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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职责边界清单、职责任务清单

发布时间: 2022-05-1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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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灵寿县人社局职责边界清单目录

序号

管理事项

牵头部门

涉及部门

备注

1

对职业技能 培训机构或 者职业技能 考核鉴定机 构违反国家 有关职业技 能培训或者 职技能考核 鉴定的规定 的处罚

人社局

审批局

 

2

对拒绝接受 劳动和社会 保障年度审 查;打击报 复举报人或 者违反规定 条件解除举报人劳动合 同的处罚

人社局

公安局

 

3

未经批准擅 自开办职业技能考核鉴 定以及应当 由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 辖的职业培 训机构;职 业技能考核 鉴定机构以 及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管 辖的职业培 训机构滥发 职业培训证书或者职业 资格证书的 处罚

人社局

审批局、公安局

 

4

对用人单位 遵守劳动保 障法律、法 规情况的监 督检查

人社局

教育局、工会、妇联、公安局、卫生局

 

5

对企业集体 合同、工资 集体合同和 专项集体合 同履行情况 的监督检查

人社局

总工会

 

6

人员调配审批

人社局

组织部

 

附件3

灵寿县人社局职责边界清单

序号

管理事项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备注

1

对职业技能 培训机构或 者职业技能 考核鉴定机 构违反国家 有关职业技 能培训或者 职技能考核 鉴定的规定 的处罚

人社局

按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 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 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 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 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 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审批局

吊销营业执照

2

对拒绝接受 劳动和社会 保障年度审 查;打击报 复举报人或 者违反规定 条件解除举报人劳动合 同的处罚

 

人社局

按规定对企业进行年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 九条第(四)、(五)项“用人单位和就业 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五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的;()打击报复举报 人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举报人劳动合同 的。”

 

公安局

对打击报复的进行处罚

3

未经批准擅 自开办职业 技能考核鉴 定以及应当 由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管 辖的职业培 训机构;职 业技能考核 鉴定机构以 及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管 辖的职业培 训机构滥发 职业培训证 书或者职业 资格证书的 处罚

人社局

按照规定实施处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 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职业 技能鉴定以及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办,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及劳动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滥发 职业培训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收回,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审批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经营许 可证。对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 鉴定为名骗取钱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批局

吊销营业执照

公安局

对构成犯罪的予以打击

4

对用人单位 遵守劳动保 障法律、法 规情况的监 督检查

人社局

按规定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 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 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 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 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 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 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 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 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 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为。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00 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 源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 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 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 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或者其他系统向社会公示。 5.《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 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 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 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 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 督检查。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 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 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 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 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 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7.《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 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 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 休假权利。 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 的情况进行监督。 9.《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十一条 县 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 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 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各级工会组织对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0.《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 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察工作。 11.《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 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 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处理。 12.《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 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 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 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 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局

对构成犯罪的给予打击

工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妇联

保障妇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育局

对童工进行教育关怀

卫生局

全国高 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 工作

5

对企业集体 合同、工资 集体合同和 专项集体合 同履行情况 的监督检查

人社局

按规定开展检查

《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将企业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纳入劳动保 障监察范围,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建立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监督检 查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并依法 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 会、行业工会应当定期对企业集体协商和集 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和指导企业 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

 

总工会

对企业集体协商和集 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6

人员调配审

人社局

人社局负 直政府序列事业单位的干部调配工作

1.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办法>的 通知》(冀办发〔201440 号)全文 2.《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 (人调发〔19914 号)各级政府人事部门 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 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 的调配工作。 3.《关于印发<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的 通知》(人调发〔199217 号)跨地区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是城镇户口的,应持审批部门 开具的调动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户口、粮 油关系迁移手续。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交流。 5.《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 (人调发〔19914 号)第十五条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所涉及地 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办理。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干 部调配,凡是由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到国家 行政机关的,须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办 理。6.石家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程序 (石组字〔201931 号:委组织部负责 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直党群 序列事业单位的干部调配工作;人社局负 直政府序列事业单位的干部调配工作。

 

组织部

负责 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直党群 序列事业单位的干部调配工作

 

附件4

灵寿县人社局职责任务清单

序号

内设机构名称

对应部门“三定”规定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具体职责

序号

内设机构细化分解工作任务

备注

1

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收发、会务组织、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安全保卫、值班应急、对外联络、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调研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负责深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改革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网络舆情处置应对工作;负责信息、宣传、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文件推进落实工作;统筹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建设工作,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牵头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系统窗口服务建设,组织推进人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

1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

 

2

负责机关文电收发、会务组织、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安全保卫、值班应急、对外联络、后勤保障等工作

 

3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调研工作

 

4

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

 

5

负责深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改革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网络舆情处置应对工作

 

6

负责信息、宣传、新闻发布等工作

 

7

负责机关综合文件推进落实工作;统筹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建设工作

 

8

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9

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牵头政务服务工作

 

10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系统窗口服务建设,组织推进人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建设

 

11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

 

2

人事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登记管理、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备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负责县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核准或备案,指导监督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负责县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负责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研究处理与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相关的其他问题;指导协调以县政府名义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负责全县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服务工作,落实相关待遇,组织受表彰奖励人员休假疗养;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稳定和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工作;负责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就业创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县创业担保贷款审查等相关工作。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县人才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才引进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工作,监督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拟订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非师范毕业生就业报到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才援派工作;负责人才购租房等各类补贴发放、人才公寓申请认定及分配管理。

1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2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工作

行政检查第89项;

3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登记管理、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工作

其他权利类第4

4

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备案工作

 

5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负责县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核准或备案,指导监督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

 

6

负责县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

 

7

负责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研究处理与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相关的其他问题;指导协调以县政府名义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负责全县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服务工作,落实相关待遇,组织受表彰奖励人员休假疗养

行政奖励类第1项;行政奖励类第4项;

8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稳定和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工作;负责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就业创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县创业担保贷款审查等相关工作

行政给付567项;

9

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县人才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才引进工作

 

10

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工作,监督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其他权利类第8项;行政检查第3项;行政处罚4546616263项;

11

参与拟订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12

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其他权利类第1项;

13

牵头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非师范毕业生就业报到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才援派工作;负责人才购租房等各类补贴发放、人才公寓申请认定及分配管理。

行政给付第5项;

3

工资福利

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受奖励、处分、处罚后和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调整工作;按照管理权限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手册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在职人员工龄计算、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1

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管理工作

其他权利类第5项;行政确认第16项;

2

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行政确认类第14项;

3

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受奖励、处分、处罚后和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确认类第1项;

4

负责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调整工作

行政给付第4项;

5

按照管理权限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

 

6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手册管理工作

 

7

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在职人员工龄计算、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4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推荐、项目资助经费申报和管理服务工作;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落实专家政策;负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批准;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县博士后管理及相关专家培训、休假工作;拟订吸引海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留学人员来灵寿工作、定居政策;负责留学人员和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评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工作;负责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称考试工作。负责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制度;负责全县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的审核、推荐及县本级职业资格审核和评审;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1

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推荐、项目资助经费申报和管理服务工作;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落实专家政策

其他权利类第2项;行政奖励类第23项;

2

负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批准

 

3

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行政检查第10项;

4

负责全县博士后管理及相关专家培训、休假工作;拟订吸引海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留学人员来灵寿工作、定居政策;负责留学人员和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管理服务工作

 

5

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评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工作;负责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称考试工作

行政检查11项;

6

负责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制度

 

7

负责全县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8

负责全县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的审核、推荐及县本级职业资格审核和评审

 

9

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行政确认类第13项;

5

劳动关系和仲裁

负责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工作;负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和劳务派遣管理工作;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体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负责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工作,负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复核、备案工作;监督检查地方劳动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企业职工档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和基金管理工作,建立失业监测预警制度、失业登记制度,拟订失业管理办法,组织失业统计工作;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县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指导和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负责全县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标准、医疗和康复政策和标准;负责组织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和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管理工作,负责仲裁员培训工作;指导裁审衔接工作;指导并参与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负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负责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全县农民工管理和家庭服务业工作,推动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农民工培训工作,促进全县农民工劳务经济发展;承办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信访维稳工作。

1

负责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工作;负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和劳务派遣管理工作;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体息休假和假期制度

其他权利类第67项;行政检查第567项;

2

负责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工作,负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复核、备案工作;监督检查地方劳动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3

负责企业职工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4

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5

负责失业保险和基金管理工作,建立失业监测预警制度、失业登记制度,拟订失业管理办法,组织失业统计工作

行政给付第9项;

6

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县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指导和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7

负责全县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标准、医疗和康复政策和标准;负责组织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和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8

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管理工作,负责仲裁员培训工作;指导裁审衔接工作;指导并参与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

 

9

负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10

负责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负责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行政检查第124项;

11

负责全县农民工管理和家庭服务业工作,推动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农民工培训工作,促进全县农民工劳务经济发展;承办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2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信访维稳工作

 

6

社会保险管理

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基金管理和基金预测预警工作;参与拟订县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负责县属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县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负责全县特殊工种的认定和管理,负责组织全县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初级鉴定和提前退休待遇审核,负责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条件确认,县本级企业正常退休条件核准;指导和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的调整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提取审核确认工作;指导和监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负责全县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依法监管相关基金的收支、管理;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全县相关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负责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管理工作。

1

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基金管理和基金预测预警工作;参与拟订县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负责县属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和监督管理

 

2

负责县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负责全县特殊工种的认定和管理,负责组织全县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初级鉴定和提前退休待遇审核,负责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条件确认,县本级企业正常退休条件核准;指导和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行政确认类第10111521项;

3

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的调整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4

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提取审核确认工作

其他权利类第3项;

5

指导和监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6

负责全县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依法监管相关基金的收支、管理;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全县相关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负责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管理工作。

 

 

 

来源:灵寿编办
责任编辑:灵寿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