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双政办字〔2016〕27号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部门:
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承市政办[2016]2号)涉及内容进行了认真梳理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区实际,此次共衔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6项,其中,保留实施2项,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4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对衔接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双桥区机构编制网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三、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完成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附件:1.衔接保留的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
录(共2项)
2.衔接纳入区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目录(共4项)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
附件1
衔接保留的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2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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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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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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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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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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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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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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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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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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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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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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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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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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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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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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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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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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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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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以外10公顷以下林地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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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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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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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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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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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衔接纳入区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
(共4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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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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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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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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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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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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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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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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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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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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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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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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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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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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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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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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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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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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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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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时清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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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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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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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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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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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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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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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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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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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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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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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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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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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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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时清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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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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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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