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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2-3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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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国营青县农场,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1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经严格评估论证对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规范。现将《青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留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6项,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特别是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二、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法律、法规、规章仅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受理要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三、本决定下发后10日内,县政府各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核准的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县审改办在青县机构编制网公开汇总清单。县审改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县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开工作。

四、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一律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

五、各审批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

 

 

 

记录等制度,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工作流程,缩短服务事项的完成时限,规范收费形式和明确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群众办事。要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青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20青县中介机构清理计划表.xls

来源:青县编办
责任编辑:青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