
7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五十八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县住建局 |
|
8 |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 企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行政许可 |
县住建局 |
|
9 |
举办县级健身气功活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
行政许可 |
县文广新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