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16-06-24 点击次数:?
顺平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告
根据《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15号)和《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顺政办〔2016〕53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告如下:
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共 31 项)
序号 |
行政审批 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收费性质 |
备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县发 改局 |
有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项目申请报告审查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1号令)第十六条 |
项目申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县发 改局 |
有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第四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 |
节能评估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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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
县公 安局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4 |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及竣工验收 |
县政府办(人防办) |
编制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时依法实行招标,确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单位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需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必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5 |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及竣工验收 |
县政府办(人防办)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十三条;《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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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及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
县政府办(人防办) |
编制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改造的,应当经设区的县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不得降低原工程的防护等级和密闭性能;《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需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必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7 |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及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
县政府办(人防办)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十三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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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县国 土局 |
土地勘测定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四条、第六条、《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
土地勘测定界图、坐标文件(txt)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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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项目(含辐射建设项目需填登记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表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县环境保护局 |
环评文件编制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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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县住建局(城乡规划管理局) |
用地界址及现状地形图测绘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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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设工程(含乡村、临时)施工许可 |
县住建局(城乡规划管理局)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河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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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设工程(含乡村、临时)规划许可 |
县住建局(城乡规划管理局)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修建性详细规划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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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设工程(含乡村、临时)规划许可 |
县住建局(城乡规划管理局) |
报送现状地下管线资料 |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2015年9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 |
地下管线测绘资料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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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
县住建局(城乡规划管理局) |
用地界址及现状地形图测绘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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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县住 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部令第18号)第四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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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河道采砂审批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等活动批准 |
县水 利局 |
编制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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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河道采砂审批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等活动批准 |
县水 利局 |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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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取水许可审批 |
县水 利局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6号)第八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八条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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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
县水 利局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20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 |
县水 利局 |
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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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县水 利局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八条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22 |
放射诊疗许可 |
县卫 计局 |
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检测报告 |
冀价行费(2015)3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23 |
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卫 计局 |
公共场所监测(空气、用品用具、生活饮用水、泳池水)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检测报告 |
冀价行费(2015)3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24 |
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卫 计局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
检测报告 |
冀价行费(2015)3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25 |
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卫 计局 |
生活饮用水监测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
检测报告 |
冀价行费(2015)3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26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 |
注册资本验资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九条 |
《验资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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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三级绿化企业资质审批 |
县执 法局 |
验证企业资本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第十六条;《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 |
验资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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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县执 法局 |
安全评价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十二条 |
安全评估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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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依法应由商务部门和原外贸部门审批的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 |
县发改局(商务局) |
国有资产评估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法发(1997)第267号)第八条 |
资产评估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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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县发改局(商务局) |
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6〕1号)第七条 |
检验报告 |
冀价行费〔2008〕62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31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范围内) |
县农业局(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