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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职责边界清单、职责任务清单

发布时间: 2022-05-1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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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灵寿县民政局职责边界清单目录

 

管理事项

牵头部门

涉及部门

备注

1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核查

县民政局

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局、县金融办、县医疗保障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局、县住房公积金、县金融办

 

2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核查

民政局

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局、县金融办、县医疗保障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局、县住房公积金、县金融办

 

3

临时救助

县民政局

各乡镇、开发区

 

4

残疾人社会福利

县民政局

县残联

 

5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县民政局

公安局、城管局

 

6

农村留守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

县民政局

县宣传部、县政法委、县网信办、县人大、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卫生、县应急局、县市场局、县科协、县烟草、先统计、县医疗保障局、县总工会、县共青团、县妇联、县残联、县工商联、县老干部局

 

7

殡葬管理

县民政局

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督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8

标准地名的使用

民政局

公安局、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委网信办、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科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

按照“三定”方案我局“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号);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号)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7号)

9

养老机构综合监管

县民政局

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部门、县住建局、县卫生局、县应急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行政审批局、

 

 


附件3

灵寿县民政局职责边界清单

 

序号

管理事项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备注

1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核查

 

公安

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2020]54号文件

 

财政

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2020]54号文件

 

卫生

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2020]54号文件

 

教育

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2020]54号文件

 

农业

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2020]54号文件

 

国土资源

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2020]54号文件

 

科技

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20210]54号文件

 

交通运输

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2020]54号文件

 

税务

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2020]54号文件

 

工商

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2020]54号文件

 

住房公积金

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2020]54号文件

 

金融办

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2020]54号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2020]54号文件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2021]54号文件

 

2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核查

 

公安

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核查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函[2021]58号文件

 

财政

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核查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函[2021]58号文件

 

卫生

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核查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函[2021]58号文件

 

教育

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核查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函[2021]58号文件

 

农业

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核查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函[2021]58号文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

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核查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函[2021]58号文件

 

科技

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核查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函[2021]58号文件

 

交通运输

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核查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函[2021]58号文件

 

税务

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核查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函[2021]58号文件

 

工商

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核查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函[2021]58号文件

 

住房公积金

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核查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函[2021]58号文件

 

金融办

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核查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函[2021]58号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核查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函[2021]58号文件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核查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函[2021]58号文件

 

教育

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核查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函[2021]58号文件

 

农业

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核查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石民政函[2021]58号文件

 

3

临时救助

灵寿县民政局

临时救助的审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冀政发【2015】3号)

 

各乡镇

临时救助受理、核查,小额救助审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冀政发【2015】3号)

 

4

残疾人社会福利

灵寿县民政局

按照残疾等级发放补贴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冀政字[2015]74号

 

灵寿县残联

评定残疾等级

 

 

5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县公安局

主要承担街面巡查和转介任务,强化街头管理和解救工作,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火车站、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要根据其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联系医疗机构救治;协助救助管理机构查询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协助解决护送、移交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对救助和托养机构治安工作进行监管,指导做好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办发【2019}2号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要承担街面巡查和转介任务,依法依规做好防范和处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在街头执法和卫生清扫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根据其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的,要及时联系医疗机构救治。

《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办发【2019}2号

 

县卫健局

主要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流浪乞讨人员,对承担救治工作的医疗机构,指导其完善相关制度,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对救助和托养机构的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及护理进行监管,指导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办发【2019}2号

 

6

农村留守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

宣传部

督促指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推进开设未成年人专场、提供专门服务。指导各乡镇加强对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看制度,做好违法行为警示记录工作。引导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含网络视听)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精神文化产品的创作、出版、制作、传播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查禁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信息和广播电视节目,落实不良信息提示制度。指导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指导广播电视(含网络视听)媒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注重挖掘和宣传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正面典型,引导全社会树立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理念。指导新闻媒体高度关注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客观审慎适度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指导电影主管部门加强电影内容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推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强化观影条件保障。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工作,落实实名注册、适龄提示等相关保护措施,强化对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

 

 

市未保组【2021】2号 

 

 

 

政法委

支持监督政法单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防范、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督促指导各乡镇将未成年人保护各项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督促指导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地区,依法依纪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

 

市未保组【2021】2号 

 

 

 

网信办

依法依规查办利用属地网络平台从事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身心健康的行为。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工作。指导属地网络媒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客观审慎适度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

 

市未保组【2021】2号 

 

 

 

人大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立法研究,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规的制定工作。通过备案审查、法治宣传等工作,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

 

市未保组【2021】2号

 

 

 

检察院

 

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统一集中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深化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保护救助被侵害未成年人。依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工作。通过诉讼监督、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公益诉讼等方式,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督促、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履行代未成年人起诉职责。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机制,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入职查询规定,推动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做好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专业化发展。

 

市未保组【2021】2号

 

 

 

 

 

 

 

 

 

教育局

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依照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各项权益的保护职责。落实义务教育保障长效机制,帮助留守、困境、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持续推进控辍保学工作。强化保教人员培训。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等工作,落实各项要求,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美育工作,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加强对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的管理教育。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加强安全管理和工作保障,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落实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建立健全校园、校车安全保障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督导力度,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留守、困境、残疾儿童关爱帮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卫生保健等工作。

 

市未保组【2021】2号

 

 

 

公安局

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依法打击利用未成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对互联网上涉未成年人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查处,督促网络运营者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义务。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深入开展“打拐”专项行动,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寻亲工作,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重点人群的户籍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系统,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入职查询规定。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保护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学校、幼儿园、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做好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

 

市未保组【2021】2号

 

 

 

团县委

指导县少先队组织、青年志愿服务组织、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机构做好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加强12355等线上线下服务未成年人阵地建设,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心理健康、网络素养、自护等教育,提供法律、心理咨询等服务,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深化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配合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协助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动青年志愿者开展未成年人关爱服务,打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品牌项目。推动实施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提出青年发展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市未保组【2021】2号

 

 

 

发改局

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支持健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托育机构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

 

 

 

 

 

民政局

承担灵寿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儿童收养、监护缺失儿童和流浪未成年人等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履行兜底监护职责,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做好临时护、长期监护工作。支持、培育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专业服务,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未成年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明确责任部门或指定专门人员承担相关工作;督促乡镇(街道)依法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指定专门人员办理相关事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监督家庭监护和委托照护落实情况。依托12345 政务服务热线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功能建设,及时受理、妥善处置有关救助线索。指导各乡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设,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存在问题。牵头协调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恶性案件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准入查询和定期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制度,履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有关信息的调查、统计、分析,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市未保组【2021】2号

 

 

 

 

 

 

 

 

 

司法局

依法强化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教育矫治功能,做好未成年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门矫治教育工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优化、简化法律援助程序和手续,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子女关爱保障工作。指导各乡镇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纳入普法工作重要内容,引导全社会树立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理念。

 

市未保组【2021】2号

 

 

 

财政局

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支持有关部门将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加强资金支持,支持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各项保障工作。落实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财政扶持政策,指导各乡镇对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社会力量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市未保组【2021】2号

 

 

 

人社局

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加大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工作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鼓励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督用人单位落实禁用童工规定,监督娱乐场所落实禁用未成年人规定。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为有就业创业意愿的留守、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推荐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信息以及用工岗位信息。按照职责任务分工指导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落实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和定期查询违法犯罪记录的规定。

 

市未保组【2021】2号

 

 

 

住建局

配合投资主管部门等,指导监督实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之家”、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标准。指导各乡镇将符合条件的有未成年人的家庭及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交通局

指导各乡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公路、城市公共交通

等客运服务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强化未成年人服务设施配置,加大对未成年乘客服务力度。发动交通运输行业媒体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公益广告宣传。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客运经营者落实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政策。

 

市未保组【2021】2号

 

 

 

农业农村局

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农业农村工作重要内容。推进乡村产业发展,加强农村劳动力农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增收致富。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各乡镇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创建更多宜居宜业美丽乡村,改善未成年人生活环境。

 

市未保组【2021】2号

 

 

 

文旅局

鼓励旅游景区景点等旅游服务场所设置母婴室、家庭卫生间等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督导各乡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督促指导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以及剧院、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并提供专门服务

 

市未保组【2021】2号

 

 

 

卫健局

指导各乡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未成年人卫生保健

和营养指导服务,加强出生缺陷预防,规范疫苗预防接种,加强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职责,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未成年人,协助做好伤情鉴定等工作。指导各乡镇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重病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和残疾未成年人康复医疗工作,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内未成年人危急重症绿色通道,做好被遗弃儿童救治工作。指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场所做好未成年人卫生保健工作。推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指导,发挥牵头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创新服务管理模式。指导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市未保组【2021】2号

 

 

 

应急局

指导有关部门督促中小学、幼儿园、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灾害事故风险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在应急管理工作中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满足未成年人特殊需求、发挥未成年人独特作用,推动增强未成年人防灾减灾和

安全意识,促进提高未成年人自救互救能力。强化应急救援人员在公共场所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的意识。

 

市未保组【2021】2号

 

 

 

市场局

加强对未成年人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的安全监管,对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儿童用品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查处未按规定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行为。做好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网络直播营销领域的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

保护主题公益广告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对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身心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市未保组【2021】2号

 

 

 

烟草局

督促指导各乡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严惩向未成年

人销售烟(含电子烟)行为,有序清理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销售网点

 

市未保组【2021】2号

 

 

 

统计局

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相关统计调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性别、年龄、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工作

 

市未保组【2021】2号

 

 

 

 

 

 

 

 

 

 

 

 

 

 

 

医疗保障局

指导各乡镇做好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落实符

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医疗救助政策。根据国家、省医保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实施 29 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项目目录。加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合力。 

 

市未保组【2021】2号

 

 

 

总工会

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的未成年子女提供假期托管服务,开展儿童关爱慰问活动,推进用人单位“爱心妈妈小屋”建设。

 

市未保组【2021】2号

 

 

 

妇联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被委托人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引导树立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指导村(居)妇联主席、妇联执委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落实妇联所属儿童活动中心对

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政策。

 

 

市未保组【2021】2号

 

 

 

残联

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儿童提供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监管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做好残疾儿童教育安置工作。

 

市未保组【2021】2号

 

 

 

工商联

支持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设立专项基金,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指导民营企业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民营企业职工及务工人员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为务工父母和留守子女提供针对性关爱服务。

 

市未保组【2021】2号

 

 

 

老干部局

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发挥榜样带动和教育引导作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提供家庭教育服务,深入实施“五老”关爱工程,积极参与中国关工委组织的境内外未成年人文化交流活动,支持和

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市未保组【2021】2号

 

 

 

科协

依托所属学会、协会和广大科技工作者面向未成年人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发动科技辅导员、科普信息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激发未成年人科技兴趣,开发未成年人智力。推动落实科技馆等科普资源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政策。

 

市未保组【2021】2号 

 

7

殡葬管理

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殡葬改革执法秩序,依法打击阻碍干扰殡葬执法、破坏殡葬设施等行为。加强对本系统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管理,查处丧事和祭祀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并与民政部门共享殡葬信息,从中发现死亡人员未销户口线索,及时调查核对、注销户口。

 

 

 

 

 

 

 

 

 

《关于建立石家庄市殡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石殡联办〔2019〕1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依法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保障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用地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用地。将民政部门编制的殡仪馆、骨灰堂和公墓等殡葬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促进殡葬服务设施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于非营利性殡葬设施可以执行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其他殡葬设施可以有偿使用土地;对符合殡葬用地要求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予以支持;对违法占地兴建殡葬设施和乱埋乱葬占用耕地林地建坟行为的进行查处。依法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对乱埋乱葬非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严禁毁林建墓。

县卫健局

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和医疗机构太平间(尸体中转间)的管理,严禁医疗机构将太平间(尸体中转间)对外承包或出租,严禁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托太平间(尸体中转间)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指导殡葬服务单位搞好殡葬设施设备以及服务场所的消毒防疫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院死亡病人遗体处理程序,督促医疗机构按规定做好死亡病人遗体的处理工作,及时通知殡葬服务机构接运遗体,杜绝遗体从医院流入社会乱埋乱葬,严禁在医院办理治丧活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加强对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管,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殡葬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行为,严厉打击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行为。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依法查处在城区街道两侧的公共场所违章占道销售丧葬用品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8

标准地名的使用

县公安局

1、依据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设立交通导向标志,对含有非标准地名的交通导向标志进行纠改。2、对违反区划地名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依据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办理户籍和身份证件。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号);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号)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7号)《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7号)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除有特殊需要外,下列范围内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
  (三)报刊、书籍、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
    (四)街巷标志、建筑物标志、居民区标志、门户楼院牌、景点指示标志、交通导向标志、公共交通站牌;
  (五)商标、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
  (六)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图、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册等地名密集出版物。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县委宣传部

报刊、书籍、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使用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对使用非标准地名的进行清理和纠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标、牌匾、广告、合同等要使用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对含有非标准地名的要及时清理和查处。

 

县外事办、县住建局、县科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

负责本部门标准地名的推广和使用。

 

9

养老机构综合监管

县发展改革局

负责对中央地方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 

 冀政办字[2021]25号

 

县教育局

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 

  冀政办字[2021]25号

 

县公安局

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冀政办字[2021]25号

 

县民政部局

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冀政办字[2021]25号

 

县财政局

负责会同发展改革、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冀政办字[2021]25号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职责权限做好院校外和技工院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

冀政办字[2021]25号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

冀政办字[2021]25号

 

县环保局

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冀政办字[2021]25号

 

县住建局

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

冀政办字[2021]25号

 

县卫生局

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冀政办字[2021]25号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冀政办字[2021]25号

 

县审计局

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冀政办字[2021]25号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冀政办字[2021]25号

 

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负责对监管领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冀政办字[2021]25号

 

县医疗保障局

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冀政办字[2021]25号

 

 

 

 

 

县行政审批局

负责对社会力量设立的公益性、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对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冀政办字[2021]25号

 


附件4

灵寿县民政局职责任务清单

  

序号

内设机构名称

对应部门“三定”规定主要

职责及内设机构具体职责

序号

内设机构细化分解工作任务

备注

1

办公室(县区划地名办公室)

  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行政区划调整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撤销、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察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1

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

 

2

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 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 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3

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察和管理工作。

 

4

负责地名标志管理,重要自然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5

负责编印和审查全县行政区划图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

 

6

负责区划、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7

承担县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

社政(低保认定核查中心)

拟订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中央和省、市、县级有关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县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拟订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监管,指导县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县社会组织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组织党群建设工作。执行全县社区建设政策和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办法,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组织、指导乡(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表扬表彰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县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相关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并就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经营性公墓的经营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拟订全县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负责全县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全县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地方性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1

贯彻落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县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 

 

2

贯彻落实全县社会救助有关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

贯彻落实全县社区建设政策及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4

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5

贯彻落实全县殡葬管理地方性政策法规、殡葬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6

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7

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8

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儿童救助相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9

负责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拟订慈善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慈善捐助工作,负责社会公益性慈善捐赠监管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注:1.需将部门权责清单中所有权力事项细化分解到相应内设机构。


来源:灵寿编办
责任编辑:灵寿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