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沧...
发布时间: 2016-11-08 点击次数:?
肃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向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区下放行
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向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90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应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我县做好相应承接工作。此次共承接行政权力事项共计53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承接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是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做为第一责任人,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务求实效。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对接和承接,做到权责一致,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确保承接到位。各承接部门要做好各项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明确权力事项的承接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提高履职能力,确保承接事项接住、管好、精确落地。各承接部门要及时动态调整部门职责和权责清单、审批事项目录等内容,统一向社会公布。承接委托下放事项的部门,要与市级放权部门沟通做好委托授权的签订等相关工作。
三、强化指导监督。承接部门要做好与市下放部门沟通交流,接受业务指导和培训,将承接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下放部门做好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承接下放事项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要针对承接审批事项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附件:衔接市直部门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表
肃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
衔接市直部门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表
(共计53项)
序号 |
拟下放权力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法律依据 |
原实施 部门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下放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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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违规、假冒清真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市民宗局 |
县民政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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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河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
市文广新局 |
县文广新局 |
委托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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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事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九条 |
市安监局 |
县安监局 |
委托下放 |
委托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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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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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
委托下放 |
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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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大危险源备案 |
日常管理 |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第十五条 |
市安监局 |
县安监局 |
直接下放 |
本行政区域内一、二级重大危险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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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日常管理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市安监局 |
县安监局 |
直接下放 |
本行政区域内市属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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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九条 |
市安监局 |
县安监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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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鉴定机构超出其职责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或从事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市司法局 |
县司法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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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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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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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申请项目备案 |
其他类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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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号令)第七条、第八条 |
市人社局 |
县人社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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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2008〕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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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
市科技局 |
县发改局 |
委托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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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八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条至四十二条 |
市水务局 |
县水务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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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市水务局 |
县水务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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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
市水务局 |
县水务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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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水保项目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颁布,2010年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市水务局 |
县水务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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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
市水务局 |
县水务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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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河北省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国农办〔2005〕26号)第二十七条 |
市水务局 |
县水务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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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办水保[2003]168号)第十一条、第三十条;水利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水保〔2013〕442号)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实施细则》(冀水保〔2014〕27号);《河北省重点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管理办法》(冀水保〔2008〕60号)第二十条 |
市水务局 |
县水务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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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水利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
行政监督 |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十九条 |
市水务局 |
县水务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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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三十四条 |
市水务局 |
县水务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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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违反河道(包括湖泊)管理(包括采砂)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市水务局 |
县水务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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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违反水工程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一条 |
市水务局 |
县水务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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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市水务局 |
县水务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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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冀财综〔1996〕95号) |
市水务局 |
县水务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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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及在规定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非公路标志、增设平交道口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市交通局 |
县交通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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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超限运输车辆和危害公路机具行驶公路审批(本县内)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四十八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
市交通局 |
县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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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市交通局 |
县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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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3月23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
市交通局 |
县交通局 |
|
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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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处罚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3月23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市交通局 |
县交通局 |
|
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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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3月23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市交通局 |
县交通局 |
直接下放 |
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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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
行政监督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3月23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二条 |
市交通局 |
县交通局 |
|
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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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辖区内公路工程进行安全监督 |
行政监督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第五条 |
市交通局 |
县交通局 |
|
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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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
其他类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3月23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十九条 |
市交通局 |
县交通局 |
|
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 |
|
37 |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
其他类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3月23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二十条 |
市交通局 |
县交通局 |
|
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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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大中型新能源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
市农牧局 |
县农业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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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农药广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市农牧局 |
县农业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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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活动审核、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
市农牧局 |
县农业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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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市农牧局 |
县农业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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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绿色食品企业年检 |
其他类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河北省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冀绿办[2010]9号) |
市农牧局 |
县农业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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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市农牧局 |
县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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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
市农牧局 |
县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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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
市农牧局 |
县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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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
市农牧局 |
县农业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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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三级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签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第三条 |
市农牧局 |
县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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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矿产资源勘查年检 |
其他类 |
《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 |
市国土局 |
县国土局 |
委托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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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矿泉水年检 |
其他类 |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14号) 《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 |
市国土局 |
县国土局 |
委托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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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评文件审批后超过5年未动工的重新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市环保局 |
县环保局 |
直接下放 |
下放范围:1、除国家和省规定必须由国家、省、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外;2、属市级环保部门审批行业,但环评等级为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3、省级开发区内,县级环保部门享有市级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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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市环保局 |
县环保局 |
直接下放 |
下放范围:按照新的环评审批权限,同级审批同级验收(含原市级环保部门审批未验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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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备案 |
其他类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关于下放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冀商流通字[2012]12号 |
市商务局 |
县工信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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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学校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市教育局 |
县教育局 |
直接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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