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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战部(民宗局)职责边界清单、职责任务清单

发布时间: 2022-05-1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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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统战部(民宗局)职责边界清单目录

填报单位(盖章): 民宗局  联系人: 丁建平      电话:14730356695    填报日期:2021年11月15日

序号

管理事项

牵头部门

涉及部门

备注

1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监管

民宗局

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

26

2

对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及其他活动的监管

民宗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县文旅局

31

3

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设立的监管

民宗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

32、33

4

对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

民宗局

县文旅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4

5

对大型宗教活动的监管

民宗局

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文旅局

42

6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监管

民宗局

财县政局

58、59

7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和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监管查处

民宗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文旅局

69、70

8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查处

民宗局

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1

9

对擅自修建大型露天造像的查处

民宗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督局、县公安局

72

10

对教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民宗局

县公安局

73

11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的查处

民宗局

县公安局

74

 

 

 

 

 

 备注栏:《宗教事务条例》的条文

 

灵寿县统战部(民宗局)职责边界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民宗局 联系人:丁建平     电话: 14730356695      填报日期:2021年11月15日

序号

管理事项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备注

1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管

公安局、应急局、文旅局、住建局、卫健局

负责宗教活动场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的建立运行,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第26、27条

 

2

对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及其他活动的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文旅局

负责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审批监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31条

 

3

对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建设的监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

负责把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办理建设手续。

《宗教事务条例》第32、33条

 

4

对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

文旅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宗教事务条例》第34条

 

5

对大型宗教活动的监管

公安局、卫健局、应急局、文旅局

对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卫生、文化活动等进行管理和指导。

《宗教事务条例》第42条

 

6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监管

财政局

负责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进行管理和指导。

《宗教事务条例》第58、59条

 

7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和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监管查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民政局、民政局、教育局、文旅局

负责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予以取缔,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行为。

《宗教事务条例》第69、70条

 

8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查处

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对违法房屋、建筑物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71条

 

9

对擅自修建大型露天造像的查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负责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擅自建造大型露天造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处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72条

 

10

对教职人员的监管和处罚

公安局

负责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打击。

《宗教事务条例》第73条

 

11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的查处

公安局

负责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依法处理和打击。

《宗教事务条例》第74条


灵寿县统战部(民宗局)职责任务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民宗局  联系人: 丁建平   电话: 14730356695   填报日期:2021年11月15日

 

序号

 

内设机构名称

对应部门三定规定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具体职责

序号

 

内设机构细化分解工作任务

 

备注

1

民宗股

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牵头开展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宣传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方面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直部门各乡镇贯彻落实民族宗教工作政策和法律及规章;负责民族宗教法律的宣传;指导、协调监督民族宗教方面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综合性宗教事务及专项工作;组织协调网络宗教事务管理,规范网络宗教信息服务;负责民族宗教干部培训;负责协调处理涉外及港澳台民族宗教方面问题。负责民族统计工作。负责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依法治理宗教领域突出问题,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研究宗教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

1

对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的审核

行政许可类27001项

2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行政许可类27002项

3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10万元)审批

行政许可类27003项

4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行政许可类27004项

5

公民民族成分变更审批

行政确认类276001项

6

 

 

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

行政监督类278001项

7

对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监管

行政监督类278002项

8

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监管

行政监督类278003项

9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的监管

行政监督类278004项

10

对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监管

行政监督类278005项

11

对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管

行政监督类278006项

12

对市场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监管

行政监督类278007项

13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监管

行政监督类278008项

14

对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造像的监管

行政监督类278009项

15

对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的监管,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监管

行政监督类278010项

16

对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监管

行政监督类278011项

17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监管

行政监督类278012项

18

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监管

行政监督类278013项

19

对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的监管

行政监督类278014项

20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

行政监督类278015项

21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监管

行政监督类278016项

23

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监管

行政监督类278017项

24

对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动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类271001项

25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类271002项

26

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类271003项

27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类271004项

28

对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类271005项

29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类271006项

30

对违法修建大型露天造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类271007项

31

对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类271008项

32

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类271009项

33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类271010项

34

对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类271011项

35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宣扬支持宗教极端主义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类271012项

36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税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类271013项

37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类271014项

38

对宗教院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类271015项

39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类271016项

40

对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类271017项

41

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类271018项

 

 

 

 

 

 

 

来源:灵寿编办
责任编辑:灵寿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