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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5-12-3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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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国营青县农场:

经研究同意,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冀政发〔201529)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审批行为

(一)坚决落实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化管理。凡没有纳入县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停止审批。对国家和省市取消、下放、调整的审批事项要做及时调整,并随时更改目录予以公开。

(二)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收费和有关中介服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机构也要实行目录化管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

(三)是制定审查工作细则。各有关部门要对承担的审批事项制定审查工作细则,逐项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承担的后果等,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二、规范审批服务

(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各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向一个股室集中,行政审批股室要按照向县政务中心集中,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将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窗口”受理。暂不能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也要按照进驻服务中心同等要求规范办理。

    (二)推行受理单制度。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出具受理单,对不符合规定的务必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出具正式书面凭证。不得采取口头等形式变相不予受理或推退受理。

   (三)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法定期限内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对批准的事项,要在承诺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将批准决定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要在承诺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四)编制服务指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承担的每项行政审批事项编制服务和办事指南说明,最大限度地给申请人提供便利。

三、加强督导检查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法制办、县审改办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加强督导和检查。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责任到股责任到人。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将半年行政审批事项按时办结情况书面送县审改办。每年的6月和12月份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法制办、县审改办等相关部门各组织一次行政审批工作督导检查,检查情况报县政府审定后通报。

四、各相关部门要在2015101日前将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审查工作细则及受理单样表等送县审改办备案,并同时按要求开展工作。

                               

                         2015920

 

 

来源:青县编办
责任编辑:青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