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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1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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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石家庄市鹿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8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财政和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区与乡(镇、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负责管理区级及乡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区级及乡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编全区预决算草案。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区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区级及指导乡级财政预决算公开。

    (四)贯彻执行税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上级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组织推进税收制度改革。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贯彻实施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研究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资金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拟订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按规定组织政府债券申报和还本付息等工作。执行国家外债管理政策,管理区政府国外债务。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区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收取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区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财政评审管理。

(十二)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会计制度。

(十三)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专司国有资产监管,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优化考核分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和调控体系,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五)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制定国有资本运作规划;推动国有资本规范运作,组建区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并指导其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根据调整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要求,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归口管理财政局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

(十六)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制定所监管企业整体规划,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改进投资监管方式,强化主业管理;指导所监管企业防范风险,开展违规投资追责。

(十七)通过法定程序对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经营业绩及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十八)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十九)负责有关监督成果的利用工作,分类处置、督办和深入核查监督检查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二十)按照出资人职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二十一)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

(二十二)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考核;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二十三)指导所监管企业和局属事业单位对巡视巡察、专项检查、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内部巡察工作。

(二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按照上级要求,理顺区和乡(镇、区)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县级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按照上级要求,健全地方税体系,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税收共治格局,加强税收征管保障,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区税务局的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区财政局执行上级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与区税务局等部门提出上级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区税务局执行上级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由区财政局组织审议后与区税务局共同上报和下发。区税务局负责对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执行过程中的征管问题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区财政局备案。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等有关规定,分工负责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区税务局等部门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应与区财政局及时共享。

    (二)与区委办公室职责分工。区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内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工作,负责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处置车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的调拨及处置等工作,负责事业单位房产(土地)的管理工作。区委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负责制定全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级及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有关配备等;监督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负责区直党政群机关(与党政群机关一起办公且无独立房产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规划、配置、使用等管理工作。接受区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调查研究并指导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汇编;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和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组织实施会计制度。承担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老干部服务工作。

(二)预算科。分析预测全区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提出财政政策、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区级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区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汇编全区年度预算。承担区级财政预算公开工作,指导乡级财政预算公开工作。提出对乡(镇、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拟订区对乡(镇、区)的财政管理体制,推进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拟订财力性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办理市对区和区对乡(镇、区)的转移支付及税收返还和年终体制结算。指导分管单位财政业务。

承担行政政法、教育文化、卫生健康、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相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事业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区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配合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待遇政策,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参与区级城建计划的拟订,参与拟订环境污染治理相关政策。审核因公出国(境)经费。

拟订全区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区级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和工作流程。组织开展区本级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组织开展部门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审核。组织对区级部门、乡(镇、区)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考核。组织实施区级预算部门绩效自评、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区级部门整体绩效评价、乡(镇、区)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意见。负责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按政策承担统一着装工作经费。拟订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按规定组织政府债券申报、还本付息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政府性债务统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监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国库科(采购办公室)。组织调度全区财政收入,开展财政收入分析、预测。组织预算支出执行、监控和分析预测,牵头调度全区预算支出进度。组织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全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商业银行代理财政国库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区级及乡级财政决算公开工作。承担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工作。贯彻执行税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实施细则。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上级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负责制定综合治税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涉税信息采集与共享。开展涉税信息比对分析。开展税源监控分析。组织相关单位和乡(镇、区)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收专项治理。

负责制定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和办法;受理采购人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备案审查。承担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负责审核、汇编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受理供应商投诉。负责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

(四)农财科。承担区级农业农村、水利、气象、区划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承担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资金。承办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分管单位财政业务。

(五)综合科。负责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负责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指导分管单位财政业务。拟订全区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承担彩票资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财政内部控制工作。

(六)国有资产和企业管理科。承担发展和改革、应急管理、市场管理、科技工信、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指导分管单位财政业务。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相关审批备案工作; 按规定负责编制内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工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处置车辆。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承担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承担区政府对外财经交流工作。

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承担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和民贸贷款贴息管理工作。承担区级金融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金融管理部门财务制度。提出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等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区属金融企业国有股权董事、监事管理工作。对实行委托管理的国有金融资本,拟订与受委托部门的全责任边界。拟订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项目库管理和项目推介等相关工作。提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政策建议,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价。

指导推动所监管企业法治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审核所监管企业章程;负责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监管企业改革发展调查研究。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监督、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的重点项目建设;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招商引资和对外投资、利用外资工作;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节能减排和技术创新工作。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指导全区国有企业组建、改制、破产、重组、合资、上市等涉及国有资本结构调整的改革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制定实施改革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工作;负责国有企业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负责已办理剥离手续的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处置和划转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制定国有企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有关措施。

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资本运作计划,负责拟订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方案,组织指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归口管理区财政局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与服务,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债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工作,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监督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出完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管理地方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股权,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审核所监管企业担保、抵押等行为。

负责拟订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制度,承担所监管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有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核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有效防范债务风险;推动监管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

完善所监管企业(含区政府委托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工作,完善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规范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以及职工福利保障,负责审核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审核结果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建立健全对所监管企业的巡察工作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内部巡察工作。负责巡视巡察、考察考核、专项检查、督查等监督成果的落实执行,对共性问题组织专项核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措施,会同有关科室,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监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建立健全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考核;指导所监管企业完善党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党的基层企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发展工作。

指导所监管企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政工职称申报、推荐工作。

指导所监管企业稳定(包括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方面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所监管企业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利益,负责协调所监管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相关工作,负责处理系统内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工作。

    第七条  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股级职数6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328日起施行。

来源:鹿泉区委编办
责任编辑: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