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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2-2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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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灵寿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7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灵寿县医疗保障局(简称县医疗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省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政策、制度、规划和标准。

(二) 贯彻落实省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建设网络信息和智能监控平台,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

(三)落实省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及政策标准。

(四) 组织制定全县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组织实施。

(五) 贯彻执行省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建立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六) 监督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 贯彻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 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医疗保障局完善城镇职工医保的筹资和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保资金稳定可持续、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价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医价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宣传、政务公开、后勤保障、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信息宣传,组织网络舆情监测及应对工作;负责办事窗口建设等工作;拟定全县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编制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负责推进全县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推进网络信息和智能监控平台建设。贯彻落实医疗保障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负责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落实慢性病、特殊病等病种和特殊规定药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贯彻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负责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负责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负责落实全县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全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贯彻执行公立医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县级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股级职数2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灵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灵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28日起施行。

 

 

 

 

 

 

 

 

 

 

 

 

 

 

 

 

 


 

 

 

 

 

 

 

 

 

 

 

 

 

 

 

 

 

 

 

 

 

 

 

 

 

 

 

 

 

 

 

 

 

 

 

 

 

 

 

 

 

 

                                                           

  中共灵寿县委办公室                      2019年1月28日印发  

来源:灵寿县委编办
责任编辑:灵寿县委编办