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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8-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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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20158





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





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按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清理非许可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沧政办[2014]127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此次清理对象,是经县政府同意已向社会公开的本级保留行政审批事项中所列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审批对象的不同,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面向同级政府部门和面向下级政府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二、清理原则和目标



清理工作要按照职权法定、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实行分类处理、分类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将面向同级政府部门和面向下级政府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清理后,在行政审批事项中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三、清理标准



(一)取消和调整与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相对应的事项



1.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部门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我县有关部门对应的相关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2.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部门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的,我县有关部门对应的相关事项,依法定程序予以相应调整。



3.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应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明确本级具有审批权限,且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可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



(二)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依据为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原则上一律取消。设定依据为省级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的,要在本通知下发后一年内予以取消。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冀政〔201374号)的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论证,提出调整为行政许可的处理意见,经依法履行新设程序后,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一年后,因缺乏合法依据而未做调整的,将予以取消。今后,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三)取消和调整面向同级政府部门和面向下级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政府部门面向同级政府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的要求,逐项进行审核论证,该取消的一律取消。政府部门面向下级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下级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由下级政府管理更为方便的,或不适应经济社会要求的,一律予以取消。上述两类事项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的,相关部门要提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四、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到20155月底前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行清理阶段(2015315日之前)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原则和标准,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对保留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逐项研究论证,提出取消、下放、转为内部审批、待调整为行政许可的具体意见及理由,填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计划表》(见附件),于2015315日之前报县审改办(县编委办)审核。



(二)审核阶段(2015315日至430日)



对各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由县审改办牵头,会同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反馈相关部门。对达成一致意见的予以确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审改办再次组织会商,提出复核意见,并反馈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三)审定公布阶段(20155月底之前)



县审改办对形成的清理意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相应调整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五、工作要求



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按时完成清理任务。要严肃清理工作纪律,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确保清理事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与上级政府部门相对应的事项,要及时与上级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据清理工作进程,对权力清单及时作出调整和更新。县审改办要发挥好牵头组织作用,指导和督促清理工作扎实有序进行;政府法制办要积极参与清理事项的论证审核;政府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非行政许可事项自清自查统计表





              



              



                            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8


来源:青县编办
责任编辑:青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