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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

发布时间: 2016-01-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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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5

 

 

顺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

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4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有效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和切断利益关联,促进审批提速增效,县政府对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规范。经严格评估论证,县政府决定:

一、保留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31项,其中,审批要件既可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的3项,必须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28项。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3 项。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特别是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二、本决定下发后10日内,县政府各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经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审改办)核准的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依据等。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是否向申请人收费等内容。县审改办在县机构编制网公开汇总清单。县审改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公开工作。

三、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纳入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对法律、法规、规章仅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受理要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四、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一律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

五、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工作流程,缩短服务事项的完成时限,规范收费形式和明确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群众办事。要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六、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领导,创新举措,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1.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顺平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4

 

                                                                

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8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件1

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31 )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性质

备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县发

改局

有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项目申请报告审查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1号令)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县发

改局

有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第四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

节能评估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3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县公

安局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4

社会团体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县民

政局

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离任审计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5

社会团体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县民

政局

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二条

《清算审计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6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登记

县民

政局

财务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离任审计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7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县民

政局

财务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清算审计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8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县国

土局

土地勘测定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四条、第六条、《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土地勘测定界图、坐标文件(txt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9

建设项目(含辐射建设项目需填登记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表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县环境保护局

环评文件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10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县住建局(城乡规划管理局)

用地界址及现状地形图测绘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11

建设工程(含乡村、临时)施工许可

县住建局(城乡规划管理局)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河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12

建设工程(含乡村、临时)规划许可

县住建局(城乡规划管理局)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13

建设工程(含乡村、临时)规划许可

县住建局(城乡规划管理局)

报送现状地下管线资料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201591日施行)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测绘资料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14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县住建局(城乡规划管理局)

用地界址及现状地形图测绘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1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县住

建局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部令第18号)第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16

河道采砂审批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等活动批准

县水

利局

编制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17

河道采砂审批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等活动批准

县水

利局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防洪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18

取水许可审批

县水

利局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6号)第八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19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县水

利局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防洪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0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

县水

利局

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2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县水

利局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2

放射诊疗许可

县卫

计局

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检测报告

冀价行费(20153

行政事业性收费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23

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县卫

计局

公共场所监测(空气、用品用具、生活饮用水、泳池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检测报告

冀价行费(20153

行政事业性收费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24

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县卫

计局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检测报告

冀价行费(20153

行政事业性收费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25

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县卫

计局

生活饮用水监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检测报告

冀价行费(20153

行政事业性收费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26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

注册资本验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九条

《验资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27

三级绿化企业资质审批

县执

法局

验证企业资本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第十六条;《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

验资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28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县执

法局

安全评价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十二条

安全评估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29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县气

象局

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冀价经费字(2002)第39

经营服务性收费

 

30

依法应由商务部门和原外贸部门审批的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

县发改局(商务局)

国有资产评估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法发(1997)第267号)第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31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县发改局(商务局)

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第八条;《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61号)第七条

检验报告

冀价行费〔200862

行政事业性收费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附件2

 

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此类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性服务要件,改由审批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共3项)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审批部门

技术性

服务事项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技术性服务

提供的要件名称

是否向

申请人收费

备注

1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县发改局(科技局)

地震安全性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不收费

 

2

建设项目(含辐射建设项目需填登记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表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县环境

保护局

验收监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不收费

 

3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县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九条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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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顺平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