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隆尧县机构编制网
三定规定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三定规定

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8-20 点击次数:?
【字体:

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邢台市委办公室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尧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邢办字〔20187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隆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隆尧县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测绘等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维护。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负责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承办县政府委托的规划编制审查报批工作。综合协调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查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九)负责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参与各类开发区、远离中心城区的独立工矿区、水资源保护区的审查报批。负责中心城区和县域内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的审查、审批、报批工作。指导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乡村建筑风貌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和县域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设计要点)的研制和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和设计方案的审查报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设置垃圾场的许可。负责对城市雕塑、城市绿地和建筑物、构筑物外装修进行专项规划审查报批。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负责规划批后管理和违法建筑的查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十)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县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工作。负责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相关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矿业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审核登记等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全县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基础测绘、规划勘察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县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五)组织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县属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负责全县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县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八)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研究提出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建议,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承办国家公园规划、管理和监督,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工作。

(二十一)拟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二)指导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三)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四)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全县林业预算内投资、上级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五)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二十六)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七)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及林业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八)负责全县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监督注册规划师执业行为。负责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档案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县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依法加强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责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果树(除水果之外部分)、蚕桑、花卉管理职责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访、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上级交办事项和局重点工作的督办落实。承担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二)财务股。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专项投资。

(三)行政执法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案件形势研判。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负责协调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乡镇违法案件查处。负责联系省、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组织协调交办事项落实,配合省、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督查督办、检查指导、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机构建设,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对规划批准的建设工程放、验线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四)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股。负责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五)自然资源权益和用途管制股。执行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拟订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实施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县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国土空间和建设用地规划股。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和县域内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的审查、审批、报批工作。组织起草、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县内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有关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城市设计等各类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查、报批和公布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监督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乡村建筑风貌规划管理工作。拟订开展城乡用地规划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研究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负责县域内独立市政工程之外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用地规划许可,负责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设计要点)的研制与市政规划条件的合成。

(七)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规划股。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技术规定的制定、城市风貌景观的研究、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建设设计方案的审查、审批。负责公建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统筹全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政工程规划技术规定的制定。负责全县各类交通专项规划、城市路网和地下管网综合规划的组织编制、报批和维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及规划审查、报批工作。承担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选址、规划条件、方案审查、用地许可审查、工程许可审查等工作。负责城市规划红线的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系统的动态更新工作。配合中心城区内大型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及规划设计方案研究、论证工作。负责对跨区域市政工程规划的业务指导。

(八)耕地保护股。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九)地质矿产股。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县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县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配合省厅、市局做好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工作。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并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依职责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信息发布及不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十)地理信息股。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项目。建立全县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贯彻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来隆测绘。贯彻执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一)生态保护修复股。承担全县森林、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国土绿化政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城市创建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拟订全县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全县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负责县国有林场、国有苗圃场改革工作。指导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种苗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森林旅游工作。负责全县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林业产业和林下经济发展。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十二)资源林政股。拟订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按权限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公益林保护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森林资源。负责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全县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改革工作。承担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及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编制全县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研究提出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建议。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县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履约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监督管理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价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承办世界自然遗产项目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承办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全县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编制25名。股级领导职数12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隆尧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隆尧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 321起施行。

来源:隆尧县委编办
责任编辑:隆尧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