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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5-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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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根据市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邯编办字〔2016〕73号)要求,现就我县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动赋码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县编委办启动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为机关、群团免费发放统一样式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赋码发证使用“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专用章”,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担具体工作。

二、发证程序

(一)已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且刊载信息无变更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已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但证书刊载信息有变更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按变更后的信息填写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同时提供需要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填写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四)机关和群团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后,若刊载信息发生变更的,填写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领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按照国发〔2015〕33号文件精神和省、市编委办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于2016年6月15日前,集中时间完成机关和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初始发放工作,请各单位在此期间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为机构存续期间唯一不变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按要求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确保按时完成机关、群团赋码发证工作。

(三)《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及服务指南,参看附件。附件1:初领证书申请表及服务指南.docx附件2:今后变更申请表及服务指南.docx 

 

                           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26       

来源:涉县编办
责任编辑:机构编制科 韩学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