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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8-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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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201430

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镇(乡)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1112

 

关于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两办”《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冀青办发[2014]21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4]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全面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县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

(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单位)及部门管理事业机构(单位);

(三)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四)垂直管理部门及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部门或单位。

    、工作任务

    (一)梳理部门行政职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改革方案、机构编制“三定”规定,对本部门(含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现有行政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1个类别,逐条逐项分类登记,形成本部门现有的行政职权目录。内容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

在梳理部门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对现有行政审批“三类事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进行清理和调整规范。按照保留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行政监管”类别的要求,对行政监管类事项进行清理调整,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审核规范。对能够对应国家和省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设定依据充分、确实具有审批性质的,调整为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属于部门工作职责、无审批性质的,调整为部门日常管理事项,并根据管理事项的性质,归入相应的行政职权类别中。要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保留事项的合法性。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函[2014]67号)的要求,对本级本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工作进程,对行政权力清单及时作出调整和更新,清理工作完成后,在行政权力清单中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

(二)确定部门行政职权。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要求,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各级各部门实际,对部门各项行政职权进行清理和规范,研究提出取消、下放、整合和加强的行政职权,确定保留实施的行政职权。

1、取消的行政职权。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原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被废止的行政职权,一律取消;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后予以取消;以部门“红头文件”设立的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行政职权,一律取消;对现有的达标、评比、表彰、评估事项等,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外,全部取消。加大对投资、生产经营、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等重点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削减力度,为企业松绑,激发市场活力。

2、下放的行政职权。直接面向基层、面向人民群众,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职权,凡是能够下放的,原则上一律下放基层管理;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县级行使以外的行政职权,按照便民高效、利于监管的原则,一般下放至乡(镇);凡是能够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下放的,则上也下放至乡(镇)。进一步加大向乡(镇)下放权力力度。

3、保留的行政职权。经过取消、下放、整合和规范清理,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事项,即为各级各部门保留的行政职权。对保留的行政职权,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职权交叉、管理分散等情况的,要按照精简环节、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

4、转移的行政职权。选择一些资质资格认定类事项和一些技术性、专业性管理方面的事项,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组织承担,通过招标、评估等形式筛选一批社会组织作为承接主体,逐步加大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的力度

5、其他相关要求。一方面,要围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重点在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研究职权加强的措施;另一方面,要根据改革的要求和工作实际,对属于上级部门的行政权力,研究提出提请上级政府取消、下放、转移、整合、加强的意见建议。

(三)公开行政权力清单。主要做好两项工作:

1、编制公开行政权力清单及其运行流程图。各级各部门对保留的行政职权,编制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经机构编制和政务公开职能部门审核并报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部门内部管理职权,包括:部门自身管理、政府部门之间和层级之间的管理、宏观职权管理(如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等),不列入行政权力清单。没有列入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一律不得实施。各级各部门结合ISO9001政府标准化管理,按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便民高效的原则,编制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流程图要细化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批复等具体环节。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担的,要明确前置和后置关系;对涉及上下层级共同实施的,要明确各层级及相关部门所承担受理、审核、时限要求等内容。

2明确公开范围与形式。公开的范围应与行政权力行使涉及的范围相一致,凡应让社会、市场主体和群众知情的,应及时向全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公开的形式应从有利于群众办事和便于监督出发,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要求,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查阅点、公开栏、电子触摸屏、报纸专栏、办事指南等载体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做好行政权力“放”和“管”的有效衔接,在清理行政权力的同时,提出加强监管的标准,并围绕市场和社会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职能和力量,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避免“监管真空”和服务缺位。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批后监管制度,加强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既防止监管缺位,又防止监管错位和越位。对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领域的监管责任,针对取消和调整的事项逐一制订具体监管办法,做到放得到位,管得有效,真正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

    (五)建立相关制度机制。建立行政权力清单以及运行流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立倒逼机制,推动由社会、市场和企业决定行政权力清单中的事项;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对于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反映强烈的权力事项,通过人大代表审议、政协委员协商、企业家参与、专家论证、公民听证、多方案比选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决定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列入权力清单;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等行为进行问责。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梳理阶段(108日至1031日)。各级各部门按照行政职权分类原则,梳理确定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于1031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本级机构编制和政务公开职能部门。部门所属事业机构(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二)集中审核阶段(111日至1120日)。分三步进行:

1、审核论证。机构编制和政务公开职能部门对本级行政职权进行审核,逐项逐条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将部门提出的行政职权目录进行专门论证;将行政职权目录转给各有关方面征求意见。

2、反馈完善。机构编制和政务公开职能部门将审核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和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反馈至各审批部门;各级各部门按照反馈意见对行政职权目录进行修改完善,制定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图,并报机构编制和政务公开职能部门。

3、政府审定。机构编制和政务公开职能部门将各级各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图进行汇总,上报县政府审定。

(三)公开运行阶段(1121日至1130日)。各级各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图按程序经县政府审定后,正式对外公开。先由政府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再由机构编制和政务公开职能部门汇总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全面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是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把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全面深化改革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加强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要分级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务公开职能部门为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各部门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强化协调配合。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务公开职能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组织做好行政权力清单编制审核和公开工作,明确审核标准,统一审核口径,对部门故意瞒报、漏报事项,一律不列入保留实施的行政权力清单,确保行政权力清单的全面、真实、合法、有效。监察机关要发挥监督监察职能作用,加强对建立工作的行政问责。法制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对职权设立的合法性审核,做好行政权力事项调整涉及法规规章修改的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严格督导检查。要加强对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督导,建立常态化和长效性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要督促其采取切实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对搞形式、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坚决纠正。县编委办和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将适时对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对组织不力、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地方和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进行行政问责。

     

发:县直各相关部门

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                  20141112

                                            共印 60 
来源:青县编办
责任编辑:青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