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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审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2-2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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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审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灵寿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7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灵寿县审计局(简称县审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灵寿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接受中共灵寿县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灵寿县委审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省委、省委审计委员会和市委、市委审计委员会以及县委、县委审计委员会决策布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有关事项。县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中共灵寿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中共灵寿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贯彻落实中共和省、市、县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拟订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中共灵寿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县长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组织起草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投资和以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上级授权审计的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上级授权审计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八)会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党政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机构编制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审计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全县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各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六条  县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保密、机要、信访、档案、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门户网站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批、调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调度审计项目进度;负责全县审计统计,监督检查审计业务质量,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指导法规审理事务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申报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老干部服务工作。

(二)财政审计科。负责组织对县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牵头起草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

负责对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和税收征管、社会保险费征收等情况进行审计。

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三)行政事业科。组织审计与县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县纪检监察机关、县委机关、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县政府机关、县政协机关、县政法机关及其他党派组织、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及其他财政收支;负责对有关县直部门、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及其他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负责对有关部门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等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负责对县直农业农村、扶贫开发等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组织对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负责对县直党政群机关、政法机关及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开展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的专项审计。

(四)社保审计科。负责对县政府相关部门和部门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组织对县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县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派出审计科(室)业务协调管理。组织对上级授权审计的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上级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组织对县级投资、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对中央、省、市财政安排我县的项目投资进行审计监督,对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牵头起草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结果报告。

来源:灵寿县委编办
责任编辑:灵寿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